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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连云港职业技术学院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办法 (2020年修订)》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10-20    作者:     来源: 本站    点击:

 

连职院〔2020〕36号

 

 

关于印发《连云港职业技术学院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办法

(2020年修订)》的通知

 

各院部、各部门: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江苏省教育厅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现下发《连云港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办法(2020年修订)》,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连云港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2020年修订)

 

 

连云港职业技术学院

2020年10月20日

 

 

 

 

 

 

 

 

 

连云港职业技术学院校长办公室 2020年10月20日印发

共印20 份

附件:

连云港职业技术学院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

(2020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进一步提高学生资助精准度,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和《江苏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苏教助〔2019〕1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有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校专科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其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作为学校贯彻落实政府各项资助政策和实施学校资助措施的主要参考因素。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

 

第二章 认定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行四级工作机制。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领导为组长,辅导员、班主任等相关人员参加的认定工作组,负责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本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量化评估和民主评议等工作。

第七条 学院各年级(专业)以班级为单位成立认定评议小组,成员应包括班主任、辅导员、学生代表等,由班主任担任组长,开展民主评议工作。学生代表应具有广泛代表性,一般不低于班级总人数的10%。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专业)范围内以适当方式公示。

 

第三章 认定依据和等级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

(一)学生属于扶贫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特困救助供养人员、孤儿、困境儿童、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因公牺牲警察子女、残联认定的残疾人及残疾人子女、工会组织认定的特困职工家庭子女等。

(二)学生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

(三)学生户籍所在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所在地的物价水平和学校收费标准。

(四)学生家庭收入和资产、负债状况。

(五)学生家庭赡养老人和抚养其他就学子女等负担情况,劳动力文化和职业、收入情况,家庭成员健康状况。

(六)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合理性。

(七)学生本人健康状况等。

第九条 认定等级。

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或残疾等级,设置特别困难、比较困难、一般困难三级。

特别困难,主要指学生及其家庭没有能力提供其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

比较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仅能提供其在校期间部分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其余部分需要依靠国家资助政策补充。

一般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能提供大部分,但尚不能完全提供其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一)学生未提出或未按规定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的;

(二)学生提供虚假证明或谎报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

(三)购买高档通讯工具、电子产品、高档时装和奢侈化妆品的;

(四)擅自在校外租房者或经常出入网吧、酒吧、餐厅等娱乐场所消费的;

(五)有吸烟习惯的或有酗酒、赌博等不良习气的;

(六)无正当理由欠缴学费、住宿费的;

(七)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高消费行为或不当消费行为的:

(八)经屡次动员不申请各类资助项目的;

(九)其它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要求的情况。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程序一般应包括提前告知、学生申请、班级评议、学院审核、学校审批、结果公示、建档备案等环节。

(一)提前告知。学校和学院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提前向学生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同时宣传相关学生资助政策。

(二)学生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遵循自愿原则,学生(含往年已经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首次申请学生)如有意向申请认定,均须在“江苏学生资助”微信公众号中的“江苏省学生资助申请平台”(移动端)上进行申请,学生个人及家庭信息的填写必须真实有效。

(三)班级评议。评议小组应通过多渠道了解学生的家庭经济情况和其在校的实际学习、生活、消费情况,对学生所提交的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是否真实有效进行认真核实。参考学生日常消费、学生家庭信息采集系统得分以及其他能够反映家庭经济状况的因素,认真进行评议。重点核实学生是否属于扶贫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特困救助供养人员、孤儿、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因公牺牲警察子女、残联认定的残疾人及残疾人子女、工会组织认定的特困职工家庭子女、是否获得国家教育资助(大学期间的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学费减免)等,然后确定最终得分。如对学生系统量化指标得分有修改的,要给出理由。

评议过程中应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班级评议结果应在班级进行公示,做好学生复议请求的调查、核实和答复工作。公示无异议后,报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

(四)学院审核。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负责全面审核本学院评议结果,并将审核结果在尊重学生个人隐私的情况下,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时应同时公布学院和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电话(85985290)。公示期间师生如有异议,学院认定工作组应立即组织调查核实,并在接到异议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若师生仍对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有异议,可继续向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公示期满后,学院须将《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审核汇总表》和《家庭类型核实情况汇总表》提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并将认定学生的信息、分数和情况说明录入江苏省学生资助管理系统。

(五)学校审批。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统计各学院审核通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得分和信息档案,提出全校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报校学生资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六)公示与存档。学校在适当范围内公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及等级,接受监督并及时回应有关认定结果的异议。公示无异议后,确定最终认定结果。学院将最终确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和学生提交的《申请表》等资料按学年上报校资助中心,资助中心进行整理装订,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绿色通道”

为了保护学生的个人隐私,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保护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自尊心和自信心,学院可开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绿色通道”,具体要求如下:

1.申请条件。家庭经济困难原因涉及学生个人或其家庭隐私,不便他人知晓,开展民主评议可能会伤害学生自尊心的认定申请对象。

2.认定程序。此类学生在提交认定申请时应主动向班主任作出说明,班主任向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建议,由学院认定工作组直接根据其家庭经济情况,确定其最终得分。其他程序不变。

3.保密备案。班主任在了解情况的基础上,做好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原因的记录,并做好保密工作。隐私记录是申请各类资助的重要凭证,学院要及时将其提交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由资助中心负责后续归档和保密工作。

4.公示、建档及上报程序不变,上报时备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绿色通道”即可。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是我校奖助学金评定的基础和依据,也是向学生宣传国家和学校资助政策、进行诚信教育的过程,要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树立正确的荣辱观,引导学生积极主动地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各学院应健全工作机制,理清岗位职责,建立问责机制,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开、透明、规范。对于工作职责履行不到位的,要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有效期为一学年。学校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复核和动态调整机制。学院每学年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家访、个别谈话、大数据分析、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情况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或不当消费行为等,一经核实,学校将取消学生的认定资格和已获得的相关资助,并追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将依据《江苏省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报送同级信用管理机构。

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其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的,学生应及时告知学院,学院应重新评估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或调整其困难等级,并报校资助中心审批。

未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其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的,应及时告知学院,并提出申请,学院应评估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确定困难等级。按本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进行认定建档。

第十四条 要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落实资助信息安全责任人,严格管理各类学生资助信息的查阅、复印、流转、公示、存档等操作,严格规定学生资助信息的使用权限范围。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期结束应及时去除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和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