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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绩效管理考核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9-11-04    作者:     来源: 本站     点击: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促进资产管理工作走向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不断提高资产运营效率与效益,根据《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的意见》(苏教财【2017】1号)《江苏省省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考核评价实施细则(暂行)》(苏教财【2013】4号),结合我校资产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适用范围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拥有国有资产的学校各部门,包括涉及学校资产从事经营的实体等。考核的资产包括国家拨给学校的资产,学校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绩效管理是指学校利用年度部门决算报表、财务报告、财产清查盘点、资产统计报告、资产管理信息化数据库等资料,采用多层次指标体系和采取多因素的方式方法,科学考核学校国有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等效益的行为。因此,学校国有资产绩效管理考核内容涵盖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所有方面。

第三条 配置管理:重点考核各院部、各部门国有资产的配置情况。

一、配置预算,重点考核各院部、各部门是否结合财务预算、资产配置现状及其各岗位人员的教学、管理等日常工作需要,拟定部门年度资产购置计划及其经费来源。

二、配置标准,重点考核各院部、各部门国有资产的配置是否符合《江苏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部分通用资产配置预算标准(试行)》(苏财规【2013】18号)和《连云港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预算标准》(连财资〔2018〕77号)

三、配置程序,重点考核各院部、各部门国有资产的配置是否履行《连云港职业技术学院工程、物资和服务采购管理办法(试行)》(连职院【2019】11号)的申购程序。

第四条 使用管理:重点考核各院部、各部门国有资产日常管理状况及其资产管理员在校国有资产管理系统中日常业务的处理情况、处理能力与处理效率。

(一)国有资产日常管理状况

1.标签粘贴,对于一卡一物的资产,资产标签是否粘贴在相应资产的醒目位置。

2.资产维护,重点检查各部门资产的日常管理制度及其执行情况。

3.资产使用,重点考核各院部、各部门资产和实验室的使用与开放共享情况,特别是通用性强的仪器设备和大型仪器设备面向部门内外,甚至学校内外的开放共享及其使用情况。

4.资产完整,重点考查各院部、各部门资产是否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盘点,盘点结论以及盘点异常情况的处理意见。

(二)资产管理系统中日常业务的处理情况、处理能力与处理效率

1.处理情况,主要考查各部门资产管理员是否及时处理部门离退休人员、调出人员资产的调拨工作,是否根据部门实际及时完成资产管理系统中基础管理下面各个模块的信息更新,是否及时办理申购资产的入库手续,是否及时统计并处理部门闲置资产与待处置的资产。

2.处理能力,重点考核各部门资产管理员及其分管资产工作的领导是否能够独立熟练地在资产管理系统中完成业务工作。

3.处理效率,重点考核各部门资产管理员及其分管资产工作的领导处理日常工作所需要的时间,主要考查指标就是待办事项及待办时间的长短。

第五条 处置管理:重点考核各部门国有资产处置情况是否履行相关程序。

一、处置资产的完整性,重点考查各部门拟处置的资产是否帐实相符。

二、处置资产的鉴证,重点考查各部门拟处置资产是否经过鉴证,鉴证小组成员的鉴证依据、方法、结论是否合理合规。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六条 资产绩效管理考核工作每年组织一次,分自查自评与考核验收两个环节。

第七条 自查自评

各院部、各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江苏省省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连云港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修订)》和《连云港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绩效管理考核办法(试行)》进行自查自评,在确认符合规范要求的基础上,向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申请考核验收,并提供自查自评的工作报告一份。

第八条 考核验收

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组成考核小组,按照客观、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通过实地考察、听取汇报、核对帐目、上机考查等方式,结合平时的日常统计数据,对学校各院部、各部门进行考核验收。考核工作结束后,由考核小组提出书面意见连同考核评分表交国有资产管理处审定备案。

第四章 考评等次和结果运用

第九条 考评等次

考核满分为100分,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

一、优秀

考核得分大于或等于90分,且每个大项目的得分不低于标准分的50%;

二、良好

考核得分大于或等于75分,但小于90分;

三、合格

考核得分大于或等于60分,但小于75分;

四、不合格

考核得分低于60分。

第十条 考评结果运用

考核优秀的部门,将在全校范围内通报表彰,并将其作为资产管理工作先进部门与先进个人考核的重要依据。对规定时间内未向国有资产管理处申报考核或经国有资产管理处考核不合格通过限期整改仍不合格的部门,将通报批评,并督促其整改提高。

第五章 工作要求

第十一条 各院部、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国有资产规范化管理的考核考评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并指定专人负责。要严格按照考核办法的要求,做好相关准备。日常工作中各相关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依规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

第十二条 学校经营性企业的国有资产考核评价工作,由财务处牵头,校长办公室、国有资产管理处、科技产业处、教务处、审计处共同组织实施,重点对校办企业的日常管理、经营效益以及资产保值增值情况等几个方面进行专题考核,考核结果每年以书面专题报告的形式报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和相关职能管理部门。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上一条:机构调整、人员岗位变动资产移交管理办法(试行) 下一条:办公家具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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