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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职业技术学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规定

发布日期:2010-09-22    作者:     来源: 本站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强化各项管理机制,保障学校公私财产和广大师生员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建设和谐校园,根据《江苏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各学院、各部门,进驻校内建筑施工、经商和生产企业等单位以及广大师生员工,都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综合治理工作的任务是:动员和组织全校党、政、工、团及全体师生员工的力量,运用政治、法律、行政、经济、文化、教育等手段进行校园综合治理,落实打击、防范、教育、管理、建设、改造等各项工作任务。

第四条  综合治理工作的方针是:打击和防范并举、治标与治本兼顾、重在治本。

第五条  综合治理工作目的是:协调、推动各单位(部门)的安全防范工作,为学校创造良好的教学、科研、生活、生产环境。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六条  综合治理工作由校党委统一领导,学校成立综合治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校综治委)统一组织实施,各单位(部门)各负其责,广大师生员工、共同参与。校主要领导任校综治委主任,各学院、各部门的负责人任综治委成员;校综治委办公室设在保卫处,承办日常工作,所需经费由学校列入财务预算。

第七条  各学院、各部门的党政领导负责本单位(部门)综合治理工作,成立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各学院、各部门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在校综治委的领导下,执行校综治委的工作部署,接受指导和检查。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  校综治委职责

(一)在党政领导下负责学校综合治理工作,全面规划和部署学校综合治理工作。

(二)指导、推动学校综合治理工作。宣传、贯彻上级有关综合治理的方针、政策,根据学校治安情况做出相应的安排并督促实施,建立学校综合治理责任制。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布置工作,通报、交流工作情况。

(三)督促、协调对影响学校安全稳定秩序、影响校园环境等重点、难点问题的处理。

(四)组织全校性安全大检查,及时消除各种安全隐患,决定对重大隐患的整改工作。

(五)开展调查研究,组织各单位(部门)交流综合治理工作经验,开展安全稳定工作达标活动,决定表彰、批评事项或提出奖惩建议。

第九条  各学院、各部门综合治理领导小组职责

(一)在校综治委的领导下,负责本单位综合治理工作,把综合治理工作纳入本单位议事日程。

(二)落实学校综合治理工作安排,建立健全并组织实施本单位治安保卫责任制。落实安全防范和治安管理措施,维护内部安全。

(三)经常组织安全检查。节假日、重大活动前组织力量进行安全大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四)调解本单位内部或者与本单位有关的民事纠纷,化解矛盾,防止激化。

(五)努力实现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定期总结本单位综合治理工作经验、教训,交流先进经验,落实奖惩措施,不断改进工作。

第十条  校综治委办公室职责

(一)校综治委办公室负责拟定学校综合治理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研究解决学校治安、消防、交通、食品卫生、网络和外来人员等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二)掌握校综合治理工作情况,听取群众意见,做好来信来访工作,及时向校综治委反映师生员工对学校综合治理工作的意见、要求,提出建议,充分发挥作用。

(三)督促检查各单位(部门)落实综合治理工作计划与有关规定情况,听取工作汇报,协调基层治保组织做好工作。

(四)组织有关单位(部门)对全校师生员工进行安全法制教育和防盗、防火、防破坏、防自然灾害事故的安全教育,增强其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五)组织实施全校性的安全检查,研究解决重大隐患的整改,搞好治安防范。

(六)监督检查校内各单位(部门)聘(雇)用外来务工人员情况。建立健全人员档案,做到人数清、情况明、手续全。

(七)加强对校内公共场所的管理,清理在校内进行传销、推销、张贴散发小广告、摆摊设点等活动的人员。协调校园周边综合治理工作,预防和打击犯罪活动。

(八)完成领导临时交办的其它各项任务。

 

第四章  治安防范和群防群治

第十一条  各单位(部门)应当贯彻落实上级和学校下发的治安防范、治安保卫责任制和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等规定,积极采取各种防范措施,确保安全。

第十二条  各单位(部门)应当加强群防群治组织的建设或专兼职治安工作人员的学习,动员、组织广大师生员工共同维护学校秩序。

第十三条  各单位(部门)应不断完善管理制度,配合校综合治理办公室取缔扰乱学校秩序、妨碍校园公共环境等行为,维护学校稳定。

第十四条  学校保卫部门在检查中发现的治安隐患,应及时提出整改建议。有关单位(部门)对整改建议应当认真研究,改进工作,并及时报告整改结果。

第十五条  保卫部门及有关单位(部门)应加强对进校建筑施工、经商、生产企业等行业的管理,防范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六条  保卫部门应当加强对保安人员的指导,发挥其在治安防范中的作用。

第十七条  购置、储存、使用易燃易爆物品、剧毒物品、放射性物质等危险品以及麻醉药品的教学单位,应对上述物品严格管理,防止丢失、被盗和发生事故。保卫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保卫、人事和后勤处和后勤服务公司等部门应当密切配合,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外来务工、经商人员的管理和教育,保护其合法利益,制止和取缔其违法行为。

第十九条  外地来校暂住人员租赁校内房屋,租赁双方都应当遵守有关暂住人员租赁房屋管理的规定,并遵守学校的各项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  各单位(部门)应当认真开展各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教育和社会公德的教育;认真做好思想政治工作,采取各种措施,积极疏导各种矛盾;正确调解民事纠纷,防止矛盾激化。

 

第五章  工作经费

第二十一条  学校每年应保证综合治理工作的专项经费,用于专项治理工作和活动,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二条  认真执行本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部门)和个人,学校应给予表彰、奖励;有特殊贡献的,由校综治委推荐,报请市综治委给予记功或者授予荣誉称号。

(一)落实校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成绩突出的;

(二)在治安防范、调解民事纠纷、安置帮教、交通安全、消防安全、法制宣传教育等工作中,成绩显著的;

(三)单位(部门)主管负责人和治安责任人,在校综合治理工作中尽职尽责,成绩优异的;

(四)见义勇为,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事迹突出的;

(五)保护、抢救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有功的;

(六)其他在校综合治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

第二十三条  学校在综合治理工作中实行“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制,凡未达到综合治理目标,发生责任事故的,不得评为学校先进集体,其单位(部门)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当年不得评为先进个人;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有渎职、失职行为的,不准晋级、晋职。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责任对照学校有关规定处理;违反治安管理法规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综合治理措施不落实,发生重大治安、刑事案件或者重大群体性事件和重大火灾事故,致使学校利益和师生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二)对单位内部矛盾和纠纷,不及时消除、化解,处置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疏于防范和管理,连续发生案件,又不积极采取措施改进的;

(四)由于管理、教育、防范措施不落实而发生交通事故或火灾和食品中毒等事故的;

(五)对本单位(部门)发生的犯罪案件和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隐瞒不报、置之不理的;

(六)在校综合治理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

第二十五条  奖励与处罚批准权限。校综合治理办公室组织人员对各单位(部门)安全稳定工作的达标情况进行验收。校综合治理办公室对表彰和处罚事项提出奖惩建议,报校综治委。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校综治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连职院〔2008〕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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