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职业技术学院
全日制专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在籍学生。
第二章 学制和学习年限
第三条 专科学制为三年,允许学生按有关规定提前一年或半年毕业,也可延长学习时间,但不能超过六年。
第三章 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持我校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报到者,须事先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原因并附必须的证明,向学校学生工作处办理请假手续。事假须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人民政府证明,病假须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证明。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超过一个月的,须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保留其入学资格一年。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即取得学籍。经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者,转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六条 新生进行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经医疗单位证明,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家长签署意见,由学校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应回家治疗。
第七条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学校复查合格,按取得学籍当年国家规定的培养费缴纳学费后,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条 每学期开学时,在读学生必须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持缴费凭证、学生证按时到所在学院办理入学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有关费用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的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而逾期两周不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取消学籍。补考学生在未进行学籍处理前暂随原班注册学习。
第四章成绩考核与记载办法
第九条 学生必须参加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必修课、公共艺术限选课和专业选修课的考核。考核合格,即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考核成绩和获得的学分载入学籍档案,一式两份,学生毕业时一份归入本人档案,一份存入校档案室。
第十条 学生成绩按百分制或等级制办法记载,百分制与等级制的换算标准如下:
90-100分 优秀(A)
80-89分 良好(B)
70-79分 中等(C)
60-69分 及格(D)
60分以下 不及格(E)
第十一条 课程考核和成绩评定办法按《关于加强课程的过程性考核的实施意见》(院教〔2006〕28号)、《连云港职业技术学院考试管理规定(修订)》(院教〔2017〕5号)等文件执行。
第十二条 学生在考试结束后应及时查询成绩,如有异议,在下一学期开学两周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经班主任及所在学院签字、盖章同意后,由所在学院统一报送教务处审批,安排复核。教务处不直接接受学生个人的查分、查卷等要求。
第十三条 学生每学年均需参加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严格执行教育部《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根据《连云港职业技术学院实施办法》,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通过测试,不能毕业。
第十四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及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每学期进行一次,按优、良、中、差四级进行评定,毕业时做毕业鉴定。
第十五条 对于以下情况的,学生可以申请免修:
(一)学生对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通过其它方式的学习已经掌握课程标准(教学大纲)的要求,可申请课程免修。凡申请课程免修的学生,须填写《学生课程免修申请表》并附相关证明,由任课教师及课程所属教学部门审核,经教务处批准后,方可获准免修,但必须参加该课程的期末考核,课程总评成绩按期末考核实得成绩记载,学生也可以通过取得与本专业相对应的课程职业资格证书(原则上四级以上),以证代考。免修课程每人每学期不得超过两门。军训、体育课、思想政治教育类课程、实践类课程一般不得免修;
(二)学生因体残或疾病不能参加体育项目者,须由学生本人填写《学生课程免修申请表》并附相关证明,由辅导员及学院分管领导审核,经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免修;
(三)学生已取得国家颁发的反映某一门课程学习程度和水平的有效资格证书者(如CET-4、CET-6等),该课程可申请免修,程序按本条(一)进行,其成绩按《连云港职业技术学院公共英语教学改革实施方案》(院教〔2012〕13号)等学校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四)学生参加校级以上艺术类赛事和艺术实践活动并获奖(校级和市级必须为一等奖及以上)者,可申请免修公共艺术限选课程的学分。凡申请免修的学生,需填写《学生课程免修申请表》,由艺术与旅游学院、学工处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同意后,方可获准免修,同时认可相应学分。
第五章 升级与编班
第十六条 新生入学时,按所在学院、专业编班,学生修满本学年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学分,经考核,成绩合格者,准予升级。
第十七条 学生提前修完本年级的多数课程,取得本年级课程总学分的三分之二(不含任选课学分),并选学取得了高一年级课程总学分的三分之二(不含任选课学分)时,可编入高一年级学习。
第十八条 学生每学年所得学分达到该学年应修读课程的二分之一以上者(含二分之一,不含任选课学分),可随原班级继续学习。未达到应修学分二分之一但在三分之一以上者编入下一年级继续学习,已通过课程可免修。
第六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准许转专业:
(一)学生确有专长,本人申请,由所在学院(专业)推荐,经转入学院考核证实转入该学院某专业能发挥其专长者;
(二)个别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仍能在本校其它专业学习者;
(三)学校认为有某种特殊情况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二十条 学生原则上不得转学,如因身体原因不能在校学习者,只能转入其户籍所在地的同类院校。
第二十一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转学的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学生在学校范围内转专业。须由本人提出,所在学院推荐,经拟转入学院审核同意,由学校教务处、学生工作处审批;
