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职业技术学院
科研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我校科研综合实力和创新能力,培养和造就较高学术水平的创新型学术带头人和科研骨干,充分发挥科研机构(包括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设立的研究所、技术中心、创新团队等,以下统称科研机构)在科学研究、专业建设、实验室建设等方面的作用,依据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机构由学校各院部根据本单位教学和科研工作实际,对照科研机构设置条件申报,经学校研究批准后设置。
第三条 科研机构是科学研究协同创新的学术性组织,除上级主管部门或学校专门规定外,科研机构的组织、行政关系原则上隶属各院部,不设行政级别,不具有法人资格。
第四条 科研机构由学校科技产业处归口管理。
第二章 申报与审批
第五条 拟建科研机构应有明确、相对稳定的研究方向和目标,切实可行的中长期研究规划,须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专业发展方向,具有服务地方、行业的功能。
第六条 科研机构总人数原则上6~10人。负责人学术造诣深、作风正派、组织领导能力强、富有开拓精神,成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年龄结构合理。负责人应为学校在编在岗教职工,原则上应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
第七条 具备承担国家、省、市及企业科研任务或工程项目的能力,在申请建立科研机构的前3年内,在科学研究方面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完成过一项与本科研机构研究方向相关的市、厅级及以上科研项目;
2.获得过一项市、厅级及以上科研奖励;
3.获得过一项省(部)级以上纵向课题或到账经费在10万元以上的横向项目一项。
第八条 学校与其他单位联合组建的科研机构,对合办机构的目的、近期任务和中长期目标、条件保障、固定资产产权归属、组织管理方式、合办期限、纠纷仲裁等进行充分协商,并以学校名义签订书面协议或合同。
第九条 各院部应根据专业建设需要,对科研机构进行统筹布局、合理设置。不允许同批人员或在同一学科方向上建立多个科研机构。可跨院部组建机构,教职工最多参加不超过2个科研机构,但不允许同时担任2个科研机构的负责人。
第十条 学校每两年组织一次申报及评审工作,每次立项5个左右科研机构,建设期3年。
第三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一条 上级主管部门设置的科研机构由学校按照主管部门的管理办法和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统一管理。
第十二条 科技产业处负责科研机构的立项评审、检查评估和考核等事宜。组织申报上级主管部门设置的科研机构,对各类科研机构的建设经费进行管理和监督,协调解决机构建设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第十三条 院部负责本部门科研机构的设施建设、团队建设及运行保障,督促机构负责人做好建设、运行工作,协同科技产业处做好科研机构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科研机构实行学校、院部领导下的所长(或主任)负责制,其职责是全面做好科研机构建设、日常运行、经费管理等,接受学校和所在院部对科研机构的指导、监督与管理。
第十五条 科研机构原则上可根据研究方向设立若干个课题组。平时应有专人负责机构内的行政事务工作,建立健全各种档案资料。科研机构根据需要进行研究方向或研究人员调整、名称变更时,须提出书面申请及提供相关论证材料,经科技产业处审核后,报学校批准。
第四章 科研机构的职责与权利
第十六条 科研机构开展的各项重大活动必须符合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并严格实行报批制度。开展重大活动时应先报所在院部同意,科技产业处审核,经分管校长批准。科研机构工作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负责人和相关人员承担主要责任,所在院部承担领导责任。
第十七条 根据国家及地方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的需要组织开展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活动,参与实验室建设、研究团队建设、专业建设、学生创新创业教育指导等工作。
第十八条 科研机构的研究用房和科研启动费,由学校和科研机构所在院部共同解决。
第十九条 各院部可以根据本部门实际及所属科研机构的工作开展情况,自行制定办法,对机构内人员给予相应的工作量奖励。
第二十条 对有经费往来的科研机构,其经费使用必须遵守相关财务制度规定,并定期公开使用情况,接受科技产业处和所在院部的检查、监督。
第五章 科研机构的考核
第二十一条 学校按照“客观公正,公平合理”的原则,定期对科研机构进行检查、评估、考核,由科技产业处负责组织实施。考核周期为3年。科研机构考核的主要指标分为5大类13个子项(见表1)。
表1 科研绩效考核量化表
绩效类别 |
子 项 |
级别(类别)、绩点 |
课题 课程 |
横向科研项目 (含咨询、培训等其他社会服务) |
理工类到账经费2万1,社科类1万1 |
纵向科研项目 |
国家级30,省部级12,厅市级6,市局级4,区县级2 |
理工类到账经费3万1,社科类1万1 |
校内科研项目 |
校内科研服务2,学校重点课题2,学校一般课题1 |
课程建设 |
国家20,省10,市5,院级1(需评审定) |
知识 产权 |
成果应用转化 |
需评审定,5以上 |
专利 |
授权发明专利15,实用新型5,外观设计2 |
申请发明专利5 |
软件著作权 |
软件著作权1 |
成果登记 |
成果登记1 |
艺术类成果 |
需评审定 |
论文 |
期刊论文 |
C刊(含SCI,EI)10,北大核心5,其他1 |
著作 |
学术专著 |
权威出版社学术专著10,权威出版社编著、译著和其他出版社学术专著8,其他出版社编著、译著5 |
奖项 (含政府采纳或批示) |
科研成果奖 教学成果奖 (一般为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组织) |
科研(教学)成果奖(一至三等奖):国家级(100、70、50),省部级(50、40、30),厅市级(30、20、10),市局级(10、5、2) 科技进步奖(一至三等奖):国家级(200、150、100),省级(100、80、60),市级(50、20、10) |
政府采纳或批示 |
国家级30,省部级20,厅市级10,市局级5 |
注:1.课题(课程)立项和结题可按照上述标准各计50%。
2.我院教师为第一负责人,但第一署名单位非连云港职业技术学院的项目或成果,按50%计入;第二完成单位(即第一合作单位)为连云港职业技术学院、第一负责人非我校教师的纵向项目或成果,按30%计入。
3.指导的学生取得的重要科研成果(项目)可计入。
4.重大科研业绩,另行审定。
第二十二条 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分为良好、达标和不达标三个等级。绩点达到80为良好,60为达标,60以下不达标。对考核达标的科研机构给予一定的资助。对考核不达标的科研机构,学校将提出警告,限期整改。对经一段时期整改后仍不达标的科研机构,学校将会同所在部门,对该机构给予调整或撤并处理。
第六章 支持与保障
第二十三条 考评达标后学校给予每个科研机构6万元~8万元的经费。建设期内,各院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校级科研机构建设经费资助。
第二十四条 经费的使用。经费单独建账,专款专用;资助经费主要用于机构建设和相关科研活动,经费使用执行学校及上级主管部门的财务和科研管理规定;定期接受学校审计部门审计。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学校科技产业处负责解释。
连云港职业技术学院
2020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