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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职业技术学院职称评审工作办法(暂行)

发布日期:2021-10-15    作者:     来源: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学校职称制度改革,不断规范和完善学校职称评审工作,充分发挥职称评聘的政策导向与激励作用,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国家和省、市职称评审工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关于下放全省高职院校教师职称评审权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发〔201887号)精神,学校具有教师、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育管理研究和实验技术职称系列高、中、初级职称和其他辅系列中级、初级职称评审权,由学校自主制定评审标准、自主开展职称评审、自主颁发职称证书。其他辅系列人员的高级职称,在空缺岗位内由学校向有关评委会择优推荐评审。

第三条 职称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竞争原则,根据岗位工作需要,严格对照评审资格条件,突出师德为先、能力业绩、社会服务的职称评价导向,以个人思想政治表现、工作态度、工作表现、工作能力、教学质量、学术水平、工作业绩作为职称评聘的重要依据,科学合理、客观公正地进行评价。

第四条 学校成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专门机构,负责全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组织、评议、评审、监督等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中、高级职称评审工作。严格执行按岗申报、按岗评聘的政策。评聘人员范围限我校在职在岗的教师及其他系列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六条 职称评审工作在上级综合管理部门核定的专业技术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内,结合我校事业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需要,科学设置专业技术岗位,统筹安排各级职务岗位使用计划,并预留一定数额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用于引进优秀人才,确保学校的可持续发展。

第七条 经学校研究,使用当年高级职称岗位空余数的70%用于高级职称申报。教学岗位和非教学岗位的分配比例,根据各二级单位推荐的符合评审资格条件的拟申报人员情况,按照向教学岗位倾斜的原则,同时又适当控制两者之间的合理占比差距来确定分配方案。

第三章 评审标准

第八条 教师、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育管理研究和实验技术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资格条件,2018年在原有资格条件的基础上进行过渡(附件1)。其他系列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按照江苏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资格条件执行。

第四章 评审组织

 

第九条 学校成立职称工作领导小组

职称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讨论决定职称评审的重大事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事处,其职责是在职称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宣传并贯彻国家和省、市各项职称评审政策,起草学校职称评审文件,负责职称评审具体工作和日常事务。

第十条 学校成立资格审查工作小组、教学质量综合考核小组,各院(部)成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推荐小组,各类小组人数原则为单数。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要坚持公平、公正、有序开展工作。

资格审查工作小组由人事处、教务处、科技处等部门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组成,主要职责是对申报人员的思想品德、学历、资历、教学、科研业绩等进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教学质量综合考核小组由教务处牵头组建,报校领导审批,负责对申报人员的教学质量进行考核,评定申报人员教学质量综合考核等级,提出综合考核意见。

各院(部)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推荐小组,由院(部)部分领导及相关学科专业教学、科研水平较高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专家组成。各院(部)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推荐小组根据有关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文件精神,对申报人员进行材料审核、推荐。

第十一条 设置评审专家库

评审专家库由主任委员库、评审委员库和学科组成员库三个子库组成。其成员可以在省内外同行专家中遴选。主任委员库由5-7名在职的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知名度较高的学术或专业带头人组成。评审委员库和学科评议组成员库中,校外专家均不得少于20%。评审委员库由在职的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专家组成,人数一般在30人以上;学科评议组成员库由在职的相应学科专家组成,每个学科评议组成员库人数一般在10人以上。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专家库应受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其中受聘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不少于三分之二。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专家库中受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不少于三分之二。评审专家库中45岁以下的专家不少于1/3。评审委员会任期为三年。

第十二条 组建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和学科评议组

(一)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

根据评审对象情况,从主任委员库中随机抽取评委会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各1名,从评审委员库中随机抽取若干名成员,组成执行评审委员会,人数不少于13人(中级职称执行评审委员会人数不少于11人),其中校外专家不少于2人。

学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对照各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对各学科评议组推荐人员的德、能、勤、绩等情况进行全面审议,确定评审意见。评审结果采取无计名投票方式,赞成票达到三分之二及以上为通过。

(二)学科评议组

根据我校教学单位设置、学科性质、个人申报学科类别等情况,组建相应学科评议组。学科评议组由相关学科评议组成员库中产生,人数不少于5人,其中,校外专家不少于1人。学科评议组负责人一般由评委会执行委员担任。

学科评议组负责对本学科申报人员进行材料审查、面试答辩,同时对申报人员的知识结构、学术道德、学术水平、教学能力、科研能力、专业建设业绩、组织协调能力、发展潜力等进行全面评议,确定评议结果。评议结果采取无计名投票方式,赞成票超过二分之一的方可向学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推荐。

(三)承担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任务的评审委员会执行委员、学科评议组成员由受聘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承担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任务的评审委员会执行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成员中受聘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不少于二分之一;承担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任务的评审委员会执行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成员中受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不少于三分之二。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三条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程序如下:

