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职院纪〔2011〕4号
为充分发挥校纪委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的作用,切实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促进纪委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不断提高决策能力和水平,规范纪检监察工作,提高工作效率,为学校改革发展稳定提供坚强的政治保证,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以及上级纪委的有关规定等,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议事范围
(一)传达学习上级纪委文件、会议精神,研究制定校纪委贯彻落实意见。
(二)根据上级纪委和学校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总体部署,研究制订校纪委年度和学期工作计划。
(三)研究决定学校纪检监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1、针对形势要求,研究反腐倡廉教育规划、党员干部教育培训计划、廉政文化建设实施方案。
2、结合学校实际,研究反腐倡廉制度创新的建设规划,涉及全局的、政策性较强的制度制定、修改或废除。
3、对学校研究各级领导班子贯彻执行学校重大决策和领导干部遵守党纪政纪情况实施监督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4、根据纪律处分权限,研究决定涉嫌违纪案件的立案、案件检查、案件审理工作,研究决定校纪委权限内的申诉复议、复查工作,研究决定或取消对党组织和党员的纪律处分。
(四)校纪委认为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事项。
二、议事程序
(一)议题的提出和确定。会议议题由校纪委书记根据上级纪委及校党委的工作部署,结合学校实际确定并提出,也可以由校纪委委员或有关部门提出,报送校纪委书记审定。涉及学校工作全局的重要议题会前要向学校党委汇报。
(二)会议的通知及准备。会议议题确定后,校纪委机关工作人员提前2-3天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通知与会成
员,必要时要将相关书面材料提前送达与会成员审阅。与会成员应按照会议议题认真做好出席会议的准备。
(三)会议的讨论与表决。与会成员对议题要进行充分讨论,会议主持人根据多数人的意见,提出会议决议的初步意见,并征求与会成员意见。与会成员对决议进行表决,形成会议决议。表决可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
(四)校纪委机关工作人员负责会议记录,并按照要求形成文字材料并存档。
三、议事制度
(一)校纪委全体会议由纪委书记召集和主持。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还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
(二)校纪委全体会议出席人数达到或超过应出席人数三分之二,会议方可召开,会议表决赞成票超过出席会议半数的为通过。因故不能出席会议者,须事先向纪委书记请假。根据工作需要,纪委书记可确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三)要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确保会议决议的科学化、民主化。遇有重要议题,若有缺席者时,会后应及时向缺席者沟通决议情况,并注意听取其意见和建议。
(四)在决定问题时,必须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讨论重要问题遇有重大争议时,除紧急情况或对决议有时限要求,按多数人意见形成决议外,一般应暂缓作出决议,待进一步调查研究、统一认识后再做出决议。
(五)会议决定的事项,应明确落实的具体责任部门、责任人,根据有关工作需要明确具体的工作要求和落实时间。
四、议事纪律
(一)会议讨论的内容及表决等情况,内部传达的上级纪委的会议和文件精神等,除按规定传达、通报或公布外,与会人员不得违反规定向外扩散。
(二)任何责任部门、责任人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会议的决议。
(三)在讨论决定与本人及亲属(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和姻亲关系)有关的党员干部纪律处分等议题时,本人应主动回避。
(四)凡出现下列情况,并给组织或工作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将予以责任追究:
1、参加会议人员违反纪律,向规定范围外泄露会议的内容、表决等情况的。
2、因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决议有误的。
3、因特殊原因,未经集体讨论而个人决定,事后又不及时通报的。
4、擅自改变集体决议或无正当理由而不执行集体决议的。
5、执行决议后,应该预见并能挽回决议失误造成的损失而不采取措施的。
6、其它应进行责任追究的行为。
本规则所列事项如党和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的,从其规定。本规则由校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上一条:校纪委仲伟勇书记讲话 下一条:关于印发《2011年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目标责任分解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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