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项目实施流程和风险提示清单
(第一版)
流程
实施流程重点事项
常见问题和风险提示
(一)
编制
采购
预算
(1)结合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单位经费支出预算标准、资产配置标准的要求,科学合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存在未按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预算支出标准、资产配置标准编制预算等问题。
(2)按照厉行节约、合理编制的原则,落实政府过紧日子要求,严把支出关口,政府采购预算与部门预算同步编制、同步申报。
存在政府采购预算与部门预算未同步编制、同步申报等问题。
(3)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全部纳入编制范围,切实做到应编尽编、应采尽采,防止无预算采购、超预算采购。
(1)针对集采目录内但未达限额标准的项目,存在未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未履行政府采购程序的问题。
(2)针对限额标准起点金额项目,存在未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未履行政府采购程序的问题。
(3)存在将项目化整为零等规避政府采购程序的问题。
(4)结合实际工作需求并经过市场调查,了解相关产业发展、市场供给、同类采购项目历史成交信息,测算项目经费构成,提出本年度项目预算需求。
存在测算误差过大,导致后续资金缺口影响项目推进或者预算资金浪费等问题。
(5)梳理政府采购事项对应的采购品目和预算金额,汇总预算项目及涉及的采购预算,按规定向主管预算单位、财政部门申报。
存在涉及多品目事项,采购品目确定不准确的问题。
重点事项
(二)
公开
意向
(1)采购意向由预算单位定期或者不定期公开。
存在公开采购意向的项目名称、内容、预算安排等与实际采购项目出入较大的问题。
(2)部门预算批复前公开的采购意向,以部门预算“二上”内容为依据;部门预算批复后公开的采购意向,以部门预算为依据。预算执行中新增采购项目应当及时公开采购意向。
(3)采购意向公开时间应当尽量提前,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公开采购意向。
存在认为开始采购才可以公开采购意向的误区。
(4)因预算单位不可预见的原因急需开展的采购项目和涉密采购项目,可不公开采购意向。但是需要履行属地财政部门确定的不公开采购意向程序。
(三)确定
需求
(1)采购需求应当依据部门预算(工程项目概预算)确定。
(1)存在属于政府投资项目未履行立项、可研报告、初步设计等审批的问题。(2)存在信息化建设项目未履行立项、联审等程序的问题。(3)存在行政办公用房未履行大中修管理程序的问题。
(2)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遵循预算、资产和财务等相关管理制度规定,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
存在与实际需求不符等情况,导致项目后续无法正常实施。比如:超预算编制需求,资产配置超标准、过度压缩预算(未预留合理利润)无供应商响应等。
(3)确定采购需求应当明确实现项目目标的所有技术、商务要求,功能和质量指标的设置要充分考虑可能影响供应商报价和项目实施风险的因素。
存在违反《连云港市政府采购文件编制负面清单》(连数发〔2024〕37号)中列举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禁止的问题。
(4)采购需求应当清楚明了、表述规范、含义准确。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应当客观,量化指标应当明确相应等次,有连续区间的按照区间划分等次。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应当说明采购标的的功能、应用场景、目标等基本要求,并尽可能明确其中的客观、量化指标。
(5)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技术要求。
(6)采购人可以在确定采购需求前,通过咨询、论证、问卷调查等方式开展需求调查,面向市场主体开展需求调查时,选择的调查对象一般不少于3个,并应当具有代表性。
存在未按规定开展需求调查、选择调查对象不符合要求的问题。
(7)采购项目符合《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开展需求调查。
存在未落实该项规定的问题。
(四)编制
实施
计划
(1)采购实施计划,是指采购人围绕实现采购需求,对合同的订立和管理所做的安排。①合同订立安排,包括采购项目预(概)算、最高限价,开展采购活动的时间安排,采购组织形式和委托代理安排,采购包划分与合同分包,供应商资格条件,采购方式、竞争范围和评审规则等。②合同管理安排,包括合同类型、定价方式、合同文本的主要条款、履约验收方案、风险管控措施等。
(1)存在项目未履行立项、评审等程序的问题。(2)存在采购方式选择不规范的问题,比如:对于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等方式使用不符合规定。(3)供应商资格条件、评审规则等设置,存在违反《连云港市政府采购文件编制负面清单》(连数发〔2024〕37号)中列举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禁止的问题。
(2)采购人要根据采购项目实施的要求,充分考虑采购活动所需时间和可能影响采购活动进行的因素,合理安排采购活动实施时间。
存在项目实施时间安排不科学、不合理,寻求监管部门违法压缩采购时间的问题。
(3)根据采购需求特点提出的供应商资格条件,要与采购标的的功能、质量和供应商履约能力直接相关,且属于履行合同必需的条件,包括特定的专业资格或者技术资格、设备设施、业绩情况、专业人才及其管理能力等。业绩情况作为资格条件时,要求供应商提供的同类业务合同一般不超过2个,并明确同类业务的具体范围。
(4)采购需求客观、明确的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中客观但不可量化的指标应当作为实质性要求,不得作为评分项;参与评分的指标应当是采购需求中的量化指标,评分项应当按照量化指标的等次,设置对应的不同分值。
存在评审因素、规则等未细化、量化等问题。
(5)不能完全确定客观指标,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可以结合需求调查的情况,尽可能明确不同技术路线、组织形式及相关指标的重要性和优先级,设定客观、量化的评审因素、分值和权重。
(6)价格因素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确定分值和权重。
存在违规设置价格分的分值和权重的问题。比如:为了提高主观分权重,违规压低价格分的分值和权重。
(五)审核
备案
程序
(1)采购人应当建立审查工作机制,在采购活动开始前,针对采购需求管理中的重点风险事项,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进行审查,审查分为一般性审查和重点审查。①一般性审查主要审查是否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内容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实施计划;②重点审查是在一般性审查基础上,进行非歧视性审查、竞争性审查、采购政策审查、履约风险审查及采购人或者主管预算单位认为应当审查的其他内容。
