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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连云港职业技术学院外来务工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12-27    作者:     来源: 本站     点击:

关于印发《连云港职业技术学院外来务工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院系部、各部门: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院外来务工人员的聘用和管理,依法用工、合法用工,现印发《连云港职业技术学院外来务工人员管理暂行规定》,请各院系部、各部门按文件精神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连云港职业技术学院外来务工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连云港职业技术学院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连云港职业技术学院外来务工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为适应人事制度改革和劳动与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要求,保证学院教学、科研、服务等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切实保障学院和外来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用工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江苏省实施劳动合同制度办法》(试行)、《江苏省劳动行政处罚标准》以及省、市其他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订本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外来务工人员,是指学院聘用的非事业编制的临时工作人员(不含学院实行人事代理和聘用制的带课教师及辅导员,也不含个人聘用的各类人员)。

第二条  外来务工人员根据支付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经费渠道的不同分为学院用工和部门用工。

第三条  学院对外来务工人员实行计划管理,用工计划按照“精简、高效、合理”的原则根据工作的实际需要从严制定。

第二章  用工范围及经费渠道

第四条  学院用工人员范围为学院机关、教辅部门聘用的从事工勤等工作的人员。学院用工人员经费由学院支付。

第五条  部门用工人员范围为各院(系)、后勤服务总公司、科技产业公司等单位聘用的从事教学(科研)辅助和其他管理、服务、生产等工作的人员。部门用工人员经费由各用工单位支付,具体按以下原则办理:

(一)因教学、后勤管理等工作需要聘用的外来务工人员所需经费从聘用部门自筹经费中开支。

(二)因生产、科技开发工作需要聘用的外来务工人员所需经费从科技产业公司收入中开支。

(三)因专项工作需要聘用的外来务工人员,若该项工作有专项人员经费,所需经费由该专项经费开支。

(四)其他经批准使用的外来务工人员所需经费由用工单位自有经费开支。

第六条  对适合学生勤工助学的工作任务,应安排学生勤工助学,不得聘用外来务工人员。

第七条   严禁聘用外来务工人员从事涉密工作。 

第三章  计划审批

第八条  人事处为学院外来务工人员的统一管理部门,负责外来用工计划的管理和审批。

第九条  聘用外来务工人员的单位,应在年初制订用工计划,内容包括用工事由、工作内容、使用人数、工资标准、经费来源等,填写《连云港职业技术学院聘用外来务工人员计划申请表》(附件一),经学院人事处审核后报学院审批。

第十条  用工计划按“精简、高效、合理”的原则严格审批。各单位用工岗位与用工计划必须对应,严禁虚报计划。

第十一条  因特殊情况各用工单位急需使用超计划外来务工人员时,也必须做到“先申请、后审批、再用工”,禁止无计划使用外来务工人员。  

第四章  招聘条件

第十二条  外来务工人员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一般应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

(二)遵纪守法,作风正派,无违法犯罪或其他不良纪录。

(三)年龄须满18周岁,原则上男性年龄小于55周岁,女性年龄小于50周岁。对个别50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的人员,经检查确认身体能胜任本岗位工作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从事门卫、安全员及个别轻体力劳动的岗位。

(四)从事国家规定的技术工种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的职业技术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聘用:

(一)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无计划生育证明。

(二)年龄未满18周岁或超过60周岁者。

(三)身体有疾病,体检不合格者。

(四)曾在校内或在其他单位因违纪而被辞退者。

(五)无相应技术工种职业技术资格证书者。

(六)有违法记录者。

第十四条  用工采取回避政策,教职工亲属原则上不安排在该教职工所在单位。 

第五章  招聘程序

第十五条  学院用工岗位由人事处负责向社会发布信息,负责招聘;部门用工岗位由各用工单位负责招聘。

第十六条  学院用工计划的招聘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人事处公布招聘信息。

(二)外来务工人员对照用工条件,携身份证、户口簿、学历证明、暂住证、计划生育证明以及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等材料到指定地点办理应聘手续。

(三)各用工单位对应聘人员进行考核,择优选拔,提出单位拟聘任意见报学院人事处。

(四)人事处初审并报学院审批通过后,拟聘用的外来务工人员到医院进行体检(费用自理)。

(五)体检通过者到学院人事处填写《连云港职业技术学院外来务工人员登记表》(附件二),签订《连云港职业技术学院外来务工人员劳动合同》(附件三);到保卫处进行登记并办理《连云港职业技术学院外来务工人员出入证》(以下简称《出入证》)。

