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2年3月28日 政务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4月18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批准,并于4月21日公布施行。《条例》规定:一切国家机关、企业、学校及其附属机构的工作人员,凡是侵吞、盗窃、骗取、套取国家财物,强索他人财物,收受贿赂以及其他假公济私违法取利之行为,均为贪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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