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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连云港职业技术学院 辅导员、班主任工作条例》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7-18    作者:     来源: 本站    点击:

连职院〔2019〕55号

 

 

关于印发《连云港职业技术学院

辅导员、班主任工作条例》的通知

 

各院部、各部门:

《连云港职业技术学院辅导员、班主任工作条例》已经校党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连云港职业技术学院辅导员、班主任工作条例

 

 

                         连云港职业技术学院

                         2019年7月18日

 

中共连云港职业技术学院校长办公室    2019年7月18日印发

共印30份

附件:

连云港职业技术学院

辅导员、班主任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中发〔2016〕31号)、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苏发〔2017〕6号)和《连云港职业技术学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思想政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连职院委〔2017〕21号),切实加强和改进我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促进辅导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努力建设一支高水平的学生工作队伍,依照《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第43号令),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辅导员、班主任是学生健康成长的守护者,是学生前进道路的引导者、人生导师,是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人才培养工作的主要力量,是学校教师队伍和管理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处)作为学校学生工作综合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制定全校辅导员、班主任队伍的建设和培训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对各院部学生工作绩效的考核,参与辅导员、班主任的选聘任工作,组织并指导各院部对辅导员、班主任工作业绩的考核;各院部具体负责辅导员、班主任的工作安排、日常考核和管理。

 

第二章  要求与职责

第四条辅导员、班主任作为第一线的学生工作队伍,共同承担着学生的教育和管理,负责学生的全面发展。辅导员主要负责“面”上的工作,以一个年级或一个院部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品德教育工作和学生的日常事务管理工作。班主任主要负责“点”上的工作,包括班级学生的日常管理、学业指导、学风建设、生活指导、班团干部建设等。

第五条辅导员、班主任的工作要求

1.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依法履行教育职责,维护校园和谐稳定。不得有损害党和国家利益以及不利于学生健康成长的言行。

2.热爱党的教育事业,树立崇高职业理想,以献身教育事业、引领学生思想和服务学生成长为己任。真心关爱学生,严格要求学生,公正对待学生。不得损害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3.把握思想政治教育规律和大学生成长规律,引导学生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学生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尊重学生独立人格和个人隐私,保护学生自尊心、自信心和进取心,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为党和人民事业培养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4.坚持终身学习,勇于开拓创新,主动学习思想政治教育理论、方法及相关学科知识,积极开展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参与社会实践和挂职锻炼,不断拓展工作视野,努力提高职业素养和职业能力。

5.学为人师,行为世范。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引领社会风尚,以高尚品行和人格魅力教育感染学生。不得有损害职业声誉的行为。

第六条辅导员的主要职责

1.开展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教育,引导学生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掌握学生思想行为特点及思想政治状况,有针对性地帮助学生处理好思想认识、价值取向、学习生活、择业交友等方面的具体问题。

2.做好学生骨干的遴选、培养、激励工作,开展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工作,开展学生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学生党支部和基层团组织建设。

3.坚持教育与管理相结合,教育、引导并督促学生严格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规范学生言行,做好学生违纪事件处理及相关工作。

4.与学生交朋友,关心学生的学习、生活,指导学生处理好学习、成才、交友、择业等方面关系;每日督查各班级考勤,每周至少检查早锻炼1次、检查晚自习1次、跟班听课2节、深入班级1次、深入公寓1次。

5.组织好新生入学、国防和安全教育、毕业生教育及相关管理和服务工作,组织学生的综合测评、评奖、评优、困难补助等工作收集、汇总、上报,指导学生办理助学贷款,组织学生开展勤工俭学活动,做好学生困难帮扶。为学生提供生活指导,促进学生和谐相处、互帮互助。

6.协助学校心理健康教育机构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对学生心理问题进行初步排查和疏导,组织开展心理健康知识普及宣传活动,培育学生理性平和、乐观向上的健康心态。

7.参与学校、院部危机事件工作预案制定和执行。对校园危机事件进行初步处理,稳定局面控制事态发展,及时掌握危机事件信息并按程序上报。参与危机事件后期应对及总结研究分析。

8.为学生提供科学的职业生涯规划和就业指导以及相关服务;做好毕业生跟踪调查工作。

9.努力学习思想政治教育的基本理论和相关学科知识,参加相关学科领域学术交流活动,参与校内外思想政治教育课题或项目研究,每学年至少撰写一篇学团工作论文、调查报告等。

10.认真完成学校职能部门或所在院部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认真填写好《辅导员工作手册》。

第七条班主任工作职责

1.经常对学生进行政治思想教育、遵纪守法教育、基础文明养成教育,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不断提高学生的思想道德素质。

2.积极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学习目的,端正学习态度,掌握科学的学习方法,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学风建设。经常了解教学计划的实施情况,及时沟通教与学两方面的意见。

3.及时掌握并了解学校和上级有关部门对学生工作的要求,经常与年级辅导员、任课教师和有关部门保持联系,及时沟通情况,促进学生身心全面、健康发展。

4.结合教学对学生进行学习目的、学习态度和专业思想教育,培养学生的集体荣誉感,发扬优良校风,争创优良班风。

5.加强班集体建设,做好班级学生干部选拔、培养和建设工作。指导班委会和支部开展各项工作。定期召开班、团干部会议,指导和支持学生干部做好本职工作。

6.组织学生开展丰富多彩、寓教于乐的科技文化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营造良好的班级氛围。

