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管理规定(修订)
第一条 为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学生校内申诉制度,保证学校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维护正常的校园秩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本校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在籍学生。
第三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分管校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人员组成。
第四条 学生对学校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须在收到处理、处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五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递交书面申诉申请书,并附上学校做出的处理决定。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附有关证明材料)及要求;
(三)提出申诉的日期;
(四)申诉人的签名。
第六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15日内,区别不同情况做出如下处理:
(一)予以受理,并将复查结论告知申诉人:
(二)申诉材料不全,限期(3个工作日)补齐。过期不补齐的视为不再申诉。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七条 学生超过申诉期提出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不再受理。
第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决定受理申诉后,负责处理该申诉,并提出具体意见。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涉及学生申诉的事项,有权进行查询和调查。
第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书面审查等方式处理申诉。必要时,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查证。
第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要根据复查情况,做出下列决定: (一)原处理或处分决定正确,维护原处理或处分决定;
(二)需要变更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提出变更建议,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要将复查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诉人。送达方式可采取下列任何一种:本人或代理人签收;按申诉申请书通讯地址邮寄给本人。
第十二条 学生对学生申诉委员会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江苏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三条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四条 在未做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停止受理工作。
第十五条在申诉期间,原处分或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十六条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教育主管部门在实施监督或者处理申诉、投诉过程中,发现学校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及本规定的行为或者未按照本规定履行相应义务的,或者学校自行制定的相关管理制度、规定,侵害学生合法权益的,应当责令改正;发现存在违法违纪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和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是学生对纪律处分提出申诉的受理机关。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