存在未建立和未履行审查机制的问题。
(2)对于审查不通过的,应当修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的内容并重新进行审查。
(3)审查工作机制成员应当包括本部门、本单位的采购、财务、业务、监督等内部机构。采购人可以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相关专家和第三方机构参与审查的工作机制。
(4)参与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实施计划的专家、第三方机构不得参与审查。
(六)
委托
代理
机构
(1)采购人采购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
存在采购人对年度集中采购目录不了解,针对涉及多品目的项目,未准确确定集采目录内品目,并委托集采机构代理的问题。
(2)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项目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自主商请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者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3)采购人应当根据项目特点、代理机构专业领域和综合信用评价结果,从江苏政府采购网公布的名录中自主择优选择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摇号、抽签、遴选等方式干预采购人自行选择代理机构。
存在采购人为了规避廉政风险,未结合项目特点、代理机构情况等规定要求,采取随机抽取、低价遴选等方式确定代理机构。
(4)采购人委托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应当与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采购代理范围、权限、期限、档案保存、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协议解除及终止、违约责任等具体事项,约定双方权利义务。
存在签订代理协议不明确、代理机构“越权”代理等问题。
(七)编制
文件
(1)采购文件应当严格按照审查通过的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编制。
(2)采购人也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或者其他第三方机构编制采购文件。
存在采购人委托意向供应商编制采购文件的违法问题。
(3)采购文件编制中,根据采购需求特点提出的供应商资格条件,要与采购标的的功能、质量和供应商履约能力直接相关,且属于履行合同必需的条件,包括特定的专业资格或者技术资格、设备设施、业绩情况、专业人才及其管理能力等。
(4)采购文件编制中,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
(5)采购人应当通过确定供应商资格条件、设定评审规则等措施,落实支持创新、绿色发展、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功能。
存在采购人未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问题。
(八)发布
公告
(1)采用公告邀请供应商的,公开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竞争性谈判公告、竞争性磋商公告、询价公告等政府采购信息,应按照《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的通知》(苏财购〔2024〕117号)规定的格式编制。
(2)采购人应在准确计算公告期间和开标日期等基础上,通过“苏采云”系统提前1个工作日提交信息发布申请,通过审核后,由系统自动在江苏政府采购网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网站上发布。
(3)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且达到公开招标数额的货物、服务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报财政部门批准之前,应当通过“苏采云”系统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示,并将公示情况一并报财政部门。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4)实现电子化采购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供应商免费提供电子采购文件;暂未实现电子化采购的,鼓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向供应商免费提供纸质采购文件。
(九)组织
评审
工作
(1)组建评审(评标)委员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规定,从江苏省财政厅设立的专家库中抽取专家。抽取专家的品目应当符合项目评审要求,并确保1:3抽取比例。除竞争性谈判(磋商)方式采购,以及异地评审外,抽取专家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评审活动开始前2个工作日。
(1)存在抽取评审专家的品目,与采购项目涉及品目不相符的问题。(2)存在抽取评审专家的时间早于评审活动开始前2个工作日的问题。(3)存在评审专家名单解密早于开标时间的问题。
(2)组织开启(开标)工作,全流程电子化采购活动中,开标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各投标人通过电子化平台签到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电子化平台开启(开标)。
(3)组织评审(评标)前期工作,全流程电子化采购活动中,由采购代理机构组织评审委员会签到后,介绍评审委员组成人员、项目基本情况、宣布评审(评标)纪律,公布响应(投标)供应商名单。
存在采购代理机构在该阶段发表倾向性言论的问题。
(4)确认评审(评标)专家回避情形,根据公布的响应(投标)供应商名单,组织专家确认是否需要回避。出现评审(评标)专家缺席、回避等情形导致评审现场专家数量不符合规定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在专家管理系统中补抽评审专家。无法及时补足评审专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立即停止评审工作,妥善保存采购文件,依法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磋商小组进行评审。
