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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连云港市第六期“521 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实施办法》的补充通知
发布日期:2023-05-30 作者: 来源: 点击:
各县区委(功能板块党工委)人才办,市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高层次人才培养,优化市人才发展专项资
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对
2020
年
12
月制定的《连云港
市第六期“
521
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实施办法》(连人才〔
2020
〕6号)
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予以修改如下:
一、将第二十五条中“培养期内,第一层次培养对象,以20万元为平均数,择优给予10-30万元的科研项目资助;第二
层
次培养对象,以
10
万元为平均数,择优给予
5-15
万元的科研项
目资助;第三层次培养对象,以
5
万元为平均数,择优给予
3-8
目资助;第三层次培养对象,以
5
万元为平均数,择优给予
3-8
万元的科研项目资助”,修改为“培养期内,鼓励支持培养对象
围绕我市高质量发展需要开展科研项目攻关,设立‘卡脖子’技术攻关人才支持专项、重
点行业领域人才支持专项、青年人才支
点行业领域人才支持专项、青年人才支
持专项等专项类别,根据人才研究成果及转化情况择优分别给予
10-30
万元、
5-15
万元、
3-8
万元项目资助”。
二、将第三十四条中“培养期内,入选为省‘
333
工程’培
养对象的,不再作为市‘
521
工程’培养对象培养”,修改为“培
养期内,入选为省‘
333
工程’培养对象的,不再享受市‘
521
工程’培养补助,对于未获得过省‘
333
工程’科研项目资助的
人才,仍可申报市‘
521
工程’项目资助”。
本通知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中共连云港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
年
5
月
30
日
下一条:
关于做好2023年度市第六期“521工程”科研项目资助工作的通知
【
关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