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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连云港职业技术学院 技能大赛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5-15    作者:     来源:     点击:

各院部、各部门:

《连云港职业技术学院技能大赛管理办法(修订)》已经学校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连云港职业技术学院技能大赛管理办法(修订)


连云港职业技术学院

20245月10日


连云港职业技术学院院长办公室 2024年510日印发

共印20份

附件:

连云港职业技术学院技能大赛管理办法

(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支持我校师生积极参加各级各类技能大赛,坚持“以赛促教、以赛促学”,推进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的改革,提高广大师生的职业技能,提升教师教学能力,强化学生实践创新能力、团队协作及工匠精神的培养,规范师生参加技能竞赛的组织管理工作,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技能大赛项目与级别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生技能大赛、教师技能大赛(含教师教学能力比赛)等。根据大赛组织机构的性质,各类技能大赛分为以下四个级别:

1.校级技能大赛:指由教务处牵头组织的技能大赛或由二级院部牵头组织、教务处审批同意举办的技能大赛。校级技能大赛可通过职业技能竞赛月活动开展,竞赛项目应与职业能力的培养和单项技能的训练紧密联系,同时为省级技能大赛项目选拔人才,以下简称“校赛”。

2.省级技能大赛:指由江苏省教育厅主办的“江苏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和“江苏省职业院校教学能力比赛”,以下简称“省赛”。

3.国家级技能大赛:指由教育部牵头主办的“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和“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教学能力比赛”,以下简称“国赛”。

4.国际级技能大赛:指世界技能大赛、世界职业院校技能大赛、金砖国家职业技能大赛等比赛。国际级技能大赛采用一赛事一立项”方式确定。

第三章  技能大赛组织与管理

第三条  学校的技能大赛工作在学校统一领导下进行,由教务处负责组织协调与统筹,各二级院部负责具体管理。

第四条  各类技能大赛项目均应履行申报与审批程序,事先未经申报并批准立项的大赛项目不予经费支持,不纳入大赛奖励、教师教学业绩考核等各项统计范畴。

第五条  教务处做好各类技能大赛的协调管理工作;收集、公布各类竞赛的信息;负责技能大赛立项管理及相关表彰和奖励工作;组织技能大赛的总结与交流;整理、归档大赛相关资料;牵头组织或指导各二级院部举办校级技能大赛等。

第六条  各二级院部成立相应的大赛组织委员会(一般由各二级院部负责人以及相关行企专家组成),做好各级技能大赛的宣传工作,提高师生的参与度,增强大赛的影响力;负责各级大赛的筹备、组织和实施,做好竞赛指导教师及参赛团队的建设;制定相应的大赛实施方案;组织参赛学生队伍的选拔和培训工作;筹划技能练习场地、仪器设备的准备工作等。

第四章  参赛培训及经费保障

第七条  技能大赛集中培训一般应安排在课余时间进行,不在学生上课时间安排培训活动。

第八条  各二级院部要把技能大赛作为实践教学的一个重要环节纳入人才培养方案,培训的内容纳入课程体系。组织参加省级以上(含省级)技能大赛的学生队伍的选拔和培训,组建包括参赛选手与备赛选手的备赛团队,广泛选拔后确定的备赛学生人数原则上不超过参赛学生人数的2倍。制定大赛备赛方案,主要包括参赛项目、组织机构、参赛选手、指导教师、训练指导计划、经费预算、保障措施、获奖目标等,报教务处审批后执行。省级以上大赛项目原则上应组织校内选拔赛,确保参赛项目的质量。

第九条  各参赛项目应明确大赛成绩目标,连续参加同一赛项预定目标原则上不得低于上届取得的成绩。

第十条  学生参加的省级以上赛项需有指导教师(参赛学生1人的赛项,安排指导教师1人,参赛学生2人以上的赛项,安排指导教师1-2人。每一位教师在同一年中指导同一等级技能大赛至多一次)。原则上无省赛指导经验的教师不单独指导学生参加大赛;在省赛中未获奖以及连续两年在省赛中最高获三等奖的指导教师,暂停一年担任指导教师。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技能大赛专项资金,纳入学校财务预算,用于各类技能大赛的经费开支、师生奖励等。国赛、省赛和校赛的经费由教务处申报预算并统筹管理,其他技能大赛经费由各二级院部申报预算并统筹管理。

