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 则
1、 为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奖惩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推动我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深入开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规,结合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2、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奖惩,根据属原则, 在认真考核基础上实事求是,坚持标准,自上而下地评定。3、 在奖励上,坚持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原则;惩戒上,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奖 励
4、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奖惩分为先进集体和先个人两类。
5、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集体指:省辖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党委、政所属部门,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6、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个人指:党委、政府的分管领导及其他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领导;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工作机构的成员;专职群防群治人员;其他应奖励的人员。
7、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个人的奖励为: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8、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集体的条件:
(1)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真正摆上党委、政府重要议事日程,齐抓共管局面形成,“谁主管谁负责”的责任落实;
(2)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组织领导、工作网络和制度健全,乡镇街道专抓综合治理的副职全部到位;
(3)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落实,成效显著;
(4) 政治稳定,社会治安秩序良好,近三年刑事案件特别是重大案件发生数稳中有降;单位内部近三年刑事发案数和职工违法犯罪明显低于本地区平均水平,治安秩序良好;
(5) 社会丑恶现象得到有效遏制,治安混乱地区和单位的面貌明显改观,群众普遍有安全感;
(6) 广大干部群众的法制观念增强,敢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9、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个人的条件:
(1) 模范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在维护一方平安中有突出贡献的;
(2) 在维护政治稳定、社会治安、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做出显著的成绩的;
(3) 恪尽职守,真抓实干,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成绩显著的;
(4) 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敢于碰硬,在当地群众中享有较高声誉的;
(5) 防止或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减少损失的;
(6) 不畏强暴,坚持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突出功绩的。
10、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集体分别由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提名,同25、 级党委、政府批准授予。
11、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个人批准权限:
(1) 嘉奖,由县级以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批准授予;
(2) 记三等功,由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或省辖市以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批准授予;
(3) 记二等功,由省辖市以上党委、政府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批准授予;
(4) 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由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审核,报请省委、省政府批准授予。对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中事迹突出先进个人,报请省政府批准享受省级劳动模范待遇。
12、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集体、先进个人,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命名方式予以确认。
13、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获得奖励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批准机关撤消其奖励决定,停止享受有关待遇:
(1) 伪造事迹骗取荣誉的;
(2) 事迹失实或隐瞒严重问题,骗取荣誉的;
(3) 受到开除或劳动教养、刑事处罚的;
(4) 有其它严重损失或错误,应当取消奖励的。
惩 戒
14、根据中央五部委《关于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的若干规定》和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制的规定(试行)》,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区或单位,及其负有领导责任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予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
(1) 对党和国家关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针政策和任务,不传达贯彻,或者不检查督促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不建立或不健全,本地区、本单位治安秩序严重混乱的;
(2) 对本地区、本单位发生的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改革开放总方针的行为,不报告、不批评、不制止,以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3) 对不安定因素或内部矛盾不及时化解,处理不力,以致发生集体上访、非法游行、聚众闹事、停工、停产、停课等问题,造成严重后果,危害社会稳定的;
(4) 在组织群众性活动时,缺乏周密部署,对可能发生的问题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发生特大案件或恶性事故的;
(5) 对本单位安生的严重违法乱纪案件,不查处或拖延, 以致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6) 由于管理混乱,致使生产和基本建设方面发生重大质量、技术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人身伤亡事故的;
(7) 由于管理混乱,纪律松驰,致使国家或集体财产被贪污、盗窃、诈骗、浪费,造成重大损失的;
(8) 对本单位或直属单位违反财务制和财经纪律的行为长期失察,或发现后不及时纠正,致使国家或集体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9) 不认真执行劳动保护和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致使发生恶性事故造成重大伤亡、损失的;
(10)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应予以否决的。
15、一票否决乡镇、街道以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提出建议,县以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作出一票否决决定。取消有关领导评先受奖、晋职晋级资格或提出党纪处分建议后,应报送被否决单位或被惩戒个人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以及享有相应审批的组织、人事部门,抄送同级纪检、监察部门,由审批本暂行办法和有关党纪政纪处分的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作出决定。
16、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工作机构成员、专职群防群治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处分,触犯刑法的,交司法机关查处:
(1) 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令和政府决定、命令规章制度,情节严重的;
(2) 徇私枉法、徇情枉法、为犯罪分子开脱罪责,包庇纵容他人违法乱纪的;
(3) 玩忽职守、贻误工作,造成后果的;
(4) 压制群众批评,打击报复的;
(5) 弄虚作假,欺骗领导和群众,造成不良影响的;
(6) 贪污、盗窃、行贿、受贿、或者利用职权为自己和他人谋取私利的;
(7) 滥用职权,损害国家、集体或人民群众利益的;
(8) 违反国家保密规定,泄露国家机密或工作秘密的;
(9) 参与或支持色情、吸毒、迷信、赌博等活动的;
(10) 其他应予以处分的行为。
附 则
17、本暂行办法由江苏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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