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职业技术学院
财务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提高学校财务工作透明度,深化学校信息公开,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高等学校财务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教财函〔2013〕96号)和《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我省高校财务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苏教财〔2013〕15号)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订财务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方案。
一、财务信息公开的目的
健全财务信息公开制度,畅通信息查询渠道,切实提高经费使用透明度,保障广大师生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努力提高预决算和财务管理水平,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推动我校教育事业的科学发展和高质发展。
二、财务信息公开的原则
学校财务信息公开坚持“谁公开、谁负责信息审查”,“谁公开、谁负责解疑释惑”和“依法公开、注重实效、有利监督”的原则。
三、财务信息公开的组织领导
财务信息公开工作在学校校长和分管财务副校长领导下进行,财务处为学校财务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财务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其他相关部门(单位)在各自职能范围内负责本部门的财务信息公开工作。
四、财务信息公开的内容
1.收费项目、依据、标准与投诉方式;
2.基本财务、资产信息和财务制度;
3.财政专项资金、接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
4.仪器设备、图书、教材、期刊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情况;
5.学生奖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等申请、发放情况和管理规定;
6.经费来源、年度预决算资料;
7. 各二级学院、职能部门预决算情况;
8.其他需要公开的财务信息。
五、财务信息公开方式
财务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种。
(一)主动公开
1.财务管理制度公开。所有财务管理制度,通过财务处网站专栏进行公开。
2.开通学校“校园一卡通”、“学生缴费记录”、“教工工资查询”、“住房公积金查询”、“医疗保险查询”等平台,实行财务信息动态管理。
3.学校年度预、决算情况公开。每年在教代会上全面汇报学校上一年度财务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经费预算安排情况,分析学校财务状况、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以及下一步财务工作的主要任务。学校财务预决算相关报表在财务处网站专栏上公开,接受全校师生监督。
各二级学院、职能部门应每年在院部全体大会上公开上一年度的公用经费、自筹经费等收支、使用、结余情况;同时,将上述信息在本部门内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接受师生监督。公示期结束无异议,需将公示材料报送财务处、审计处备案。
4.收费情况公开。每学年更新一次教育收费项目依据及标准。通过校园网络、信息公告栏、招生简章等方式进行公示;同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广泛接受学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5.仪器设备、图书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情况通过学校网站首页公开。
6.学生的奖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等申请、发放情况和管理规定公开。由相关职能部门在职能部门网站上公示。相关管理规定还可通过印发《学生手册》发放给学生。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主动公开的财务信息外,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规定的其他财务信息,可以依据要求向申请人公开。属于涉及秘密事项,可能危害国家、社会和学校安全稳定的财务信息不予公开;与申请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财务信息不予公开。
依申请公开财务信息工作由财务处负责受理。
1.受理程序。申请人应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财务处现场出示,提交申请材料,并签字确认。申请人为法人或其它组织的,还应提供有效的组织机构证明文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申请公开的信息同时涉及校内多个部门的,需相关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
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学校已作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通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受理。
2.答复程序。学校财务处收到申请材料后,经学校校长或分管财务副校长审批后,能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在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如下答复:
(1)属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不予公开范围的或不属学校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3)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要求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4)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分管财务副校长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学校应采取邮寄、快递、传真、电子邮件、申请人自行领取或现场阅读、抄录等形式给予书面答复。
六、财务信息公开的监督
学校监察、审计部门负责财务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定期开展对全校财务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将依据《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和《学校财务信息公开实施方案》等的规定,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学校将予以通报批评,并依照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问责:
1.不依法履行财务信息公开义务的;
2.公开不应当公开财务信息的;
3.在财务信息公开工作中隐瞒或者捏造事实的;
4.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5.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通知规定的其他行为。
七、本实施方案自2019年6月1日起执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2019年5月6日
上一条:连职院〔2019〕30号差旅费管理办法(修订) 下一条:连职院〔2019〕22号财务报销管理办法(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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