(二)转学的学生应向学校申述理由,经学校审查,征得转入省、市、自治区教育部门和转入院校同意并报省教育部门备案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第二十二条 外校学生申请转入本校,应通过政治、健康、学业审查,合格者方可转入本校有关专业、年级学习,并报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学生转专业手续,一般应在一年级下学期开学两周内办理。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学、转专业: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专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的;
(三)在校期间已有一次转学、转专业的;
(四)无正当理由的。
第七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休学,学生休学次数一般不超过两次:
(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因事假而缺课超过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以上者;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六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特殊情况经主管院长批准,可继续休学,但修业总年限不得超过六年。
第二十七条 学生休学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治疗休养;
(二)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不享受在校生一切待遇。
第二十八条 学生因特殊原因需中途停学,但又不符合休学条件,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保留学籍。在保留学籍期限内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学籍。
第二十九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手续:
(一)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经指定医院诊断,证明已恢复健康,并经学校卫生部门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二)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开学前持有关证件,向所在学院提出复学申请,报教务处、学生工作处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三)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未经批准复学者,不得擅自到班级听课参加考试;
(四)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和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他学校;
(五)若复学后该专业停招,可安排到相应专业学习。
第八章 学业警示、退学与退学试读
第三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学业警示:
(一)学生在一学期中所修读的全部课程(不含公共选修课程,下同),经补考后,仍有三门及以上课程不合格;
(二)学生各学期所修读的全部课程经考核后,累计不合格课程数超过五门。
学业警示由各二级学院负责通知学生本人和家长(监护人)。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应予以退学:
(一)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二)一学年中取得的学分未达到规定学分的三分之一者;
(三)在一学期内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注册者;
(四)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五)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六)学生在校学习(含休学)累计时间超过规定年限者;
(七)本人申请退学者。主动申请退学者,由学生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附家长意见),经班主任及所在学院同意,报学生处、教务处审核,主管院长批准,其他情况退学者,由学校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二条 学校应将退学决定及时送达学生本人,送交方式可采取下列任何一种:学生本人签收;按学生通讯地址邮寄。通过邮寄送交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退学学生应在批准之日起两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其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逾期不办者,在确认退学决定已经送达后由学校直接注销其学籍,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三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三十四条 三十一条中(一)、(二)项原因退学者,可给予退学试读,不保留学籍。申请退学试读学生须填写退学试读申请表,经家长担保,由班主任、学生所在学院签字同意,学校批准,方可确认有退学试读资格。退学试读者不享受在校生待遇,试读期间如有违法违纪行为,则立即取消试读资格。
连续二学年中取得的学分未达到规定学分的二分之一者,不予试读,应予以退学。
第三十五条 退学处理的学生取消学籍,并不得申请复学。
第九章 毕业、结业
第三十六条 毕业
(一)学生毕业时应作全面鉴定,其内容包括政治态度、思想意识、道德品质以及学习、劳动和健康状况等方面;
(二)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德、体合格,在允许的学习年限内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毕业总学分,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毕业证书只发一次,若有遗失,本人应向学生工作处申请登记,审核后学校发给毕业证明书;
(三)凡在规定学制年限内提前修满毕业所规定的学分者,由本人申请,经所在学院与教务处、学生工作处审核,校长批准,可提前毕业。毕业证书的颁发按省教育厅规定的发证时间办理,提前毕业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一年。
第三十七条 结业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结业处理:
(一)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虽然已经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及实践教学环节,但未取得规定毕业总学分,所取得的总学分仅达到规定毕业总学分的三分之二以上者(含三分之二);
(二)公共体育课不及格者;
(三)留校查看处分未解除者;
(四)毕业设计(论文)不及格者。
结业生在允许学习年限内可申请参加学校相应课程的考核,成绩合格并取满学分者可换发毕业证书。逾期不申请者,以后不再受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教务处、学生工作处。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按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