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职业技术学院
专项资金申报与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强化学校专项资金预算的严肃性,保障学校各项事业的经费投入,根据上级财政部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是指学校为实现某一事业发展目标或完成特定工作任务而安排的、在一定时期内有效并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其资金来源主要来自于上级主管部门下达和学校年度预算安排。
第三条 根据专项资金“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经济合理性”要求,实行项目管理,专款专用。
第四条 根据不同的资金来源,学校专项资金可分为:财政专项经费、校内专项经费和校外专项经费。
财政专项经费主要是指上级主管部门为支持学校建设和发展而下达的财政专项资金。主要包括:职业院校教育素质提高计划国家培训专项奖补资金、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专项资金、高职骨干专业教育资源库经费以及其他具有专门用途的专项经费。
校内专项经费主要是指学校预算安排的校内各部门日常运行经费之外用于学校建设和发展、具有时效性和特定用途的经费。主要包括人才引进、师资培训、教学改革、专业建设、实验室建设以及其他综合项目经费。
校外专项经费是指学校外部企事业单位与学校合作用于指定项目建设、运行的特定用途经费。主要包括捐赠、培训、会议、考试、专业建设等合作项目经费。
第二章 申报
第五条 各部门、院部应根据学校事业发展和财力状况,遵循厉行节约、实事求是、科学论证、区分轻重缓急的原则,在对所申报的项目从实施的背景与必要性、实现的预期目标或效益、项目的主要内容及实施方案和项目支出预算等方面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专项资金申报。
第三章 立项
第六条 新增专项资金管理项目,校内各单位需填写《专项经费使用项目核定申请表》,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并根据预算额度逐级审批。5万元以下项目报分管财务校领导和校长审批,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项目经分管财务校领导和校长审批后,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10万元以上项目,报校党委会研究决定。
第七条 项目立项批准后,学校财务编入年度预算,作为预算执行的依据。如遇特殊情况需立项的,经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审核通过后按程序立项。项目申报单位应及时组织项目实施并确保专款专用。
第四章 实施
第八条 学校实行项目管理责任制。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的实施管理,实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项目负责人根据学校通过的项目建设总体规划和项目实施方案,具体组织项目实施。
第九条 项目负责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和用途使用专项资金,不得擅自改变项目和资金用途。因特殊原因确需新增、变更、撤销项目或改变资金用途的,需按照项目原审批程序,重新审批。超过年初预算的,由校党委会决定。经审批后,财务部门方可调整预算。
第十条 项目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业务主管部门要及时提交总结报告,对实施项目进行绩效考核,报送资产管理处汇总编报,作为设备使用绩效审计依据。
第五章 结余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财政专项经费期限和经费结余根据相应的财政专项经费管理规定执行;校内专项经费期限原则上为一年,逾期项目经费清零,由学校统一收回;校外专项经费期限和经费结余根据相应合同、协议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监督和检查
第十二条 财务、审计、招标办、资产管理等部门要按照财务、预算管理制度、审计条例对专项资金项目的招标、实施、付款等环节进行管理和监督。各职能部门对专项资金严格按照批复项目及预算执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不得用于与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对上级专项资金有特殊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专项资金报销审批按学校报销制度执行。
第十三条 学校对项目实行追踪问效制度,即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对专项资金项目目标效益进行评价,将评价结果作为确定以后年度专项和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学校监察、审计、财务部门应充分发挥监督职能,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检查和审计。项目实施结束,审计部门对专项资金执行情况要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第十五条 对在专项申报中有弄虚作假行为、擅自改变项目方案、改变专项资金用途或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的行为,学校将按有关规定核减当年或下一年度项目经费预算。如存在违法违规的,将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9年6月1日起执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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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5月6日
上一条:连职院〔2019〕22号财务报销管理办法(修订) 下一条:连云港职业技术学院财务报销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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