第十七条  部门用工由各用工单位参照第十六条规定组织招聘工作,拟聘用结果报人事处初审并报学院审批备案。 

第六章  劳动合同

第十八条  根据省、市劳动合同管理规定,办理用工登记手续后,必须依法与外来务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对不具备签订劳动合同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签订劳动协议。

第十九条  聘用下岗职工(原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要由下岗职工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出具同意派出工作的证明,并提供相应的缴纳社会保险证明。

第二十条  采用劳务租赁等形式用工的,用工单位要与劳务中介机构签订相关协议,由劳务中介机构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第二十一条  外来务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一次不超过一年。新聘人员要规定试用期,试用期一般不超过1个月,试用期包含于合同期限内。试用期经考核不合格者,将自动解除合同。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要合理用工,加强招聘和考核工作,保持适当的岗位流动性。

 

第二十三条  劳动合同书(协议)一式三份,即用工单位、被聘用人员、存档各一份。内容应包括职责范围、工作任务、酬金数额,违约责任以及其他用工双方协商的条款等。

第二十四条  外来务工人员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各用工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外来务工人员的个人意愿及其在岗期间的表现和用人单位的编制情况,提前30天决定是否续聘。同意续聘的,由用工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人事处审核,报学院审批,办理续聘手续。不同意续聘的,用工单位应及时向学院报告,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  用工双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协议)或劳动合同(协议)期满后不再续聘的,必须提前30天通知对方。被聘用人员向保卫处交回《出入证》,用工单位负责办理该聘用人员的离校手续和收回该聘用人员使用的学院资产。 

第七章  工资、保险待遇

第二十六条  学院聘用的外来务工人员工资标准,根据有关规定和学院的具体情况,由人事处审定。

第二十七条  部门聘用的外来务工人员工资由用工单位与被聘用人员协商确定,并报人事处审核、备案。

第二十八条  外来务工人员除领取工资和享受必要的劳动保护条件外,不享受学院其他待遇。

第二十九条  外来务工人员不享受寒暑假期。在寒暑假期间不上班,也不为教学、科研、服务做准备工作的,可以停止支付工资,但必须在劳动合同中进行约定。

第三十条  学院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在聘期内为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办理养老、工伤和失业保险,单位缴纳费用按学院用工和部门用工类别分别由学院和用工单位承担。

第三十一条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外来务工人员(男满60周岁、女性满50周岁)按规定不再参加社会保险。与原单位仍保持劳动保险关系的外来务工人员,原则上不在学院参加社会保险。 

第八章  用工管理

第三十二条  根据“谁用工、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各用工单位必须承担本单位外来务工人员的教育、管理、使用等责任,加强外来务工人员的日常考勤、考核等工作。

第三十三条  外来务工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院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违者用工单位要对其进行批评教育,严重者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四条  用工单位负责对新聘用的外来务工人员进行岗位技术培训,组织规章制度、职业道德和安全生产教育等工作,并为外来务工人员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条件。

第三十五条  外来务工人员的工资必须由用工单位按规定统一造册到人事处审批,由财务处发放。其他单位不得发放外来务工人员工资,更不得以其他名义套取或截留外来务工人员工资,违者取消用工计划并追究单位领导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未经学院批准,各单位不得私自招用外来务工人员,一经查出责令限期清退,已支付给外来务工人员的各类酬金由责任人个人支付,同时对用工单位进行经济责任追究(1000元/人)和通报批评。

第三十七条  违反学院规定私自用工造成劳动纠纷的,由用工单位负责牵头处理,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产生的经济赔偿由用工单位全额承担;造成学院名誉损害的,学院将根据情况追究用工单位领导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  各单位外来务工人员的聘用、续聘、解聘必须严格按规定办理,对未按规定手续办理给学院造成损失的,暂停该用工计划,由用工单位负责追回损失。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学院参股或控股企业(经济实体)、后勤服务总公司等具有二级法人资格(营业执照)的单位可参照本规定自行制定外来务工人员管理办法,规范用工制度,合法用工。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一:《连云港职业技术学院聘用外来务工人员计划申请表》.xls

附件二:《连云港职业技术学院外来务工人员登记表》.jpg

附件三:《连云港职业技术学院外来务工人员劳动合同》.zip

上一条:关于调整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有关政策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转发市教育工委《连云港市教育局公务员调任公告》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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