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和工作秩序,防止和杜绝校园交通事故,保障校园道路畅通及师生员工的安全,创建安全文明校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学校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进入本校校园的所有校内外人员和车辆。
第三条 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凡进入校园的行人、各种车辆除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外,还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定和校园道路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自觉维护校园交通安全。
第五条 凡无牌、无证和未经车辆管理部门年检合格的车辆,严禁进入校园。
第六条 在校园道路通行时,行人享有优先权,车辆应给行人让道。优先通行的顺序为自行车、三轮车、电瓶车、助动车、摩托车、汽车、工程车辆。执行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警车和抢险车不受本规定限制,但应保障交通安全。
第二章 行 人
第七条 行人应在道路右侧或人行道上行走。禁止三人以上并排行走、围堆谈话,妨碍交通。
第八条 不应在道路上打(踢)球、溜冰、追逐嬉戏或进行其它妨碍交通的活动。
第九条 行人穿越道路应注意来往车辆,宁等十分不抢一秒,严禁在道路上随意穿行。
第十条 非成年人在校园内行走时,监护人应负责看护,以免发生交通事故。
第三章 自行车、三轮车
第十一条 严禁骑车追逐、快车、曲折竞驶;严禁双手离把和扶肩骑车行驶;严禁攀扶其它车辆行驶;严禁在人行道、绿化地、操场骑车或在道路上学骑车。
第十二条 不准骑自行车带人(儿童除外)。
第十三条 骑自行车进出校门必须下车推行。
第十四条 必须按指定地点有序停放,禁止占道停放;禁止在教学楼、办公楼、实验楼、宿舍楼的走道内、楼梯口和操场、绿化带内停放车辆。
第四章 电瓶车、助动车、摩托车
第十五条 凡进出校园的摩托车、助动车、电瓶车经门卫执勤人员同意后方可进校。
第十六条 摩托车、助动车、电瓶车在校园内行驶必须遵守学校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和各种交通标志,限速慢行,主动避让行人和自行车、三轮车。严禁消音器失效的车辆进入校园。
第十七条 摩托车、助动车、电瓶车应停放在停车棚内或划定的停车区域内,不得乱停放。
第五章 汽车、工程车辆
第十八条 本校的单位公务车和教职工的私家车都必须到保卫处登记,办理《连云港职业技术学院车辆通行证》。通行证统一放在驾驶室右侧挡风玻璃内,以便门卫执勤人员检查,及时放行。校外车辆进校必须经门卫同意发给《临时出入证》后方可进校,出门收回。
第十九条 本校单位公务车和教职工的私家车除临时停车(指驾驶员不离开现场)外,应按划定的停车位停放,校外汽车来校办事,应停放在办事点附近指定的停车位,不得随意停放,严禁在校园主要道路和各路口停放。在主要道路上、下客(货)时,靠边短暂顺停,驾驶员不准离去,不准影响其它车辆和人员通行。
第二十条 凡进出校门的车辆应主动停车,接受门卫值勤人员的询问或检查,门卫执勤人员有权对可疑车辆进行暂扣,并交学校保卫处和公安机关查处。
第二十一条 在校园内行驶的车辆必须减速慢行,时速不得超过10公里,应主动避让行人和其他车辆,服从管理人员指挥。任何车辆禁止在校园内鸣笛、超车。
第二十二条 在校园行驶的车辆除遵守装载规定外,还必须充分考虑通行条件,严禁损坏行道树、交通标志等各种道路设施。
第二十三条 禁止无证驾驶,禁止任何机动车辆在校园内学习(练习)驾驶,禁止在校园内试车。
第二十四条 进校施工的工程车辆必须到保卫处备案,确定施工期间的行驶路线,在上课时间未经保卫处许可,禁止施工车辆进入教学区、办公区。
第二十五条 大型活动主办方应将进入校园的车辆数量报院保卫处,车辆行驶、停放须服从统一指挥。
第二十六条 非本校车辆,禁止在校园内停放过夜,特殊需要,经保卫处批准在指定地点停放。
第二十七条 出租车原则上不准进校,遇有接送病人等特殊情况,须经门卫执勤人员同意方可进出。
第六章 道 路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保卫处同意,不准占道设摊,从事经商或其他活动。
第二十九条 因施工等各种原因影响道路正常交通的,必须提前三天报保卫处审批,影响道路通行安全的,必须采取必要的交通安全措施。
第七章 校园交通违章处理
第三十条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轻微的,由执勤人员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当场纠正;情节严重或不服从管理的,给予通报批评或通报所在单位给予校纪处分;对外单位车辆和人员违反规定的,通报所在单位或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三十一条 对首次不按规定停放的车辆,由执勤人员当面劝说或在车辆显著位置贴“告示单”,对第二次不按规定停放的车辆,校内车辆通报所在单位(部门),并在校园网上点名曝光,对第三次不按规定停放的车辆,禁止其进入校园。
第三十二条 造成轻微交通事故的,由院保卫处、花果山派出所协调处理。一般事故、重大事故由花果山派出所协同交巡警支(大)队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章 办证管理
第三十三条 “机动车辆通行证”是机动车辆出入校园唯一许可的凭证,其类型分为:A证、B证、C证。
第三十四条 办证对象:本校教职工、外来务工单位及人员;在校园承包经营活动的单位和校外业务协作单位等。
第三十五条 学校教职工须持工作证和驾驶证、行驶证办理“机动车辆通行证(A)”,凭此证出入校园。
第三十六条 教职工家属及居住在学校生活区的非本校教职工、须持学校有关管理部门的证明信和驾驶证、行驶证办理“机动车辆出入证(B)”;借住学校教职工住房的住户,须持房主本人证明材料(工作证复印件或单位证明)、驾驶证、行驶证办理“机动车辆通行证(B)”。
第三十七条 外来务工单位和在校园承包经营活动的单位,须持其单位证明信和学校主管部门证明信、驾驶证、行驶证,经保卫部门按有关规定审查同意后,办理“机动车辆通行证(C)”。
第三十八条 校外协作单位车辆须持与学校协作单位(部门)证明信、驾驶证、行驶证,经保卫部门按有关规定审查同意后,办理“机动车辆通行证(C)”。
第三十九条 无牌照的机动车辆一律不予办理校内出入证。
第四十条 机动车辆出入证一车一证一编号,只限本车使用,不得转借他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印制校内通行证。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连职院〔2008〕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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