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职业技术学院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修订)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教职工科研工作积极性,营造良好的学术科研氛围,提高学校整体教学水平、科研水平、学术地位和竞争实力,鼓励教职工积极从事科研工作,加强与地方产业对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提升“四技服务”能力,根据省科技厅和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工作奖励范围及条件
1.本办法的奖励对象必须是我校在聘任期内的教职工;
2.获奖成果以连云港职业技术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的按标准奖励,包括:国家、省(部)、市(厅)级科学技术奖、优秀成果奖;科研项目;以我校为所有权人的知识产权;在国内外正式学术期刊上发表的高水平学术论文等。为了鼓励与外单位合作完成科研工作,我校教职工参与第一署名为外单位的省级及以上科学技术奖、优秀成果奖和科研项目的奖励金额按照第六条分配办法所对应系数的80%计算。
第三条 下列情况不属于本奖励范围
1.非政府职能部门(包括各学会、协会、团体、报刊等)组织申报的科研项目和评选的奖项;
2.在杂志的增刊、副刊、论文集、专辑上刊登的论文;
3.文学作品(包括诗歌、散文、小说、杂文、通讯报道、作品集等)和艺术作品。
4.教材、工具书、科普读物、文艺作品、电子音像出版物和论文集。
第四条 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1.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
金额(元) 等级
级别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国家级
| 200000
| 150000
| —
|
省、部级
| 80000
| 60000
| 30000
|
市、厅级
| 20000
| 10000
| 5000
|
2.优秀成果奖
金额(元) 等级
级别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国家级
| 100000
| 60000
| 40000
|
省、部级
| 30000
| 20000
| 10000
|
市、厅级
| 8000
| 6000
| 3000
|
政府采纳或批示
| 国家级 30000
| 省部级 10000
| 市厅级 3000
|
说明:各级人民政府颁发的奖励对应各级别优秀成果奖,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奖励对应下一级别奖项;政府采纳或批示须刊登在政府内参上。
3.科研项目
序号
| 奖 项
| 奖励金额(元)
|
1
| 国家级
| 重点、一般项目50000,青年项目30000
|
2
| 省、部级项目
| 重点、一般项目30000,青年项目20000
|
3
| 市、厅级项目
| 到账经费的10%,不低于1000奖励
|
4
| 横向课题
| 到账经费的10%(从横向课题经费中列支)
|
说明:获奖的科研项目必须是在科技产业处备案、有资助经费、已经结项的科研项目。国家项目包括:科技部项目及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省部级项目主要包括:教育部等国家相关部委下达的科研项目,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省科技厅项目及省社科基金项目等;市厅级项目包括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住建厅、省社科联、省科协、市科技局等下达的科研和平台项目。
横向课题的研究经费以实际到账研究经费为准(不含转出经费和设备购置费用);各院部各部门可参照配套奖励。
指导性计划项目(仅指无财政拨款的省、市专项项目)只补助不奖励。包括:省教育厅科研项目、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省社科应用研究精品工程系列课题等,给予每项4000元的补助经费。
4.知识产权及成果转化
序号
| 奖 项
| 金额(元)
| 备 注
|
1
| 发明专利
| 10000
| 授权
|
2
| 成果转化
| 到账经费的80%(从成果转化经费中列支)
|
5.学术论文
序号
| 级 别
| 金额(元)
|
1
| SCI、EI, SSCI、A&HCI全文收录或摘录的论文,《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中国教育报》理论版发表的字数在1000字以上的本专业学术论文及中文核心期刊(北京大学图书馆与北京高校图书馆期刊工作研究会联合编辑出版)
| 3000
|
6.科技队伍
序号
| 奖 项
| 奖励金额(元)
|
1
| 国家级
| 100000
|
2
| 省、部级
| 50000
|
3
| 市、厅级
| 20000
|
说明:没有经费资助的按50%奖励。
第五条 同一科研成果多次获奖的,不重复奖励,以最高的一项给予奖励;若已按低档次申报并给予了奖励,则按差额给予补发。
第六条 两人或两人以上完成的科研成果,奖金的分配原则上由负责人根据参与人完成的工作任务和贡献大小进行分配(科研成果主要完成人的数量和排序应与结题报告或鉴定证书一致),也可参照下表中的分配办法进行分配(最多取前七名)。
位数
总人数 %
| 主持人
| 其他课题组成员
|
1
| 2
| 3
| 4
| 5
| 6
| 7
|
2
| 65
| 35
|
|
|
|
|
|
3
| 55
| 30
| 15
|
|
|
|
|
4
| 50
| 25
| 15
| 10
|
|
|
|
5
| 50
| 25
| 15
| 5
| 5
|
|
|
6
| 50
| 25
| 10
| 5
| 5
| 5
|
|
7
| 50
| 20
| 10
| 5
| 5
| 5
| 5
|
第七条 科研成果奖励每年评审一次(6月底之前)。申报奖励的科研成果应是上一年内取得的,且未申报过奖励或档次有提升的科研成果。
第八条 申请人按规定填写《连云港职业技术学院科研成果奖励申报表》,并提供科研成果原件及有关获奖证书交所在部门初审,部门负责人签署初审意见。初审合格的科研成果集中报送科技产业处。
第九条 科技产业处负责全校科研成果汇总、材料审核及评定。
第十条 评定结果报请分管及主管校长审批后,由学校颁布授奖决定。
第十一条 不在本奖励办法规定的特殊科研成果,申请人可按照奖励申报程序予以申报,经学校学术委员会进行鉴定、评审通过后,报校长审批,方能进行奖励。
第十二条 推进科研诚信建设,加强科研活动全流程诚信管理,科技奖励等工作中全面推行科研诚信承诺制度,相关承担个人以及参与实施的科技人员应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对科研过程、科研成果等的真实性、完整性负主体责任。学校对本单位拟公布的成果进行真实性审查。依法依规对违背科研诚信行为实行终身追究,一经发现,随时调查处理。存在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而获奖的,一经核实,收回已发奖金,并视情节作出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连云港职业技术学院科研工作奖励办法》同时废止,由科技产业处负责解释并实施。
2020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