(1)存在应当回避的评审专家,未依法回避的问题。(2)存在评审专家迟到的问题。
(5)推选评审(评标)委员会组长,由参与评审(评标)活动的专家,共同推荐评审(评标)委员会组长。
(6)组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招标方式项目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其他非招标方式项目由评审委员会共同履行资格审查程序。
(1)存在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不细致、不认真的问题。(2)招标项目中,存在由评标委员会代替采购人进行资格审查的问题。
(7)评审(评标)委员会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方法和标准,对商务和技术方面内容进行独立评审和打分,禁止发表倾向性言论。
(1)存在评审(评标)委员会成员未按采购文件评分、未独立评审、分工评审、发表倾向性言论等问题。(2)代理机构人员、采购人代表等干扰评审(评标)委员会正常评审。
(8)采用竞争性磋商(谈判)方式的采购项目,评审委员会还需要分别进行磋商和谈判,在此基础上进行最后报价。
存在未依法进行分别磋商、谈判环节的问题。
(9)评审(评标)委员会完成打分后,根据系统提示对打分情况进行复核,针对保留意见情况需依法书面作出说明。
存在评审(评标)委员会个别专家畸高畸低打分的问题。
(10)评审(评标)委员会进行价格评审,需对符合价格扣除和折扣供应商给予政策支持,由系统自动计算价格得分。
(11)评审(评标)过程中,出现依法需要澄清事项,由评审(评标)委员会向相关供应商依法组织澄清程序。
(1)存在未依法履行澄清程序的问题。(2)存在履行澄清程序走过场、对澄清反馈内容把关不严等问题。
(十)确认
结果
(1)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评审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系统平台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成交(中标)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成交(中标)供应商。
存在超期的问题。
(2)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成交(中标)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成交(中标)通知书,并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成交(中标)结果,采购(招标)文件、中小企业声函等随成交(中标)结果同时公告。
(1)存在超期发布成交(中标)通知书的问题。(2)存在成交(中标)公告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问题。
(十一)
签订
合同
(1)采购人与成交(中标)供应商应当在成交(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招标)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1)存在超期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问题。(2)存在采购人或者成交(中标)供应商,因相关原因,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问题。
(2)签订的合同不得对采购(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成交(中标)供应商响应(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中标)供应商提出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
存在采购人向成交(中标)供应商提出不合理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
(十二)合同
(1)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存在合同公示超期的问题。
(2)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等备案。
(十三)组织
履约
验收
(1)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对供应商的履约进行验收。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邀请有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参加验收并出具专业意见。
(1)存在采购人验收不及时、验收走形式、验收故意为难供应商、与供应商内外勾结开展验收等问题。(2)存在对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的项目验收不专业等问题。
(2)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人委托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组织采购人与成交(中标)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及时协助采购人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
(3)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书。验收书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
存在履约验收走形式、内外勾结等问题,比如:存在货物以次充好、虚报服务频次、降低服务水平等问题。
(4)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进行公共服务项目满意度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履约验收的参考依据,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
存在未邀请服务对象或者精选服务对象参与验收的问题。
(十四)归档
档案
(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
(2)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15年。
存在采购档案未依法保存、保持年限不达15年要求等问题。
(3)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存在采购档案资料保存不完备的问题。
上一条:苏财购[2026]36号 江苏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的通知 下一条:连财购〔2025〕58号关于市级预算单位上线使用政府采购服务类网上商城的通知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