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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职业技术学院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0-11-05    作者:     来源: 本站    点击:

连云港职业技术学院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连云港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校)科技成果转化,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维护学校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5年修订版)、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国发〔2016〕1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28号)、教育部、科技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技〔2016〕3号)、《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8〕25号)、江苏省《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苏发〔2018〕18号)以及《省教育厅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实施细则》(苏教科〔2018〕9号)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是指执行学校的工作任务或利用学校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具有实用价值的职务科技成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四条科技成果转化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尊重市场规律,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照合同的约定,享受利益,承担风险,不得侵害学校合法权益。

第二章 组织与实施

第五条科技产业处是学校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及科技成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学校科技成果转化的组织、实施、服务和业务指导,负责汇总、报送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

第六条鼓励科技人员对外合作,积极成立新型研发平台。如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新中心、产业技术研究院、重大创新载体等新型研发机构、推动新型研发机构成为科技成果转化重要载体。通过与地方政府、企业等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促进学校科技成果在地方转化落地。

第七条学校科技成果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进行转化:

(一)自行投资实施转化;

(二)向他人转让该科技成果;

(三)有偿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

(四)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

(五)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折算股份或出资比例;

(六)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

第八条不论以何种方式实施科技成果转化,都应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各方享有的权益和各自承担的责任,并在合同中约定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产生的后续改进技术成果的权属。

第九条对拟转化的科技成果,由科技成果完成人或成果转化负责人拟定合同,经所在单位审核后交科技产业处,由科研部依据相应管理办法和流程履行审批、报批手续。

第三章 收益分配与奖励

第十条利用学校职务发明成果在省内以技术转让或许可方式转化的,学校将转让或许可净收入的80%奖励给科技成果完成人及其研发团队;在省外以技术转让或许可方式转化的,学校将转让或许可净收入的70%奖励给科技成果完成人及其研发团队。由财政资金支持的科研项目形成的科技成果,具有明确市场应用前景但两年内未转化的,由学校在省技术产权交易市场采取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实施转化,转让收益80%用于奖励科技成果完成人及其研发团队。对按规定给予科研负责人、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的奖励,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管理范畴

第十一条学校对科技人员通过科研与技术开发所创造的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生物医院新品种等职务创新成果,采取转让、许可方式进行成果转化的在相关单位取得转化收入后三年内发放的现金奖励,减半计入科技人员当月个人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四章 相关政策及责任

第十二条对科研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承担的项目和经费,视同相应等级的政府科技计划项目,在业绩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定等方面同等对待。对在科技成果转化及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三条教学科研人员在工作量饱满、高质量完成岗位职责的前提下,征得所在单位同意后,通过兼职、挂职、参与项目合作等方式,到相关企业及其他组织机构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或创新创业活动,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取得相应的劳动报酬。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到企业兼职及取酬按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学校允许科技人员离岗创业,鼓励科技人员到企业、园区、农村等基层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离岗创业及专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3年内保留其原有身份和职称、档案工资正常晋升,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取得的成绩可以作为职称评定、岗位管理、考核评价的依据。科技人员离岗创业或专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经所在学院(部门)同意、科技产业处、人事处审批备案,学校向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书面提交《江苏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申请表》、批准同意的正式行文,以及办理岗位变动聘用备案的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归学校所有,未经学校书面授权同意,任何个人或单位擅自实施或擅自与他人合作实施学校职务科技成果的,学校有权收回既得利益并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科技成果完成人不得阻碍科技成果的转化,不得将科技成果及其技术资料占为己有,侵犯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允许,泄露学校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或者擅自转让、变相转让学校科技成果的,学校有权收回其既得利益并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加强对知识产权的管理和保护。

第十九条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相关规定,切实防范道德风险、廉政风险和法律风险;加强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监督检查,对不作为、乱作为的行为严肃问责;对借机谋取私利、高利益输送的违纪违法问题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本管理办法与国家有关规定不一致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学校授权科技产业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连云港职业技术学院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