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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发布日期:2017-02-24    作者:     来源: 本站     点击:

连职院〔2017〕4号

连云港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安全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人身、财产安全,促进身心健康发展,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对学生实施安全教育及管理,妥善处理各类安全事故,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第三条 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以预防为主,本着保护学生、教育先行、明确责任、教管结合、实事求是、妥善处理的原则,做好教育、管理和处理工作。

第二章 安全教育

第四条 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是学生教育和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各院部、各部门,应将学生安全教育作为一项经常性重点工作予以实施,加强领导。安全教育要结合法制教育和校纪校规教育进行,以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和守法、守纪观念,提高防范能力。

第五条 学生安全教育要根据不同专业、不同年级、不同场所、不同时期、不同内容及学生的特点相应实施,特别在入学、毕业、实验、实习、劳动、社会实践、节假日和各种活动等重点环节,应适时做好安全教育工作。要善于利用发生的安全事故教育学生,防患于未然。

第六条 校园办公区、教学区、实验实习区、图书馆、体育馆、学生公寓、食堂、浴室、施工区和学生休闲、娱乐等场所,主管部门和各二级学院要根据情况特点和不同季节及有关法律法规及时进行防盗、防火、防中毒、防疫、防意外事故等方面的教育,并在上述场所的显著部位张贴安全须知,重点场所、重点部位或事故易发部位要有安全警示标志,各场所主管或使用部门和各二级学院要选派专人负责安全教育和安全防范工作。涉及治安、安全问题的由安全保卫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和协调配合。

第七条 各二级学院每学年要至少集中进行两次法制、安全、心理健康等教育。每学期至少选择一项应急内容开展一次安全应急演练活动,强化师生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

第八条 学校各相关职能部门、各二级学院要根据不同季节、不同环境、不同场所向学生进行卫生健康宣传教育,并制定和实施传染病防治预案,教育学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树立防疫意识,明确防疫措施。要注重日常和疫情期间做好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和思想工作,教育学生注重保持健康的心理状态和生活卫生习惯,帮助学生克服因各种原因造成的疫情心理障碍,把问题消除在萌芽状态。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九条 学校安全管理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学校安全管理职能部门总体负责学校的安全保卫指导、监督、管理工作,并负责学校治安、安全综合治理的日常工作;学生管理职能部门总体负责学生安全教育、心理健康宣传教育,负责指导、监督、检查二级学院辅导员进班级、进公寓等对学生的管理工作;各二级学院具体负责实施学生的学习、生活和各类活动中的考勤制度、安全教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条 学生集体或个人外出参观、考察、游览、观摩、演出、比赛、劳动、实验、实习、社会实践、从事公益活动、集会、游行、聚会等活动,相关组织的院部、部门和个人要撰写申请报告,报院部和分管领导审批,并要指派专人全程负责学生的安全工作,安全管理工作由组织承接单位、部门负责;对非学习期间住校学生和走读生个人行为参与上述活动的,各职能部门、各二级学院要做好安全教育工作,要与学生签订个人行为责任承诺书,明确和规范其个人在校内外的行为责任。

第十一条 学校职能部门、各二级学院要定期不定期的组织对学生开展心理健康咨询和测试,落实定期追踪,尽力做好前期心理障碍的预防处理工作,及时开展心理援助与危机干预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各相关职能部门、各二级学院要将不定期排查与集中排查、普遍排查与重点排查相结合,及时了解、掌握及化解学校与学校学生之间,学生与社会单位、个人之间,学校内部学生与学生之间可能或已发生的各类矛盾纠纷。

第十三条 学校职能部门、各二级学院、后勤学生公寓管理中心等要注意收集校园学生信息,及时掌握学生动态,对学生中可能发生的异常情况或有蓄意制造事端的各种苗头倾向问题,要及时开展教育引导和转化工作,坚决防止问题延伸和扩大。

第十四条 学生在日常学习、生活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遵守学习、生活场所的安全秩序和规定,服从管理,严禁攀爬或翻越围墙、阳台、门窗和一些不文明言谈举止等。

