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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连云港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5-21    作者:     来源:     点击:

各院部、各部门:

为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国家及省有关法律制度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连云港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连云港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连云港职业技术学院

2024520

 

连云港职业技术学院院长办公室 2024520日印发

共印20

连云港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开展,按照《财政部等5部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江苏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2028号)、《关于加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发展型资助育人工作指导意见》(苏教助〔20233号)等文件规定,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学生资助资金是指中央及省级财政、学校事业收入、社会资助等用于支持落实各类资助政策的资金,主要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资金、学费减免、校内奖学金、应急困难补助、勤工助学、发展型资助育人项目补贴、社会奖助学金等。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资助工作的全面领导和监督工作。学生工作处具体负责全校学生各项资助工作的组织、管理、审核工作。

第四条 各学院成立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本学院资助工作的实施和审核工作。

第三章 资助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学校对品学兼优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采取奖、助、贷、勤、免、补等方式实施奖励和资助,具体项目如下:

(一)国家奖学金。奖励特别优秀的全日制专科生,每年奖励名额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分配下达,每生每年8000元。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专科生。资助面为全省普通高校全日制专科在校生总数3.3%,每生每年5000元。

(三)国家助学金。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专科学生,资助面约为全省普通高校全日制专科生在校生总数的20%,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具体标准分为三档,一档4300元,二档3300元,三档2300元。脱贫家庭及脱贫不稳定户(原建档立卡)等特殊困难学生享受资助标准一般不低于3300元。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

(四)残疾大学生免学费。免除全日制专科残疾大学生学费。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专科生最高8000元。

(五)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对应征入伍服兵役、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学生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

(六)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对到苏北基层单位就业达到3年以上(含3年)的全日制专科应届毕业生。由政府一次性返还其攻读最后学历期间实际缴纳的学费,专科生每生每年不超过8000元。

(七)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是由政府主导,金融机构向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的信用助学贷款,帮助解决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学校国家助学贷款有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专科生每人每学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16000元。

(八)发展型资助育人项目补贴。针对家庭教育缺失、心理健康隐患、学业成绩落后、就业困难等特征的多重困难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群体,通过以奖代补的形式,为参与身心素质提升、学业成绩帮扶、就业能力提升等项目的学生提供小额资助。

(九)学费减免。主要资助特殊困难群体学生,如脱贫家庭(原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脱贫家庭及脱贫不稳定户(原建档立卡)学生按照全国和江苏省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当年相关规定,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当年度减免金额标准。

(十)应急困难补助。包括绿色通道补助、毕业生求职补助、以及其它突发性临时性应急困难补助项目。资助标准根据学生经济困难程度给予不同档次的资助金额。

(十一)勤工助学。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劳务报酬平均16/小时,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月不得超过40小时。

(十二)社会奖助学金。社会奖助学金是校外企业、社会组织或个人面向我校学生实施的捐赠资金(同等条件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优先),具体申请条件依据与捐助单位及个人所签的资助协议执行,资助标准按照协议执行。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残疾大学生免学费、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资金,由中央和省财政统一划拨经费;校内各类奖助学金、学费减免、应急困难补助、勤工助学、发展型资助育人等项目,所需资金从学校事业收入中提取,提取额度为每年事业收入的6%。同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财力状况、物价水平、学校收费标准等因素综合实施资助方案,实行动态调整。

 

第四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七条 学校相关部门应积极履行各自职能,学生工作处要加强资金分配、执行管理,做好校内预算的年度申报和基础数据的审核、公示、上报等工作,将学生资助评审结果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财务处做好学生资金审核、发放等工作,将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分年度建档备查;各学院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各类资助项目实施、审核、公示、上报等工作,确保应助尽助。

第八条 学生资助资金应当向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孤儿学生等特困群体以及中西部地区困难生等倾斜。

第九条 各级各类奖助资金设立专用账户,实行专款专用,相关款项直接发放至学生个人银行账户。

第十条 各级部门以及工作人员在学生资助资金分配和使用过程中严禁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严禁违反规定分配或挤占、挪用、虚列、套取学生资助资金。违规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执行,各项学生资助政策涉及的申请、评审、发放、管理等工作按照各资助项目具体管理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