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政策法规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正文

连云港职业技术学院关于引进培养博士、正高人员暂行规定(修订)

发布日期:2021-10-18    作者:     来源:     点击:

第一条 为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相关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人才强校”战略,吸引并留住更多优秀的高层次人才,营造高层次人才成长发展的良好氛围,现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引进、培养的人员是指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和学位的人员(简称博士)和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简称正高)。

第三条 紧缺专业的博士,引进年龄应在45岁以下;具有教授职务(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者,引进年龄原则上在50 岁以下;具有行业工作经历的正高级高级工程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者,引进年龄原则上在50岁以下。

第四条 博士和正高人员在聘期内享受以下待遇:

(一)安家费、补助费。新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给予安家费,正高10万元,博士10万元,安家费分3年支付;学校自行培养的博士,给予10万元补助费,需扣除其在脱产进修或脱产读博期间学校发放的工资、补贴及学习期间学校支付的学费、往返路费和其他补助等。

(二)特殊津贴。除根据国家、省、市及学校相关政策发放所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国家规定的改革性补贴、基础性绩效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等各项工资以外,另外发放特殊津贴,特殊津贴标准为:正高 1000 元/月,博士 1000 元/月,正高兼博士2000 元/月,年底考核后一次性发放。

(三)配偶工作安排

1.配偶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的工作人员,可协助申请调入我校工作,并使用学校事业编制与岗位;

2.配偶为博士或正高,按本规定引进,并享受相应的安家费、特殊津贴等待遇;

3.配偶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者,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企业工作人员,可按省市有关规定通过高层次人才公开招聘录用到我校工作,并使用学校事业编制与岗位;

4.配偶为以上三类人员之外的,可通过考核,择优聘用到我校工作,实行人事代理制度,享受学校人事代理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5.如上级部门有新政策的,按文件政策执行。

(四)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政策协助解决子女的入学问题。

(五)根据市里引进高层次人才相关政策优先享受人才安置房优惠政策、优先推荐申报省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引进计划、优先解决专业技术职务评聘问题等。

第五条 博士和正高人员需完成所聘岗位工作职责中的任务。此外,近三年须完成下列各项工作中的至少三项,方可发放本年度特殊津贴。

(一)作为党组织负责人,所在党组织获得省级以上基层党建“示范院校”“标杆院系”“样板支部”培育项目(教育部、教育厅);

(二)获省级以上教学成果奖(教育部、教育厅);

(三)完成省级以上教改课题(教育部、教育厅);

(四)立项或完成省级以上专业、课程、教学资源库、教材、基地(中心、平台等)、团队建设项目(教育部、科技部、教育厅、科技厅);

(五)获教学能力比赛省级二等奖以上(教育部、教育厅);

(六)担任学生职业技能大赛或毕业设计(论文)指导老师,获省级二等奖以上(教育部、教育厅);

(七)担任学生创新创业竞赛指导老师,获省级二等奖以上(教育部、教育厅);

(八)担任学生文艺、体育竞赛指导教师,获省级二等奖以上;

(九)在核心期刊发表论文;

(十)获国家、省级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

(十一)完成省级以上教研、科研课题或项目(教育部、科技部、教育厅、科技厅、社科联、全国(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

(十二)完成国家、省级基金项目;

(十三)完成经费总额10万元以上横向课题;

(十四)获国家专利;

(十五)获市级以上政府表彰(二等奖以上);

(十六)获省级以上“333工程”、“六大人才高峰”、“青蓝工程”、“双创”等高层次人才,以及突出贡献专家、教学名师、优秀教育工作者、“技能大师工作室”领衔人、技术能手、工匠等荣誉称号;

(十七)为学校争取社会捐赠等价值50万元以上;

以上(二)—(十五)项,要求排名前三。

第六条 学校鼓励教职工攻读博士研究生。申请攻读博士研究生,可不受学校学历进修规定的5%比例限制,原则上采用定向或委托培养的方式攻读博士研究生。经学校同意攻读博士研究生的,脱产攻读博士研究生期间,学校补贴个人三分之一奖励性绩效工资(一)。

第七条 学校要与引进的以及自行培养的博士、正高人员签订聘用协议,约定待遇和服务期限等具体事宜。约定服务期不少于8年,若违约调离学校,服务未满年限者,需向学校支付违约金(经学校批准的国内外脱产进修时间不计入服务期)。违约金标准为:(1)服务年限违约金2万元/年;(2)安家费或补助费根据服务未满年限按比例折算金额返还学校;(3)享受特殊津贴人员在退休前因个人原因调离学校的,不论服务年限是否已满,需返还学校已发放的全部特殊津贴。

第八条 博士和正高人员在聘期内,依据职责履行情况、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以及我校相关文件规定等进行考核,同时考核引进高层次人才的思想政治素质、教风学风和团结协作精神等。考核由博士和正高人员所在院部、部门负责,并将考核结果交人事处审核备案,如发现考核中有弄虚作假情形,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条 要加强高层次人才工作的组织领导。坚持党管人才的原则,把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作为“一把手工程”,投入主要精力,抓好这项事关学校发展的全局性工作。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提高认识,真正做到尊重人才、关心人才、爱护人才。建立学校领导联系高层次人才制度,听取意见和建议, 切实解决高层次人才的后顾之忧。学校定期召开高层次人才建设工作会议,总结交流经验,研究解决有关问题,不断推进此项工作。

第十条 要完善博士和正高人员引进工作机制,对具有特殊才能的行业专家和高技能人才,积极协调招聘主管部门适当放宽年龄、学历限制。

第十一条 要强化博士、正高人员队伍建设经费保障。学校设立高层次人才专项经费,并将逐年增加投入,主要用于高层次人才引进、培养和奖励等费用支出。

第十二条 本规定所涉及的相关费用均为税前费用。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其它未尽事宜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上一条:《关于推动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下一条:连云港职业技术学院教育管理研究人员评价标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