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落实党委管党治校责任,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江苏省委关于高等学校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以下简称“三重一大”)必须由校党委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作出决策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加强学校内部控制建设,规范集体决策程序,健全民主决策机制,防范决策风险,提高依法治校水平,加大责任追究力度,进一步推进学校各项事业科学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决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和有 关政策,增强依法治校意识,完善学法用法制度,按照法定权限、程序行使权力,全面落实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的要求,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在涉及学校有关重大事项时,要做到办事依法依规、决策用法用规、解决问题靠法靠规。
(二)坚持集体研究决定。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中发〔2016〕31号)、《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苏发〔2017〕6号)和《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学校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苏委教〔2017〕10号),对属于学校“三重一大”的事项必须以校党委会形式集体讨论决定。
(三)坚持科学民主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应当在会前做好充分准备,认真调研。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当事先经专家咨询论证。要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在充分讨论研究的基础上,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
三、事项范围
(一)重大决策事项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
2.学校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意识形态工作、师德师风建设等方面重要工作。
3.学校办学方向、发展规划、校园建设、专业与人才队伍建设、国际交流合作和年度工作计划等。
4.学校重大改革方案和措施的制定与调整。
5.学校章程的制定、修订,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和废止。
6.学校教学、科研、校企合作、社会服务、人事管理、学生管理、财务与资产管理、对外交流、后勤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7.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内部组织机构设置与调整,人员编制的确定与人事安排。
8.学校招生、学生就业、实习实训和规范办学行为的重要事项。
9.学校师资队伍建设、辅导员队伍建设以及教职工收入分配和福利待遇、奖惩,以及关系学生权益的重要事项。
10.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以及信息公开事项。
11.学校重要资产额处置与对外使用、重要办学资源的配置工作。
12.校级及以上的评优评先、奖励及重大表彰推荐事项。
13.校园安全稳定和重大突发事件、应急事件的处理。
14.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二)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1.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立与调整。
2.学校副校级干部推荐人选,中层正职、副职领导干部的配备和任免。
3.学校中层后备干部的推荐、管理和培养。
4.学校党员教职工的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
5.博士、教授以及紧缺人才等高层次人才的引进、聘免。
6.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的推荐提名。
7.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各类先进个人、团队、集体等的推荐。
8.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1.学校与国内外院校、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教育科技文化交流与合作等方面的重要项目。
2.学校大型庆典、全校性重大活动的审定。
3.重大社会服务、合资合作项目。
4.学校基本建设项目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学校场地、房屋和大型贵重设备器材等校产的出租、投资和转让。
5.重要设备、大宗物资采购和购买服务以及大宗设备的报废。
6.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1.列入学校年度财务预算的单项支出在30万元以上资金的调动和使用。
2.未列入年度预算的单项支出在5万元以上的资金款项的预算追加或支出。
3.经过招标的工程(服务)项目,其决算额超出本工程(服务)标的5万元(含5万元)或7%(含7%)以上的。
4.学校的重大捐赠项目。
5.以学校或下属单位名义的银行开户、贷款。
6.以学校或下属单位名义的担保或资产抵押。
7.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四、基本程序
(一)决策前
1.“三重一大”事项提交集体决策前,应进行深入细致的调研、征求意见、可行性研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广泛听取并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见。选拔任免中层干部,应按照有关规定,在党委研究决定前书面征求纪检或监督机构的意见。与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要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听取广大师生员工意见和建议。
2.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事先进行专家评 估论证以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提交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
3.会议决定的事项应按照党委议事规则规定提出,议题应经学校党委书记、校长审阅并充分沟通后,提交会议研究决策。
(二)决策中
1.三重一大”事项应以会议的形式集体研究决策,不得以传 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会议决定。会议要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一般不得临时动议,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重大事项。特殊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决定人应对决策负责,事后应及时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
2.会议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应符合规定与会人数方能举行。党委讨论决定中层干部任免事项,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进行表决,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学校纪检或监督机构负责人应列席党委会,其他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党代会代表、教代会代表、学生代表等可按有关规定,根据会议议题内容,列席有关会议。
3.会议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坚持一事一议,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应明确表态,分别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一般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如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除紧急情况下可按照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分析、论证后再作决策。党委决定重要事项,应当进行表决。
4.会议决定的事项、参与人及其意见、表决情况、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
5.“三重一大”决策参与人应当遵守集体决策纪律。参加决策会议人员要按照通知准时出席会议,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事先向主持人请假,不得无故缺席。如有涉及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不得向外界透露讨论过程。
(三)决策后
1.“三重一大”事项经集体研究决策后,由学校领导干部按分工和职责牵头组织实施。牵头负责的学校领导干部要及时向党委报告落实情况。
2.“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除涉密事项外,应当作为党务公开或校务公开的内容,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接受师生员工监督。
3.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经再次决策后,按新的决策执行。
五、监督检查
(一)坚持“三重一大”决策报告制度。会议决议或决定的重要事项,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负责进行专项督办,并及时将推进、完成情况向党委书记、校长和分管校领导汇报。学校党委要分年度向上级党组织报送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工作总结, 校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将贯彻落实本办法的情况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党风廉政建设和年度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二)完善“三重一大”决策督查考评制度。建立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部门参加的“三重一大”事项常态化、长效化监管机制,采取定期检查和随机巡查的方式,加强对“三重一大”事项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纪委监察和审计部门根据职责权限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督查时,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提出纠正建议。要加强对学校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其作为巡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以及学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作为评价学校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
(三)完善“三重一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学校领导干部违 反本意见规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违反议事规则,未经集体讨论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通报;未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直接造成决策失误;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失误或损失,能够挽回而不及时采取措 施纠正,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后果;其他因违反有关规定而造成失误的,应依纪依法分别追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参与决策的与会人员表决时曾表明缓议或不同意,并在会议记录中有明确记载的,可免予责任追究。
会议决议或决定的推进完成情况,与相关职能部门、单位、责任人的年度考核、评优评先挂钩。对无正当理由而未完成工作任务的,按有关规定追责。
五、附则
(一)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学校此前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二)本办法由校党委授权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中共连云港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2018年5月29日
上一条:关于印发《连云港职业技术学院关于建立健全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下一条:中共连云港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关于健全和规范基层党支部“三会一课”制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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