7.每2周至少召开1次班会,检查总结学生的思想、学习和日常生活等方面情况。经常深入教室和学生宿舍,每周至少到学生班级考勤3次(含晚自习1次)、深入学生宿舍1次,检查早锻炼1次,了解学生的思想、学习、生活、心理和家庭情况,掌握学生的思想动态。对学生中的突发问题,及时向有关方面反映,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教育和引导,帮助学生解决遇到的学习和生活等困难。

8.具体负责班级学生的学习成绩统计、综合测评、评奖、评优、困难补助和国家助学贷款等工作;做好学生的入学教育、就业统计等工作。

9.认真完成学校职能部门或所在院部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认真填写好《班主任工作手册》。

第三章 配备与选聘

第八条根据《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43号令),专职辅导员是指在院部专职从事大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人员,包括院党总支副书记、学工办主任、分团委书记等工作人员,具有教师和管理人员双重身份。学校总体按师生比不低于1:200的比例配备专职辅导员岗位。每个专业班级配备班主任。

第九条各学院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部分辅导员和优秀专职教师、管理人员兼职班主任工作。辅导员担任班主任工作师生比原则上不得超过1:150。专职教师或其他管理人员担任班主任工作师生比原则上不得超过1:80,其承担的兼职工作量可酌情抵补其主聘岗位的部分工作量,具体抵补比例由主岗聘用部门根据其承担的班主任工作量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条一经选聘的辅导员任期6年班主任任期3年,无特殊情况,中途不得离岗、转岗。辅导员在任职期间原则上不应兼职或从事其他岗位工作。在岗期间,确因所在学院工作需要兼职或从事其他岗位工作的,在不影响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的基础上,所在学院可向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处)、人事处提出申请,并由人事处报请校长办公会审批同意。

第十一条根据学校少数民族学生分布情况,少数民族学生人数在80人以上的院部原则上需设置少数民族专职辅导员岗位。少数民族学生人数在80人以下的院部原则上需指定专人负责少数民族工作。

第十二条辅导员的续聘及转岗

1.辅导员任职期满且考核称职者可续聘;

2.具备专任教师条件、有从事教学工作意愿、任期期满且考核称职、单位部门同意接收者,原所在学院向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处)、人事处提出申请,并由人事处报请校长办公会审批同意后,可转为相应专任教师。

3.具备管理岗位任职条件、有从事相关岗位工作意愿、任期期满且考核称职、单位部门同意接收者,原所在学院向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处)、人事处提出申请,并由人事处报请校长办公会审批同意后,可转为相关管理岗位。

第十三条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处)、人事处定期对辅导员在全校范围内配置情况进行评估,根据需要及时向学校提出调配建议,由人事处报请校长办公会审批同意后实施。

 

第四章  培训与进修

第十四条辅导员、班主任应经过培训后方可上岗。辅导员、班主任培训工作由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处)会同人事处共同负责,培训工作应做到经常化、制度化。

第十五条辅导员、班主任的培训工作要以提高他们的理论水平、政策水平和业务水平等内容为重点,帮助他们开阔视野,拓展工作思路,提高做好本职工作的能力。

第十六条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和各院部应重视辅导员、班主任培训工作,切实做到工作与学习兼顾,使用与培养并重。设立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专项经费,用于辅导员和班主任培训、理论研究等方面工作,不断健全辅导员激励机制。

第十七条校、院部要高度重视班主任、辅导员队伍建设,要统筹规划,加强领导,精心培养,悉心指导,切实帮助他们解决好工作、学习、生活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为他们创造良好的工作、学习、生活环境。

第十八条辅导员、班主任应充分认识到自己所承担工作的重要性,加强学习、勤奋工作、敬业奉献、真抓实干,努力做好本职工作。

 

第五章 考核与奖惩

第十九条各院部应加强辅导员、班主任的日常管理,每两周定期召开例会,及时了解掌握辅导员、班主任工作动态。要求和检查辅导员、班主任在工作手册上认真做好工作笔记,填写各类工作记录册。

第二十条各院部按照辅导员、班主任工作职责要求及相关文件要求,定期对辅导员、班主任工作进行考核,并在此基础上做好学期、学年度考核工作。凡考核称职及其以上等级的辅导员、班主任均享受岗位津贴或工作量补贴。

第二十一条班主任、辅导员考核结果作为该同志年度考核和专业技术职称晋升的重要依据和必备条件。要与辅导员、班主任的职务聘任、奖惩、晋级等挂钩。院部教师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须有至少一年担任辅导员或班主任工作经历并考核合格。

第二十二条学校依据年度考核结果,按照辅导员、班主任总数的15%评选出辅导员、班主任年度人物,予以表彰和奖励;分工不明晰或岗位虚设的单位部门,将缩减直至取消其评优比例。

第二十三条对于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认真履行工作岗位职责或所辖专业、班级出现严重违纪行为、严重事故者,按照相关规定予以问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条例适用于学校专(兼)职辅导员、班主任,由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条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连云港职业技术学院班主任、辅导员工作实施办法(试行)》(连职院〔2006〕0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