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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职业技术学院纵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院科〔2022〕2号)

发布日期:2022-07-20    作者:     来源:     点击:

连云港职业技术学院纵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科研经费的管理,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确保我校科研工作健康、持续推进,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苏发〔201818号)《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237)《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江苏省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2213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经费的管理严格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和相关规定执行,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核算、集中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第二章  职责与权限

第三条  学校的主要党政领导,特别是法定代表人必须高度重视科研经费的管理工作;分管科研、财务工作的校级领导必须对科研经费的管理具体负责,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和规范科研经费的管理,提高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益。

第四条  科技产业处具体负责科研项目的合同管理和决算管理等,督促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立项通知书(任务书)或合同开展科研工作,建立经费使用卡,监督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协助学校财务处做好科研经费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财务处具体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制订和完善校内科研经费财务管理制度及运行流程,审查项目决算,指导、监督项目负责人在其权限范围内科学、合理的使用科研经费。

第六条  学校审计部门负责科研经费的审计工作。加强对科研经费使用事中事后审计监督,对于一般科研项目,取消结题财务审计,每年对科研项目经费使用情况随机抽查;对于省级及以上科研经费10万元(含10万元)的科研项目,实行审计决算审签,省级及以上科研经费50万元(含50万元)的科研项目,实行专项审计,出具审计报告;经费主管部门有审计要求的,按照经费主管部门要求进行审计。

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违纪违规问题,由审计处移交纪检室进行处理,并根据审计工作需要在审计过程中同步开展监督工作。

第七条  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对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负责,自觉接受项目主管部门、单位以及政府相关部门的检查与监督,并对科研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

 

第三章  预算和决算管理

第八条简化项目经费预算编制方式。预算编制科目,按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三大类编制直接费用预算。编制上述科目预算只需测算总额。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

第九条  在科研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项目负责人可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调整直接费用全部科目的经费支出,不受比例限制,报科技产业处备案。项目负责人在承诺遵守科研伦理道德和作风学风诚信要求、经费全部用于与本项目研究工作相关支出的基础上,自主决定项目经费使用。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须根据项目要求,如实编报项目经费决算,经财务处审核签署意见后,结题时报送科研产业处并存档。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财务处按经校科技产业处确认后的科研经费收入入账,并按规定进行立项管理。

第十二条  加强科研合同管理。科研合同是学校和资金提供方权利义务的法律约定。未通过审查的科研合同,项目负责人不得承接科研项目。审批通过的科研合同,必须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代表学校签订,未经授权的单位和个人一律无权代表学校签署科研合同。

第十三条  项目经费拨入学校账户后,根据经费使用协议,由科技产业处和财务处共同审核后,发放项目经费使用卡。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四条  科研经费的使用要符合开展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不得开支与科研课题无关的费用。财务处要根据有关管理规定、或合同办理支出业务(见科研经费报销规定)。预算内1万元以内(含1万元)的费用开支,由分管校长进行审批,1-5万元(含5万元)的费用开支由分管财务校长进行审批,5万元以上由校长进行审批。

第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购买仪器设备或科研服务,按有关规定采购,对于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采用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采购机制,对于独家代理或生产的仪器设备,按照程序确定采取单一来源等方式增强采购灵活性和便利性,具体按照学校相关采购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科研经费支出包括直接费用、间接费用等。

第十七条 直接费用是指课题研究过程中耗用的可以直接计入课题成本的费用,包括:设备费、业务费和劳务费。间接费用是指依托单位为组织和支持课题研究而发生的难以直接计入课题成本的各项费用,包括绩效支出。

第十八条间接费用按照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其中,500万元以下部分不超过30%500万元(含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25%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不超过20%。对数学等纯理论基础研究项目,间接费用比例进一步提高到不超过60%。项目负责人可将间接费用全部用于绩效支出,并向创新绩效突出的团队和个人倾斜。间接费用的绩效支出不计算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额基数。其他项目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由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据实编制。劳务费可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

 

第六章  转拨经费和结余经费管理

第十九条  科研经费转拨须按科研合同并经学校科技产业处和财务处共同审批。申请转拨经费的项目负责人应向学校科技产业处和财务处提供该科研项目的批复、项目合同和其他必要的资料。

第二十条  科研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使用,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在2年内留归项目组用于后续科研活动直接支出,2年后未使用完的项目结余资金可用于课题组新设科研项目的研究。项目组负责人须对后续项目做出设计,同时提出经费预算,在科技处审核同意后,按新的预算使用;如不提出新的项目设计并立项,结余经费则在结项2年之后由学校收回,作为学校科研发展基金统一使用。未通过审核验收的项目,结余资金应当在接到有关通知后30日内按原渠道退回项目下达单位。

 

第七章  资产与成果管理

第二十一条  凡使用科研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和形成的无形资产,均属于国有资产,必须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固定资产的购置按学校物资采购管理办法执行,并按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规定办理相关入库和领用手续,进入学校固定资产账目。

 第二十二条  学校要加强对科研成果的管理和保护,除项目管理办法或项目合同另有规定外,科研成果推广应用、转化转让应由学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成果转化法》和《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等规章执行。

第八章  绩效考核

第二十三条  学校做好项目流程管理,完善科研项目的绩效考评机制,从重过程向重结果转变,对项目完成情况(成果论文被北大核心期刊论文作为参文献引用或被人大复印资料转载,项目成果为企业改进工艺、流程、提高效率而产生相应的经济效益等)进行绩效评价,项目绩效评价结论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课题负责人按课题合同或任务计划书完成了研究任务,最终成果与立项时批准的预期成果形式相符,经费开支合理合法,为合格;未完成课题任务书确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为不合格;完成研究任务和预期成果基础上,超额出版专著、核心期刊论文、授权发明专利、课题成果获得市厅级以上奖励、相关研究获得部省级课题、或课题成果已被市厅级以上政府部门采纳或在大型企业已经得到转化等,2项以上可评定结项等级为“优秀”,1项以上可判定为良好。

绩效评价为优秀、良好的项目,间接费用比例可分别提高到60%和50%。结项等级为“合格”,间接费用比例不再提高。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科技产业处对项目实行全过程管理监督,财务处要加强对科研经费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项目依托单位、项目负责人要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上级管理部门和科研经费提供方或其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规、科研合同对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的检查监督。

第二十六条  推进科研诚信建设,加强科研活动全流程诚信管理,在科技项目、科研经费使用等工作中全面推行科研诚信承诺制度,相关承担个人以及参与实施的科技人员应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对科研过程、科研成果等的真实性、完整性负主体责任。各有关方面应认真执行上级部门和学校关于科研经费管理的规定,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科研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当事人 3 年内的一切项目申报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相应责任。

 

第十章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连云港职业技术学院科技产业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之前规定如与本办法有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凡国家和省另有管理办法或规定的,按其办法或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