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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职业技术学院基建维修工程质量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日期:2024-01-16    作者:     来源:     点击:

为加强基建维修工程质量管理,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建设方针,提高工程项目建设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国家、省市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建立和落实工程质量领导责任制

第1条 建立工程质量行政领导责任制。基建维修工程项目承办部门的行政负责人对执行审批程序、项目施工及质量监督等承担主要责任。

第2条 建立项目责任制。由项目负责人对工程质量负总责。项目负责人必须有具备相应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组织能力,具备项目管理工作实际经验的人担任。

第3条 建立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工程项目的项目代表,项目负责人等相关管理人员,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其分管的工程部分质量,终身负责。

二、严格执行基建维修工程审批程序

第4条 严格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办理基建维修项目报批手续。

第5条 严格把好工程项目的前期工作质量关。如有需要办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等的工程项目的,必须按照国家、省、市规定,达到规定的工作深度,符合学校的基本状况。

第6条 如有需要办理相关许可证的基建维修项目,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向市、区主管职能部门办理工程项目的审批手续,获得工程项目的《规划许可证》及《施工许可证》等批准文件,必须由项目承办部门委派专人专项办理。

三、严格执行质量管理制度

第7条 严格执行工程公开招标制度。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项目相关的主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必须按照《连云港职业技术学院工程、物资和服务采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8条 实行工程监理制。对于必须实施监理的建设工程,未经监理人员签字认可,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不准拨付工程进度款,不得进行竣工验收,对达不到质量要求的不得签字并责令返工。

第9条 实行合同管理制。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主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必须依法订立合同。各类合同应采用建设部颁布并推荐使用的合同示范文本,在合同中要明确约定质量要求、各方责任义务和处罚等规定条款。切实加强合同管理与监督。

第10条 实行竣工验收制度。工程项目完工后,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严格的竣工验收,由验收人员签字负责,在收到施工单位工程项目竣工报告后,项目承办部门按照《基建维修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执行。工程项目须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并办理工程移交等相关手续。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项目一律不得交付使用。否则,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严格质量控制过程管理

第11条 基建维修工程建设必须严格坚持基建维修工程审批程序,须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严禁出现“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三边工程”。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提供与工程项目有关的原始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齐全。

第12条 工程开工前,施工图设计文件应报学校审批(或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未经审批的不能使用。

第13条  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前,应召开工程项目施工前期交底会议,明确基建维修工程施工过程中各阶段的相关事宜。

第14条 项目承办部门会同监理单位(如有)负责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施工图和施工标准、规范进行施工,切实落实施工组织设计,严格控制环境卫生、噪音、污染,积极推广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的先进技术和施工手段,建立健全现场质量自检体系。对工程重要结构部位和隐蔽工程要有质量预检和复检制度,监理人员按作业程序及时跟班到位进行监督检查,实行旁站制度等,确保重要部位及隐蔽工程的施工质量。

第15条 严把材料、设备质量检验关。按照合同约定,对采购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要严格执行进场检验制度。严禁使用不合格产品。

第16条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准施工。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第17条 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工程项目竣工后,必须要求施工单位在提交工程竣工报告时出具质量保证书。质量保证书中应按照国家有关规范明确工程项目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第18条 加强建设资金的管理,严格工程项目的预算、决算审核和工程进度款支付审查。建立健全基建维修工程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基建维修工程的财务制度实施资金管理。严格设计变更审批制度,从严控制工程造价。对出现质量事故、质量隐患以及缺乏质量安全保障的项目,要停止支付工程款。

五、加强加大质量监督力度

第19条 加强审计监督。审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相关规定对基建维修工程项目实施审计。基建维修工程竣工后应及时按照《连云港职业技术学院工程、物资和服务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上报竣工结算资料。工程决算以审计报告为准办理财务结算和固定资产移交。对重大项目可实行专项审计和跟踪审计。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并依法严肃处理,按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20条 加强社会监督和报告制度。大型建设项目的施工现场按照国家、省、市的相关规定执行,小型基建维修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接受师生及社会各界的监督。学校负责项目的承办部门反映的问题要认真对待,及时严肃查处。建立质量报告制度,要求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如实报告工程质量情况,建设工程如发生质量事故要立即对建设项目中存在的质量问题向学校汇报,不得弄虚作假和隐瞒不报。

第21条 加强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所有建设项目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有关规定,全面收集、整理、归档、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按照规定及时向学校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确保档案齐全、完整和安全。

第22条 加强各参建单位及人员管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加强员工政治和业务学习,努力提高工作人员思想道德、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爱岗敬业、科学管理等综合素质的提高。

六、附则

第23条 本办法由基建维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24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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