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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职业技术学院公务卡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4-06-06    作者:     来源: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市级预算单位公务支出管理,进一步推进公务卡制度改革,规范我校公务卡使用管理,现根据《连云港市财政局人民银行连云港市中心支行关于在市级预算单位试行单位公务卡的通知》(连财库〔20179号)以及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库〔20168号),结合我校财务管理和资金结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务卡是指我校在职教职工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开支和财务报销业务,具有一定透支额度和透支免息期的银行贷记卡。

第三条 公务卡实行“一人一卡”,以职工个人的名义开立,个人持有、保管和使用,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持卡人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银行卡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规范公务卡的使用,并妥善保管。对恶意透支、拖欠还款、利用公务卡套取现金或将非公务支出用于公务报销等行为所产生的后果,由持卡人负责,学校不承担由此引发的任何责任。


第二章  公务卡的日常管理

第四条 学校公务卡合作银行为中国工商银行连云港新区支行。 学校职工持个人身份证原件如实填写 “公务卡申请表”,发卡行按规定程序审核职工开卡申请资料并办理公务卡。

第五条 持卡人可通过POS刷卡或者在微信和支付宝等客户端绑定公务卡等方式购买商品和服务,减少现金结算的公务支出。

第六条 公务卡主要用于单位公务支出的结算,持卡人在未办理报销手续之前,无论是公务消费还是个人消费均属个人行为,个人承担由此导致的经济、法律等全部责任。

第七条 持卡人因调动、离职、退休等原因离开学校,应按要求及时还清债务,结清余额,办理公务卡销户等手续。

第八条 不允许持卡人通过公务卡提取现金进行公务消费。提取现金一律视同个人消费,提现手续费等费用由持卡人承担。


第三章  公务卡的结算与报销

第九条 使用公务卡结算,不改变学校既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和报销审批程序。

第十条 财务处按照财务制度对公务卡刷卡支出报销凭证进行合规性审核,对符合报销条件的予以报销;对不符合报销条件的,不予报销,不予报销的部分,由持卡人自行偿还。

第十一条 财务处对持卡人签字确认的POS消费凭条或线上支付凭据(或支付截图)、原始发票和报销审批凭证等进行审核后,根据支付交易凭条上的姓名、卡号、交易日期、消费金额等信息,核实公务消费的真实性,审核确认后予以报销。

第十二条 财务处根据经费来源通过财政一体化平台或银行支付系统将报销款项直接打入持卡人公务卡中,完成还款手续。

第十三条 持卡人对公务消费交易发生疑义,可按发卡银行的相关规定等提出交易查询。

第十四条 持卡人用公务卡结算的各项公务支出,因个人报销不及时造成的罚息等相关费用、对个人征信影响等责任,由持卡人承担。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产生费用由持卡人个人承担,不予报销。

1.使用公务卡用于个人消费的部分。

2.报销费用与提供的报销凭证、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不符的。

3.持卡人透支提取现金所产生的手续费、利息等。

4.因持卡人个人原因,未能在本办法规定的报销期内申请报销,所造成的罚息和滞纳金等。

5.因持卡人个人使用保管不慎等原因导致公务卡账户的支出和损失。

6.其他不符合财务管理规定和要求或超出标准的消费。

第十六条 学校各院部、部门负责人应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对本单位公务卡持卡人的公务消费行为进行管理和审核,严格控制支出,杜绝超范围、超标准的支出,确保公务消费支出控制在规定范围之内。


第四章  公务卡管理职责

第十七条 财务处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1.确定发卡人员范围;组织相关工作人员办理公务卡;及时做好新增、调动、退休等持卡人变动的公务卡管理工作。

2.及时办理报销等业务,做好公务卡相关账务处理工作。

3.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相关要求,做好公务卡监督管理等有关工作。

第十八条 持卡人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1.按规定申请办理公务卡,妥善保管卡片和密码,并承担因个人保管不善等原因引起的公务卡费用损失。

2.因执行公务使用公务卡结算和报销,须接受财政部门和单位财务处对公务支出的监控管理。

3.遵守国家关于银行卡使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关规定,规范使用公务卡。

4.承担自行将公务卡用于个人支付结算业务而可能引致的一切责任。

第十九条 严禁将非本单位工作人员纳入公务卡管理范围、违规办理公务卡报销业务或查询、泄漏本单位公务卡持卡人的私人交易信息;严禁持卡人违规使用公务卡、恶意透支、拖欠还款或将非公务支出用于公务报销。


第五章  其 他

第二十条 公务支出具备对公转账结算条件的,应优先采用对公转账结算方式。

第二十一条 特殊情况下,若消费时商家不支持公务卡且商家别无选择时,可使用本人其他银行卡代替,将无法使用公务卡消费的界面留存,报销时备查。使用其他银行卡消费时需保存好经本人签名的POS消费凭条或线上支付凭据(或支付截图)。通过网上购物、网银支付等方式个人转账时,须提供付款交易订单截图等凭据资料。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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