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职业技术学院
财务报销管理办法(修订)
为了进一步加强会计基础工作,提高预算执行的有效性,规范财务报销行为,更好地为教学、科研、后勤等工作服务,根据《会计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省教育厅关于省属高校落实财务管理领导责任严肃财经纪律的若干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财务报销审批要求
(一)审批职责。按照“谁主管、谁签字、谁负责”、“重大经济事项集体决策”以及二级学院“经费支出党政联签”的原则,各级审批人应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和所授权限,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权限审批。
1.报账的业务部门经办人对申报业务和票据真实性负责,申报部门审批人负责对业务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核查审批。
2.财务处会计核算人员对所接报业务的真实性、合规性、甄别票据真伪、资金预算控制等进行审核。
3.审计处定期对核审业务的真实性、合规性、资金使用合理性、会计账务处理正确性等进行督查。
(二)审批权限。行政教辅后勤部门公用经费1000元及以下,由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各院部公用经费2000元及以下由院部党政主要负责人共同审批;预算内0.5万元及以下的费用开支,由分管校长进行审批,0.5万-1万元(含1万元)的费用开支,由分管财务校长进行审批,1万元以上由校长进行审批。
(三)审批事项规定
院部、部门负责人对经济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其他各级审批人对经济事项的合法性、合规性负责。
1.公务接待须严格执行《连云港职业技术学院接待管理规定》,接待部门须附“公务接待审批单”,报销票据必须有经办人、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校领导、分管财务校领导签字,然后由主管领导签批。
2.按规定程序审批的项目经费,如教学立项经费、设备购置费、重点学科建设经费、教师进修培训费等,由项目主要负责人和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签批。
3.横向、纵向科研课题经费的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负责人签批。
4.学生奖助学金、困难补助等款项,由学生处和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签批。
5.支付给外单位的各种工程款、设备款、材料款等须提供相关合同(或协议),经过招标程序的需提供招标记录,经过政府采购的设备发票须政府采购中心盖章,经项目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及分管校领导签批。
(四)审批人备案制度。各部门、二级学院须将其经费审批人的签名字样报财务处备案,作为报账依据。
第二条 财务报销票据要求
(一)原始票据管理要求
1. 从外单位取得的报销凭证,发票必须印有税务机关统一发票监制章,并加盖发票使用单位发票专用章;收据必须印有财政机关统一收据监制章,并加盖收据使用单位财务专用章。
2.发票或收据须注明付款单位一律为“连云港职业技术学院”,且必须为全称,不得简称。开票日期、内容、数量、单价、金额、开票人、收款人等一律填写齐全,发票大小写金额必须一致,书写规范。
3.报销日常经费的票据时限原则上应在一个学期之内;科研经费报销票据应不得超过项目执行期限。特殊情况须书面申请,报财务处负责人批准。
4.复印件原则上不得作为报销凭证。原票据如果遗失,应向出票单位取得存根联或记账联复印件,加盖出票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并书面说明,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和财务处负责人批准同意后,方能代作原始凭证。
5.申请报账的业务部门取得的外来原始票据中,未经事先批准,旅行社(旅行类)发票、定额发票不得作为有效报销凭据。
6.报账单位应按要求填制各类报账单据,注明所报内容、经费项目名称等信息,经费审批人在审批时,需在原始凭证上签批同意报销的票据张数和金额。
(二)原始票据的粘贴要求
所有原始票据必须按要求分类、分项目粘贴在连云港职业技术学院票据粘贴单上,并填列连云港职业技术学院报销报销单据汇总表,标明票据的数量、金额、项目名称、资金来源、支付方式。
(三)领款和交款必须有领款人和交款人的签字以及出纳人员的签字并加盖现金付(收)讫章。如属代为领款的,须代理人签名,不得冒充领款。
(四)根据《连云港市关于在市级预算单位全面推行公务卡结算方式的通知》,原则上不再办理个人借款事宜。
第三条 财务报销手续
报销程序:报销人填写报销单(经办人签字)→部门、二级学院经费负责人审批(部门审批人签字)→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审批(职能部门审批人签字)→财务处票据预审(审核人签字)→财务处负责人审批(财务处负责人签字)→相关校领导审批(审批人签字)。
注:所有签字人必须签上日期。
(一)人员支出报销规定
1.单位通过学校或自筹资金发放津贴、补贴、加班费、评审费、考务费、劳务费等,应根据学校批准的统一发放标准,报学校人事或教务等职能部门审核,再经相关校领导审批。
2.外请专家发生的咨询费、评审费等,参照《连云港职业技术学院劳务报酬管理办法(试行)》(连职院〔2018〕94号)文件执行,须提供专家身份证复印件及银行卡号,以及相关文件证明。