(一)公布岗位

学校根据上级综合管理部门审批的各级各类岗位数,结合学校岗位聘任实际情况及个人申报情况,确定当年度可申报岗位数。岗位数须在评审前进行公布,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二)个人申报

根据学校通知,申报人员对照任职条件,向所在二级单位提出申请,并在规定时间内填写评审表、情况简表,同时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申报人员的各类业绩材料截止时间为申报前一年的1231日。申报人提交相关材料时,应对本人的学术行为是否符合学术规范、所提供的业绩材料是否真实做出书面承诺,否则由所在单位取消申报资格。

(三)单位审核推荐

所在单位根据学校有关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文件精神,对申报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社会实践能力、继续教育情况、学历、资历等进行审核,谁审核谁负责谁签字,在本单位范围内,公开展示申报人员的工作成绩和科学研究成果等材料。

申报人员在单位内进行公开述职,汇报任现职以来的思想政治表现、岗位业务工作、教育教学工作实绩、科研业绩等。在个人述职的基础上,所在单位组织民意测验,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参加民意测验的人数应不低于本单位教职工人数的三分之二(机关人员的由机关总支负责组织),且人数不得少于15人,民意测验同意人数超过测验成员的三分之二作为基层单位评审推荐的重要依据。

对于申报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育管理研究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还需由所在单位对其工作业绩进行民主测评(机关人员的由机关总支负责组织),测评范围为所在二级单位和服务对象代表,测评人数一般不得少于15人,申报副高级、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优良率达70%以上为通过,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优良率达80%以上为通过。

各单位将符合申报资格人员材料报人事处。

(四)代表作同行专家鉴定

申报教师、实验技术、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育管理研究高级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均须将论文论著代表作送同行专家鉴定。申报人员须按照规定要求,提交同行专家鉴定材料。

1.申报高级职称代表作同行专家鉴定工作,由学校统一组织实施。

2.代表作同行专家鉴定送审原则

1)论文、论著的送审高校一般为省内外知名大学。

2)申报正高级职务人员,须将3篇(部)代表作(一式3份)送3名校外具有正高级职务的在职同行专家鉴定;申报副高级职务人员,须将2篇(部)代表作(一式2份)送2名校外具有高级职务在职同行专家鉴定(至少1名具有正高级职务)。

3)采取回避制。申报人的亲属、直接指导教师和论文、论著、科研成果的合作者均不得参加鉴定。

4)采取保密制。由人事处负责论文、论著送审去向,申报者个人不得指定送审学校或指定专家进行鉴定。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若有干预,打探论文、论著送审情况的,将在学校职称评审委员会予以通报。

5)鉴定结果至多有1个“基本达到”,其他均为“已达到”方可申报。

(五)资格复审

学校资格审查小组对推荐人选的教学、科研、管理业绩、考核情况等进行资格复审。具体分工如下:

教务处负责审查申报人员的教学质量、教研教改成果、教学综合考核等级等。主要审核教学内容、教学工作量、教学效果、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实验室建设和教研教改等内容。

科技处负责审查申报人员的科研项目和成果等。审核论文的期刊级别,论著中本人承担角色,科研项目成果的来源、类别、级别、本人承担的角色等内容。

学工处负责审核学生工作相关内容。

人事处负责对申报人员资格进行全面审查,依据相关文件对申报人员是否具备资格条件提出审核意见。

审查小组须严把材料审核关,落实责任追究制度,谁审核谁负责谁签字,采取“流水式审核”办法,即每位审核人员负责一个或几个项目的审核工作,做到同一项目审核标准一致。审核结束后,审查小组对通过审核的材料进行整理,确保申报材料书写规范、内容真实。对审核结果不符合申报资格的材料予以退回,杜绝不符合条件的人员进入到学校评审环节。

(六)申报材料公示和展示

申报高级职称人员的《江苏省高校教师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人员情况简表》(电子版)在学校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为进一严格校内评审程序,确保评审推荐质量,充分体现评审工作的公正性和透明性,接受广大教职工的监督,将申报人员的教学科研成果等相关材料放在指定地点进行展示。

(七)学科组评议并公示

学科评议组负责对申报高、中级职务人员进行评议推荐。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须进行面试答辩,向学科评议组成员简述本人在教学、科研、管理等方面的基本情况,重点阐述个人研究成果的创新之处,并回答评议组提出的问题。

学科组在申报人进行面试答辩的基础上,对申报人的业绩、成果及其他材料进行评议,结合基层单位推荐结果、代表作同行专家鉴定结果以及思想品德考核和教学能力质量考核结果,按照连云港职业技术学院各系列职称条件进行全面评议。在学校规定的岗位限额内采取无记名投票表决,赞成票超过出席会议专家人数1/2的为通过。评议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八)学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

学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将根据学校的岗位设置情况及当年专业技术岗位使用数,对有评审权的系列进行学科组组长答辩汇报,评审会员会审议、评审,对没有评审权的系列进行审议、推荐。经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赞成票超过出席会议委员人数2/3的为通过。

