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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连云港市职工重大疾病和意外伤害互助保障计划》部分条款和内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3-29    作者:     来源:     点击:

各会员单位:

为更好地服务职工,保持互助互济工作收支平衡,保障职工互助互济事业健康稳定发展。经 2023 12 22 日连云港市职工互助互济会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对《连云港市职工重大疾病和意外伤害互助保障计划》(以下称《保障计划》)、《连云港市职工重大疾病和意外伤害互助保障计划》补充规定(连工互20194 号)(以下称《保障计划补充规定》)和《连云港市职工重大疾病和意外伤害互助保障计划》住院慰问(医疗)保障金暂行规定(连工互20213 号)(以下称《住院慰问(医疗)保障金暂行规定》)的保障待遇、除外责任等部分条款进行调整规定。具体如下:

一、调整重大疾病和意外伤害保障待遇赔付标准

随着连云港市职工互助互济保障工作在职工中的影响力逐渐扩大,职工申领保障待遇人次与金额逐年上升,目前,申领金额已超过保障资金管理上限,现将关于《保障计划补充规定》第一条提高保障待遇赔付标准恢复至《市政府办公室转发连云港市职工重大疾病和意外伤害互助保障计划的通知》(连政办发201895 号)文件规定。即:职工重大疾病互助保障第一类病种赔付标准 15000 元,第二类病种赔付标准 5000 元,首次参保人的减责期按 30%支付,免责期待遇不变;职工意外伤害互助保障待遇支付标准 500-20000 元(具体见原文)。

二、调整住院慰问(医疗)保障金相关条款

住院慰问保障金

《住院慰问(医疗)保障金暂行规定》第三条第一项住院慰问保障金调整为:会员在一个保障期内,住院治疗期间产生的医疗费自理部分不足 15000 元的,可按最高住院治疗天数申领一次住院慰问保障金(以医院出院记录起止日期为准,住一晚或缴纳一天床位费为一日)。

具体标准如下:

5-10 日(含)给付 500 元住院慰问保障金;

11-15 日(含)给付 800 元住院慰问保障金;

16 日及以上给付 1000 元住院慰问保障金。

住院医疗保障金

《住院慰问(医疗)保障金暂行规定》第三条第二项住

院医疗保障金调整为:会员在一个保障期内,住院治疗期间产生的医疗费自理部分超 15000 元的,可按自理部分 10%比例申领一次住院医疗保障金,保障金最高给付额为 1.5 万元(自理部分金额计算保留至百元,不足部分四舍五入)。

三、修改《保障计划》除外责任

《保障计划》第六条第 3 项规定调整为:参保人有违章驾驶机动或非机动交通工具所致事故,故意犯罪或拒捕、自杀或故意自伤、斗殴、醉酒及使用毒品,地震、战争、军事、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导致的伤害和疾病等行为的。

四、执行时间

以上规定自 2024 1 1 日起执行。住院首日,重大疾病、意外伤害首次发现或发生在 2024 1 1 日之后,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连云港市职工互助互济会

                 2023 12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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