第十二条  指导教师和参赛教师必须全程参与技能大赛的指导和训练工作,学校在工作量计算时给予训练课时认定(可抵教学课时)。省赛每个赛项,指导教师或参赛教师比赛当学年可申请认定50课时/人(省级三等奖)、100课时/人(省级二等奖)、 150 课时/人(省级一等奖),国赛每个赛项,指导教师或参赛教师比赛当学年可申请认定200课时/人(国家级三等奖)、300 课时/人(国家级二等奖)、400课时/人(国家级一等奖)。相应的课时费由学校按50元/课时标准发放。如发生以下情况则取消相应的课时经费发放:教务处在例行检查中发现指导教师或参赛教师未在现场进行指导或训练达3次(如有特殊情况提前向教务处报备),以及指导或训练态度不端正,责任心不强等。

第十三条  代表学校参加技能大赛的参赛学生、备赛学生在集中训练期间,教师可以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开展相关课程的教学与考核(包括免修等)。具体方案经院部、教务处审批后执行。免修课程成绩可按不低于 80 分认定。对于在省级以上比赛中获得一等奖(金奖)、二等奖(银奖)、三等 奖(铜奖)的参赛学生团队成员,参赛所在学期课程成绩,国赛获奖按不低于95分进行赋分,省赛获奖按不低于85 分进行赋分,学生通过学习获得更高分数,按最高分赋分。参赛团队学生在奖学金评定、评优评先、组织发展、士官选送、对口升学等方面优先考虑。

第十四条 立项批准后的省级以上技能大赛从开始训练至赛前的双休日、寒暑假,学生训练学校给予30元/(生﹒日)(含备赛选手)的训练补助,二级学院可给予1:1配套补助。

第十五条  参赛经费包括参赛差旅费、出差补助、训练耗材费用,教师工作量津贴,培训所需仪器设备费用、软件购置费等。仪器设备费用、耗材费用及软件购置费需提前报学校审批,批准后予以报销。外出参赛领队、指导教师和参赛学生的差旅费等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学校立项技能大赛所需的仪器设备原则上列入年度实验室建设设备购置项目。确实难以提前做出预算和计划的专用仪器设备,可经教务处审核,报学校领导审批,实施采购。其中有市级以上专业(群)等综合性建设项目经费资助的,技能大赛所需仪器设备费用原则上在该项目经费中列支。

第十七条  训练、参赛过程中所需仪器设备耗材等,根据各二级院部实训条件或经学校调配可满足要求的,不予采购;无法满足要求的,按学校采购制度执行。

第十八条  技能大赛经费的开支要贯彻节约高效原则,并严格按照学校相关财务规定执行,具体报销流程及要求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五章  竞赛奖励

第十九条  学校奖励省赛以上获奖赛项。根据各参赛项目获得的成绩,对参赛选手和指导教师分别进行奖励。省赛、国赛奖励标准如下:

省级以上技能大赛奖励标准

类别

级别

奖励等级

奖励标准(万元)

指导教师、

参赛教师

国际级

一等奖

20

二等奖

15

三等奖

13

国家级

一等奖

12

二等奖

8

三等奖

6

省级

一等奖

5

二等奖

1

三等奖

0.2

参赛学生

国际级

一等奖

6

二等奖

5

三等奖

4

国家级

一等奖

3

二等奖

2

三等奖

1

省级

一等奖

0.6

二等奖

0.4

三等奖

0.2

1:奖项设置不同于列表中的,只奖励前三个等级的奖项。

2.学生技能大赛,如果一个项目的参赛学生数超过2人,每人奖励按有2个参赛学生项目的同等级奖励标准执行。

第二十条  获得省赛一等奖以上的,所在院部及分管职能部门(最多各1个)年度综合考核直接评定为第一等次。

第二十一  参赛或指导学生获得省赛一等奖以上的教师,学校在职称评审、岗位聘任、年度考核、评优评先、教学考核等方面优先考虑、予以倾斜。

第二十  获得省赛一等奖以上的参赛师生,授予“连云港职业技术学院职业技能标兵”荣誉称号。指导教师,授予“连云港职业技术学院职业技能大赛优秀指导教师”荣誉称号。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同一参赛队伍在同届技能大赛的不同级别比赛中获取多个奖项的,按获奖最高等级对应标准予以奖励。

第二十四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竞赛项目界定及奖励标准部分按照《连云港职业技术学院高质量发展业绩奖励办法(2024年修订)》相关规定执行,其他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  本办法由教务处、学工处负责解释,2024年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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