(九)评审结果公示

评审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十)发文和备案

对有评审权的系列,发文公布评审结果,并分别报省人社厅、市人社局备案。对没有评审权的系列,推荐到相应的主管部门参与评审。

(十一)颁发证书

通过评审人员由学校颁发证书。

第六章 相关政策

第十四条 关于主系列

专业技术人员可自主申报两个系列以上的职称,但应根据现聘岗位先申报评审主系列职称,待取得主系列职称后再申报其他系列职称。

第十五条 关于按岗申报和同级转评

(一)关于按岗申报

按照按岗评聘、规范管理的岗位设置原则,申报人必须按本人现聘岗位申报相应系列的专业技术资格。其中:

1.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对象为专职辅导员,即在一线直接从事大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人员,包括二级学院的党总支副书记、团总支书记、学办主任等正科级及以下从事学生工作的人员。

2.跨系列转岗人员,在转岗之日起1年内,可按原聘岗位申报相应系列的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转岗时间超过1年的,按现聘岗位申报相应系列的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

3.从高校外其他企事业单位调入、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教职工,非个人原因尚未初定专业技术资格,来校工作满1年后,已符合相应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的,允许其按照规定程序直接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4.为促进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与岗位聘用的有效衔接,教职工在本校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后,须在本校履行一定的服务期(副高级6年,正高级8年),在评审前签订服务期承诺书(附件2)。

(二)关于同级转评

1.按现聘岗位申报高一级职务,比照原有职务,属跨系列、跨岗位的,除下列情况外,均须同级转评:

1)具有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现工作在管理岗、专职辅导员岗或实验技术岗,可直接按现岗位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

2)具有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现工作在管理岗位,可直接申报教育管理研究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

3)具有教育管理研究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现工作在专职辅导员岗,可直接申报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

2.申请同级转评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必须在现聘岗位工作满1年以上。

3.同级转评专业技术资格后,原专业技术资格的任职年限可与现专业技术资格的任职年限连续计算。对于聘用在教师岗位、已从非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同级转评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晋升高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需从事高校教学科研工作3年以上。

第十六条 关于隔年申报

连续两年申报同一级职务或同级转评未通过者,原则上须间隔一年后方可再次申报。如次年取得突出成果,经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同意后方可连续申报次年职称。次年底前达到规定退休年龄者可不受此限制。

第十七条 对从国内外引进、没有职称或越级申报职称的高层次人才,可根据个人实际水平、能力和业绩成果直接申报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职务,其研究成果在全校公开展示,学校将从严把关审核。

第七章 评审纪律与监督

第十八条 职称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凡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申报职称,涉及评委应主动回避或被告知回避,不得参与学科评议组及评审委员会评议评审工作。

第十九条 为了维护职称评审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杜绝不正之风,确保职称评审工作有序开展,学校成立职称评审监督小组,职称评审监督小组由监察室、工会、人事处负责人组成,负责受理职称评审工作中教职工的申诉请求,根据申诉人员提交的申诉事项,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提交学校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审议。

第二十条 各级评审机构及其成员应严格履行职责。对于不能执行政策规定,违反程序和评审纪律,不能保证评审质量,不能正确履行评审职责的评审机构及成员,视情节采取限期纠正、取消评委资格、通报批评、停止评审、取消评审权、宣布评审结果无效等处理措施。

第二十一条 对于违背师德规范,产生不良影响者,延迟1年以上申报。受警告处分或年度考核基本合格者,延迟1年以上申报,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受记过以上处分或年度考核不合格者,延迟2年以上申报,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有谎报学历、资历、业绩或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的,延迟3年以上申报。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要认真学习、准确把握评审条件和政策,严把审核关,凡不符合申报条件和政策的人员、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材料,一律不得上报。对评审材料审核不严,对弄虚作假行为包庇、纵容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公示中反映的学术不端等问题,按照《江苏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学术不端和违规行为举报投诉处理规程》(苏教规〔201211号),责成相关职能部门调查核实,由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负责解释。如举报属实,则取消被举报人申报资格,并根据《规程》做出相应处理,同时不再补充申报。凡申报材料弄虚作假、论文抄袭剽窃的人员,一经查实,取消其3年内的申报晋升资格,并根据有关规定作出严肃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学校各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机构必须在不少于规定的出席人数的情况下开展工作。未出席评审会或中途离会而未参加评审议程的评委不得投票、委托投票或补充投票。

第二十五条 评审结果无论通过与否,必须填入评审表,评审负责人应当在评审表上签章。对评审未通过的对象,当年不得进行复议、复评。

第二十六条 召开各类评审会议时,除参加评委和工作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列席。

第二十七条 各类评审会、各环节审核审查资料、文件,除按规定存入个人档案外,评审结束后,一律交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保存。

第二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人事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校职称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二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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