3.人员经费发放由学校财务部门按国家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4.人员经费发放原则上转入个人银行账户。
5.发放表格必须符合财务处、人事处统一格式要求。
(二)公用经费支出报销规定
1.经费报销金额超过相关会计法规的金额必须通过财政网上转账支付,不得刷卡报销现金。
凡在本市办理的单笔金额在1000元以上的经济业务原则上均采用转账结算,由单位直接转入对方账户。校内办理的各项经济业务,原则上实行校内转账,不得支付现金。
因特殊情况,发生1000元以上未经单位账户转账支付的购物或住宿、餐饮等业务事项,发票上的销售方与收款人信息应一致,报销时需提供银行POS机刷卡记录单或网上银行支付凭据(考虑到热敏纸打出的小票不易保存,建议报销时提供复印件)。
2.购买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须事先将采购计划报国有资产管理处,报账时须持发票、合同、政府审批和采购的相关资料。各单位购置仪器设备(含家具)单价1000元以上或批量购置家具用具设备的须持发票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
3.凡购买实物的票据,均应有验收证明及验收人签字。各部门应建立健全采购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实行购物、验收、使用不相容职务制约机制。各部门所购物品要建立台账,定期检查。
在新华书店、商场、网店和超市购买图书、实习耗材、办公用品等,必须提供写有具体物品名称、单价、数量的明细发票,凡名称项只填写“图书”、“办公用品”、“劳保用品”、“耗材”等笼统冠名的发票等不予受理;如果购买商品超过十五种以上的可开一张发票,但需提供附有开票单位出具的带有发票专用章的与发票金额相符的物品明细清单或超市、商场的原始机打购物小票,按要求填写物品验收单,经单位负责人、经办人、验收人签字方可报账(经办人与验收人不得为同一人)。
网上购买物品除提供正式发票和付款凭据外,报销时还须提供网上交易明细清单,无明细清单的,原则上不予报销。
4.差旅费的报销规定。严格贯彻执行《连云港职业技术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各单位、各部门要对出差的人数、时间、路线严格把关。原则上不允许私车公用。
(1)国内飞机票的报销,必须同时附经过安检的登机牌,否则不予报销;所有国(境)外取得的航空行程单必须同时附有登机牌方可报销。
(2)差旅费报销应遵循“一事一单”的原则,往返车票及住宿费等的时间必须吻合,一张报销单填写多次出差内容、票据粘贴混乱而不能分清往返路线的,不予办理,与出差无关的费用不得报销。
(3)属参加会议或培训、进修的,应提供会议、培训文件等通知,正常旅费以外的其他票据一律不得报销。
(4)出差人员乘飞机或火车软卧等要从严控制,若遇任务紧急的,需提前报请分管财务校领导批准方可乘坐。
(5)严格控制住宿费限额标准,杜绝超标准住宿。须由开票方提供住宿明细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写明住宿人姓名、房号、房价、入住时间、离店时间等)。
5.会议费、培训费的报销规定
(1)各部门校内举办或承办会议或培训要有预算安排,须提交会议纪要或会议通知、培训文件、参会人员的签到单等证明材料,报销标准原则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注明事由、天数、参加人数、会议地点等)方可报销。
(2)参加相关会议出具票据的,须符合《江苏省省级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连云港市市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连财行〔2017〕12号)要求,附会议通知和情况说明并由单位负责人签批后方可报销。
6.办公费的报销规定。实行定额管理,由院办核定各院部经费总额,超支不补。购买礼品、高档茶叶等不符合中央八项规定要求的票据不得报销。
7.邮电费的报销规定
(1)各部门办公电话费可以在公用经费中支出,个人手机、住宅话费不允许报销。办公电话一律实行定额包干使用,超支部分由自筹经费支付。电话费过高的须提供明细清单。
(2)凡是汇款的邮费或手续费都必须与发票一起报销。
8.印刷费的报销规定。各院部根据本部门业务量确定全年使用额度,以前三年平均数为准,适当上浮。由归口部门与财务处共同核定报销总额。机关印刷费由院办归口管理,学生考务印刷费由教务处负责。各部门单次报账超过500元以上的须附明细清单,超过万元须签订合同。
9.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由校长办公会或校党委会集体决策,相关部门按要求组织实施。财务处按预算、合同、工程进度拨款。工程定价要经审计处审核。预付工程款最高不得超过总预算造价的8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编报工程竣工决算表。工程决算必须委托其他有资质部门进行审计。
报销时须提供发票、合同、工程决算书原件、审计处出具的审计核定表及工程项目管理部门签批的审核意见。
10.其他报销规定。公车使用严格执行市政府及学校《公车改革方案》;租车、外包劳务业务必须同时附有双方事先签订的有效完整的租车、劳务合同或协议。根据合同约定,学校方可报销相关费用。
以上办公用品、印刷业务及办公设备等必须按照政府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批复的商家中购买。(连云港市政府采购网查询)
本办法自2019年6月1日起实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原《连云港职业技术学院暂付款管理办法》(连职院〔2007〕22号)同时废止。
2019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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