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止学生在校期间酗酒、吸烟的规定
为了强化校园管理,优化育人环境,建设优良的校风,保持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现对学生酗酒、吸烟行为作出如下管理规定:
一、对于酗酒的管理规定
(一)学生在校期间严禁酗酒,凡有酗酒行为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严禁学生将酒(酒瓶)带入宿舍区,严禁学生在宿舍喝酒,违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对饮酒后耍酒疯,昏睡校内,神志不清到处游荡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酗酒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1.肆意辱骂他人的。
2.殴打他人,或使他人致伤的。
3.扰乱教学和生活秩序,影响他人正常学习和休息不听劝阻的。
4.损坏公私财物的。
5.动用器械恫吓他人的。
(五)经常酗酒滋事,屡经教育处罚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因酗酒受伤或致伤他人,医药费一律由酗酒者承担,损坏公私财物由酗酒者加倍赔偿。 二、对于吸烟的管理规定
(一)学生在校期间严禁吸烟。凡吸烟者,一经发现,将给予批评教育。
(二)在公共场所吸烟屡教不改或不服管理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三)对因吸烟而造成的火灾事故者,除照价赔偿损失公私财物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者,则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三、凡是在宿舍检查中,发现有酗酒、吸烟行为的,一律取消该宿舍评比或已获得“文明宿舍”称号的资格。
四、凡是在校园内酗酒、吸烟者,一经发现,一律取消该生一年的各种评优、奖学金、特困生补助申请资格。若已享受特困生补助者,从发现之日起停止发放特困生补助。若已享受奖学金者,则停止发放奖学金。
五、凡有于此规定相悖者,一律以此规定为准。
六、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并于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