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院部、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强化财务内部管理监督,推进依法理财和规范化建设,从源头上预防腐败,从制度上遏制违规违纪问题的发生,现就开具发票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1.经办人不得随意以连云港职业技术学院的名义和税号开具与学校公务、教学、科研等经济活动事项无关的发票。如个人消费需要向商家索取发票以备维权之需,应以个人名义开具。
2.经办人不得以虚列经济业务事项、虚签合同等方式套开发票报销。
3.经办人应按照规定从正规渠道开具与学校公务、教学、科研等经济活动事项相关的发票。
4.经办人及经费负责人需对所报销票据及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承担全部法律责任,不得开具与学校公务(业务)活动无关的发票。如违反上述通知规定,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请各院部、各部门严格落实通知要求,及时将本文件通知到本单位所有员工。
财务处
2023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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