第十五条 学生要严格遵守学校学生公寓住宿规定和作息制度,后勤学生公寓管理中心要严格履行学生作息期间早中晚查房制度和宿舍进出登记制度。学生严禁在校园及宿舍内吸烟、酗酒、赌博、吸毒、聚众滋事、抛掷物品、打架斗殴、非法传销、乱拉乱接电源、焚烧杂物、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严禁在宿舍内使用电热毯、热得快、电饭煲、开水煲等高功率电器。

第十六条 严格校外住宿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原则上不允许学生自行在校外租房居住。对特殊原因在校外租房的学生,要履行相关备案手续,学校职能部门、各二级学院、后勤学生公寓管理中心要加强与学生及家长的信息沟通,严格教育管理。

第十七条 校内非社会团体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严禁设立宗教活动场所,举办宗教活动;严禁在学校建立宗教团体和组织。学校各相关职能部门、各二级学院等要严格履行职责,从教学、行政管理等方面入手,做好教育引导,阻断渠道、强化管理,依法制止和杜绝非法宗教从事的违法行为。

第十八条 学生在校学习、生活期间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规定,严禁组织和参加任何形式的非法宗教和邪教活动;严禁收听、收看和持有、传播暴力恐怖音视频。学校各相关职能部门、各二级学院等要做好普法教育和民族宗教政策宣传工作,要加强“三不进校”的措施管理:宗教极端思想的服饰或宣传物品不进校;非法枪支和管制刀具不进校;可疑涉嫌人员、可疑邮包(快递)和物品不进校。同时要加强对供电、供水、供气等生活设施和人员聚集场所的防范管理工作,防止暴力袭击引发的恐怖事件。

第十九条 学生在实习、实训、实验期间,要严格遵守生产经营和科研单位的安全规定和安全操作流程。学校职能部门要严格履行学生实习、实训、实验期间的安全监督、指导和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相关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各二级学院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并安排好全程指导老师,加强对学生实习、实训、实验期间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教育,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第二十条 凡在学校内从事办学、科研、培训、租赁承包、商业经营、餐饮、物业、建筑施工、工程安装等活动的社会单位和个人,必须持有政府有关部门颁发的工商执照、卫生许可证、文化经营许可证、办学许可证、食品卫生许可证、建筑施工、安装资格证等各类法定证照。教务处、科技产业处、后勤管理处、审计处、后勤服务总公司、保卫处等部门要履行好本部门的管理职责,加强对上述社会单位和个人在校从事活动内容的监督管理,坚决抵制和杜绝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做好不同季节、不同环境、不同场所、不同对象的校园治安、消防、交通等安全预防工作,学校各职能部门、各二级学院、后勤学生公寓管理中心等部门要经常化、制度化做好各类安全和学生心理预防工作。安全保卫部门要及时调整力量,加强和督促保安人员对校园昼夜巡逻,做好守护工作,对出现的疑人、疑物要认真盘查和处置。

第二十二条 凡需进入学校的各类人员、车辆和物品,保卫部门要履行好门卫管理职责,做好检查、登记和制止违法违纪及秩序的行为。

第四章 安全责任

第二十三条 学校安全稳定工作,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主体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第二十四条 学校安全稳定工作,实行“一票否决”,凡因思想不重视而出现不履行职责、失职、渎职行为继而引发各类安全事件(事故)的,将视情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责任单位、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相应处罚。

第二十五条 对在学校学习、生活、租赁承包、外来办学、人员培训、商业经营、餐饮、物业服务、建筑施工、工程安装等活动中,因不遵守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以及学校管理规定而发生意外事件(事故)的,学校不承担责任。如持有异议,可通过法律途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暂行规定由学校结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等文件精神制定。

第二十七条 学校各院部、各部门对学生及其他在校办学、培训等社会单位或个人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应遵照本暂行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暂行规定自印发公布之日起试行。

连云港职业技术学院

2017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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