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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职院〔2021〕76号关于印发《连云港职业技术学院科研诚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12-15    作者:     来源:     点击:

关于印发《连云港职业技术学院科研诚信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院部、各部门:

《连云港职业技术学院科研诚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学校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贯彻落实。

 

 

             连云港职业技术学院

20211214

 

 

 

 

 

 

 

 

                               连云港职业技术学院院长办公室 20211214日印发 

共印20

附件:

连云港职业技术学院科研诚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科研诚信建设,规范学术行为,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厅字〔201823 号)、《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学技术部令第19号(2020))、《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教育部令第40号(2016))和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科研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苏办〔20193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诚信,也称为科学诚信或学术诚信,是指科研人员实事求是、不欺骗、不弄虚作假,恪守科学价值准则、科学精神以及科学活动的行为规范。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诚信管理包括科研诚信建设和科研失信行为管理,适用于科研活动全过程,包括项目、平台、奖励、人才等申报、评审与立项、执行与验收、监督与评价等过程。

第四条 科研诚信管理对象包括我院所有教职工、学生。

第五条 科研诚信管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合理,鼓励创新、宽容失败,标准统一、分级分类,强化监督、一票否决”的原则。学院师生在科研活动中应当遵循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认真的治学态度,恪守学术诚信,遵循学术准则,尊重和保护他人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

第六条 科研诚信建设的主要任务包括建立规章制度、明确管理责任、完善内部监督、加强预防教育等。科研失信行为管理的主要任务包括失信行为调查和认定、失信行为记录与惩戒等。

第七条 学院科技产业处在连云港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学术委员会)的指导下,全面负责学院科研诚信管理工作。各院(部)、部门承担科研诚信建设和科研信用主体责任,发挥评议、评定、受理、调查、监督、咨询等作用。

 

第二章  科研诚信建设

第八条 学院人事处与新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时要约定科研诚信义务和违约责任追究条款。

第九条 学院科技产业处在科研项目、科研经费使用、科研机构和科研创新服务团队管理、科研奖励实施等工作中全面推行科研诚信承诺制度,参与实施的科研人员必须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对科研过程、科研成果等的真实性、完整性负主体责任。

第十条 各院(部)、部门要通过岗位职责责任书、工作守则、行为规范等内部规章制度,对本单位人员遵守科研诚信要求及责任追究作出明确规定或约定。

第十一条 各院(部)、部门要加强科研诚信教育,在学生入学、员工入职、职称职务晋升和科研项目申报、检查、结项等重要节点开展科研诚信教育。对在科研诚信方面存在倾向性问题的人员,要及时开展提醒谈话、批评教育。

第十二条 各院(部)、部门要加强科研成果管理,建立学术论文发表诚信承诺制度、科研过程可追溯制度,加强科研活动记录和科研档案保存,完善内部监督约束机制。

第十三条 科研机构和科研创新服务团队负责人、科研项目负责人、毕业生论文指导教师等要充分发挥言传身教作用,加强对机构和团队成员、项目组成员、所指导的学生等的科研诚信教育与管理,对学术论文或知识产权等科研成果的署名、研究数据及图表的真实性、实验的可重复性等进行审核把关。

 

第三章  科研失信行为管理

第十四条 科研失信行为是指科研人员参与科研活动违反科研诚信规定的行为。

第十五条 科研失信行为包括:

(一)抄袭、剽窃、侵占、篡改他人已发表的学术成果;

(二)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三)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或未经项目负责人同意标注基金项目,或拆分申报科研项目作为研究成果;

(四)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称评审、岗位竞聘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五)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

(六)论文或论著一稿多投或重复发表;

(七)其他学校或者有关学术组织、相关科研管理机构规定的科研失信行为。

第十六条 有科研失信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造成恶劣影响;

(二)打击、报复举报人;

(三)有组织地实施科研失信行为的;

(四)多次实施科研失信行为的;

(五)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第十七条 学院科技产业处建立“连云港职业技术学院科研人员失信行为数据库”,记录科研失信行为,并根据需要提供查询。

 

第四章  受理与处理

第十八条 院科技产业处接受科研失信行为的书面实名举报,对于匿名举报,如举报人提供的证据和资料充分详尽、足以证明被举报人存在科研失信行为的,也应积极处理。

第十九条 院科技产业处根据举报或自行发现的线索向学院学术委员会报告,由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决定是否启动调查,也可以视情形自行或委托各院(部)、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二十条 调查组一般应在30个工作日完成调查,形成书面意见提交学院学术委员会。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根据调查意见,决定是否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并通过投票表决的方式作出认定结论。

第二十一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应将认定结论书面通知被举报人和举报人。被举报人对已认定的科研失信行为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通知书后1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诉,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根据申述材料决定是否接受申述并重新组织调查。

第二十二条 学院根据调查认定科研失信行为的结论,结合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经院长办公会或党委会讨论,依职权和规定程序对科研失信行为责任人进行如下处理:

(一)通报批评、诫勉谈话;

(二)终止或撤销相关的科研项目,并在一定期限内取消科研项目申请资格;

(三)撤销相关学术奖励、荣誉称号;

(四)责令限期改正,追缴项目资金、科研补助、奖励;

(五)根据情节轻重,2~5年内不得评选先进、晋升职称、岗位晋升,不得申报科研奖励、人才项目等;

(六)依据《连云港职业技术学院教师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及处理办法(试行)》(连职院委〔202022号)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记入“连云港职业技术学院科研人员失信行为数据库”。

对于故意造假、购买论文、编造数据、捏造科研成果等情节严重的行为,另外给予责任人:

(七)纪律处分、降低岗位等级;

(八)解除聘用合同;

(九)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三条 学生有科研失信行为的,按照学生管理的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查处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接受师生员工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参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