连云港职业技术学院科研工作奖励办法
(修订)
第一条 为了充分调动教职工科研工作积极性,营造良好的学术科研氛围,提高学院整体教学水平、科研水平、学术地位和竞争实力,鼓励教职工积极从事科研工作,加强与地方产业对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提升“四技服务”能力,根据省科技厅和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科研工作奖励范围及条件
1.科研工作奖励者必须是我院在聘任期内的教职工;
2.以连云港职业技术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获得国家、省(部)、市(厅)级奖励的科学技术奖、优秀成果奖、科研项目奖、我院职务发明的专利奖、软件著作权奖、在国内外正式学术期刊上发表的本专业高水平学术论文奖等。
3.以连云港职业技术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的科研成果按标准奖励。为了鼓励与外单位合作完成科研工作,本院教职工参与署名为外单位的省级及以上科学技术奖、优秀成果奖、科研项目奖根据第六条分配办法所对应系数的80%计算。
第三条下列情况不属于本奖励范围
1.非政府职能部门(包括各学会、协会、团体、报刊等)组织申报的科研项目和评选的奖项;
2.在杂志的增刊、副刊、论文集、专辑上刊登的论文;
3.文学作品(包括诗歌、散文、小说、杂文、通讯报道、作品集等)和艺术作品。
4.教材、工具书、科普读物、文艺作品、电子音像出版物和论文集。
第四条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1.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
金额(元) 等级
级别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国家级
100000
80000
60000
省、部级
50000
40000
30000
市、厅级
20000
10000
5000
2.优秀成果奖
25000
15000
12000
8000
6000
3000
说明:各级人民政府颁发的奖励对应各级别优秀成果奖,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奖励对应下一级别奖项。
3.科研项目奖
奖项
结项奖
1
国家级或国际合作项目
2
省、部级项目
3
横向课题
研究经费总额的10%,最高不超过10000元
说明:科研项目包括教育部(厅)教改课题(重点及以上课题,国家级10000元,省级5000元);横向课题以实际到账研究经费为准(不含转出经费和设备购置费用)。所有科研项目均需在科技处立项备案,指导性科研项目不予奖励。
4.授权专利及软件著作权登记奖
金额
发明专利
实用新型专利
外观设计专利
1500
4
软件著作权
说明:申请专利授权和软件著作权登记时,需在科技处通过审核和备案,未备案的专利和软件著作权不予奖励。
5.学术论文奖
(1)自然科学类
在《中国科学》和《科学通报》上发表的论文
国内一级期刊,详见科技处网站
《科学引文索引》(SCI)、《科学评论索引》(ISR)、《科学会议录索引》(ISTP)、《工程索引》(EI)全文收录或摘录的论文
中文核心期刊(北京大学图书馆与北京高校图书馆期刊工作研究会联合编辑出版,详见科技处网站)
(2)社会科学类
《中国社会科学》
《国际社会科学引文索引》(SSCI)、《艺术与人文科学引文索引》(A&HCI)全文收录或摘录的论文,《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中国教育报》理论版发表的字数在1000字以上的本专业学术论文
中文核心期刊(北京大学图书馆与北京高校图书馆期刊工作研究会联合编辑出版),《中国社会科学文摘》、《新华文摘》、《国家社会科学年鉴》摘录1000字以上,《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全文登载
第五条 同一科研成果多次获奖的,不重复奖励,以最高的一项给予奖励;若已按低档次申报并给予了奖励,则按差额给予补发。
第六条 两人或两人以上完成的科研成果,奖金的分配原则上由负责人根据参与人完成的工作任务和贡献大小进行分配(科研成果主要完成人的数量和排序应与结题报告或鉴定证书一致),也可参照下表中的分配办法进行分配(最多取前七名)。
位数
总人数 %
主持人
其他课题组成员
5
6
7
65
35
55
30
15
50
25
10
20
第七条 科研成果奖励每年评审一次(每年5月份之前)。申报奖励的科研成果应是上一年内取得的,且未申报过奖励或档次有提升的科研成果。
第八条 申请人按规定填写《连云港职业技术学院成果奖励申报表》,并提供科研成果原件及有关获奖证书交所在部门进行初审,部门负责人签署初审意见。初审合格的科研成果集中报送科技处(如交复印件,则必须带原件由科技处审查核实)。
第九条 科技处负责全院科研成果汇总、材料审核,报院学术委员会审核及评定。
第十条 院学术委员会负责全面评审,确定获奖科研成果和等级。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的评审结果报请主管院长审批,审批后,由学院颁布授奖决定。奖金的个人所得税自理。
第十二条 不在本奖励办法规定的特殊科研成果,申请人可按照奖励申报程序予以申报,经学院学术委员会进行鉴定、评审通过后,报院长审批,方能进行奖励。
第十三条 存在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而获奖的,一经核实,收回已发奖金,并视情节作出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连云港职业技术学院科研工作奖励办法》同时废止,由科技与产业处负责解释并实施。
二〇一六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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