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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日常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18-03-30    作者:     来源: 本站    点击:

连云港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日常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专科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实施学生管理,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学生行为准则

第八条维护祖国的利益。不得参与任何有损祖国尊严和荣誉、违背四项基本原则、扰乱社会秩序的活动,反对破坏安定团结的行为。

第九条遵守宪法和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努力维护民主和法制的典范,反对无政府主义。

第十条维护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尊重不同民族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反对损害民族团结的行为。

第十一条坚持社会主义集体主义。个人利益要服从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同学之间团结友爱,互相学习,互相帮助;关心集体;反对极端个人主义。

第十二条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说话要有事实根据,办事力求从实际出发;正确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第十三条热爱劳动,积极参加社会实践。积极参加公益劳动、生产劳动和勤工俭学活动,虚心向工人、农民学习;不参与经商活动。

第十四条发扬艰苦奋斗精神。勤俭节约;不浪费水、电、粮食;不向学校和家庭提出超越实际可能的生活要求。

第十五条注重个人品德修养。服饰整洁,讲究卫生;诚实可信,谦虚谨慎;说话和气,待人有礼;男女交往,举止得体;尊敬师长,尊重他人,敬老爱幼;乐于助人;勇于同不良行为作斗争。

第十六条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健康的文化活动,增进身心健康。

第十七条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在努力完成各项学习任务中树立科学性与革命性相结合的学风。

第十八条维护教学秩序。遵守学习纪律,考试不作弊。

第十九条维护公共秩序。遵守公共场所的有关规定,不扰乱秩序,不起哄;遵守学校校园管理制度,不打架斗殴,不赌博,不酗酒,不观看、不传播反动、淫秽的书刊和声像制品;不在禁烟区吸烟。

第二十条遵守宿舍管理规定。按时熄灯就寝,不喧哗、打闹,不影响他人的正常学习和休息;不损毁和私自拆装宿舍设备;不留宿异性;未经有关部门同意,不留宿校外人员。

第二十一条爱护公共财物。保护公共设施,爱护花草树木;珍惜教学、科研设备;损坏公物要赔偿。

第二十二条遵守外事纪律。在涉外活动中不做有损国格、人格的事;与外国留学生平等、友好相处;对外籍教师和国际友人以礼相待,不卑不亢。

 

第四章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二十三条学校师生员工以及其它到学校活动的人员都应当遵守本规定,维护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和国家利益,维护学校的教学、科研秩序和生活秩序。切实加强校园管理,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有效地预防或者制止校园内的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尊重和维护师生员工的人身权利、政治权利、教育和受教育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禁止非法限制,剥夺师生员工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进入学校的人员,必须持有本校的学生证、工作证,听课证以及学校颁发的其他进出学校的证章、证件。未持有本款规定的证章、证件进入学校,应当在门卫登记后方能进入学校。

第二十六条新闻记者进入学校采访,必须持有记者证和采访介绍信,在通知学校有关机构后,方可进入学校采访。

第二十七条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进入学校的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制度,不得从事与其身份不符的活动,不得危害校园治安。

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和本条规定人员,师生员工都有权向学校保卫部门报告,学校保卫部门可以要求其说明情况或者责令其离开学校。

第二十八条学生宿舍一律不准留宿校外人员,遇有特殊情况留宿校外人员,应当报院保卫部门许可,并且进行留宿登记,方可留宿。留宿人离校应注销登记。不得在学生宿舍留住异性。违反前款规定的,学校保卫部门可以责令留宿人离开学生宿舍,并视情节轻重按学校招待所收费标准加倍收费,并对学生批评以及追究责任。

第二十九条 告示、通知、启事、广告等,应当张贴在学校指定或者许可的地方张贴;散发宣传品、印刷品应当经过学校宣传部、保卫处同意。对于张贴、散发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损害国家利益或侮辱诽谤他人的张贴物、宣传品和印刷品的当事者,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在校园设置临时或者永久建筑物以及安装音响设备的设置者、安装者应当报请学校有关机构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设置、安装。

师生员工或者有关团体、组织使用学校的广播站,必须报请学校有关机构批准,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擅自使用广播站。

在校内举行文化娱乐活动,要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并有组织、有计划进行,不得擅自随意地组织,不得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

第三十一条 在校内举行集会、讲演等公共活动,组织者必须在七十二小时前向学校有关机构提出申请,申请中应当说明活动的目的、范围、时间、地点和负责人的姓名。学校有关机构应当在举行时间四小时前将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通知组织者。逾期未通知者,视为许可。

集会、讲演等应符合我国宪法规定相应教育方针及相应的法规、规章、不得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不得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不得损害国家财产和其他公民的权利。损害国家财产的,学校有关机构可以责令其赔偿损失。

第三十二条 在校内组织讲座、报告等室内活动,组织者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前向学校有关机构提出申请并说明活动的内容,报告人和负责人的姓名。学校有关机构应当在举行活动的四小时前将许可或不许可的决定通知组织者。逾期未通知的,视为许可。

讲座、报告不得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不得违反我国的教育方针,不得宣传封建迷信、不得进行宗教活动、不得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

第三十三条 师生员工应当严格按照学校的安排进行教学、科研、生活和其他活动,任何人都不得破坏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不得阻止他人根据学校的安排进行教学、科研、生活和其他活动。

第三十四条 严禁师生员工赌博、酗酒、打架斗殴、吸毒,不得有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对于赌博、酗酒、打架斗殴、吸毒者,视情节轻重按本院学生守则和治安奖惩规定处理,或送交公安机关处理;对造成损失或伤害的,按责任轻重赔偿损失,负担医疗、营养、误工等费用。提倡文明交往,反对低级趣味等行为。

第三十五条师生员工组织社会团体,应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校内成立社会团体或组织,应当在成立前由其组织者报学校有关机构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成立和开展活动。

第三十六条学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的,学校有关机构可以责令其组织者以及当事人立即停止活动。

第三十八条禁止校外人员在校园内经商。本校有关部门设在校园内的商业网点必须在指定地点经营。违反规定的,学校有关机构可以责令其停止经商或者离开校园。

第三十九条对违反本规定,经过劝告制止仍不改正的师生员工,学校可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学校保卫部门协助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师生员工对学校的处分不服的,可以向有关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违反本规定,经劝告、制止仍不改正的,由校保卫处会同公安司法机关根据情节依法处理。

 第四十条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等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学生团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

第四十一条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四十二条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四十三条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四十四条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学校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学校根据本规定制定或修改学校的学生管理规定或者纪律处分规定,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及时向学生公布。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规定,指导、检查和监督本地区高等学校的学生管理工作。

第四十七条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