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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职业技术学院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10-09-20    作者:     来源: 本站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弘扬校园正气,支持和鼓励广大师生员工积极参与维护学校治安秩序,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全校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奖励在见义勇为、见难相助、自觉同违法行为作斗争等活动中的有功人员,根据《连云港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校区域内实施了见义勇为行为的我校师生员工和在我校连续工作一年以上聘用的临时工作人员适用本规定。

学校师生员工在校外为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有功的,按照学校有关规定予以奖励,不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第三条  对见义勇为行为应当坚持依法保护原则、公正公开原则、物质奖励与精神鼓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校内各单位(部门)应当在全体师生员工中大力倡导见义勇为精神,解决见义勇为人员的实际困难,以实际行动倡导实践见义勇为精神。

新闻宣传部门应当及时、客观报道见义勇为事迹,大力弘扬社会正气;对见义勇为人员及有关人员要求保密的情况,应当予以保密。

第五条  学校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报和确认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见义勇为人员是指在法定职责或者约定义务以外,为维护社会治安,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参加抢险、救灾、救人等活动,有突出贡献的人员。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属于校内见义勇为行为:

(一)勇于同正在进行的侵犯学校、集体财产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事迹突出的;

(二)同正在进行的危害校园公共安全或者扰乱校园公共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事迹突出的;

(三)在重大灾害事故中奋力排险抢救,使国家、集体和他人生命财产减轻或者免受重大损害,事迹突出的;

(四)其他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生命、财产安全免受正在遭受的不法侵害,不顾个人安危,挺身救助的行为;

(五)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追捕在逃罪犯、协助侦破重大犯罪案件,事迹突出的;

(六)在他人遇险时,救死扶伤的;

(七)其他在抢险、救灾、救人,保护国家、集体财产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中表现突出的。

第八条  符合《连云港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的,按相关程序办理。在本校区域内实施见义勇为行为的人员由学校保卫部门或见义勇为人员所在单位(部门)报学校予以确认;本校师生员工在学校区域外见义勇为的,由其行为发生地的区县的民政部门确认,并报校综治委办公室审核。

第九条  申请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可分三种方式:见义勇为人员自己申报、有关单位举荐和校综治委办公室依职权主动发现。

第十条  自己申请和单位举荐的,应当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申报人或被举荐人的身份证明;

(二)受益人提供的证明;

(三)行为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公安、司法等部门提供的证明;

(四)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证明。

第十一条  校综治委办公室接到申报、举荐或者发现有本办法第七条所列的行为,应当对下列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一)申报人或者被举荐人行为人的身份证明和有关基本情况;

(二)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情经过;

(三)有关部门或单位、人员的证明;

(四)其行为是否属本人的法定职责或者特定义务;

(五)其他需要调查、核实的情况。

第十二条  确认见义勇为应当做到行为事实清楚、证明材料充分。

核实确认应当在三十日内完成,情况复杂需要延长的,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并将核实确认结果书面通知申报人、举荐单位或者个人。

 

第三章  奖励和保护

第十三条  见义勇为人员奖励的条件及标准:

(一)现场抓获散发“法轮功”等非法宣传品或正在进行其他与“法轮功”有关的破坏活动的人员,给予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奖励;案情重大的,酌情增加。

(二)现场抓获正在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危害公共安全或者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员,给予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奖励;案情重大的,酌情增加。

(三)现场抓获正在进行其他盗窃、流氓滋扰、诈骗、抢劫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嫌疑人员(要求人赃俱获),给予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奖励;案情重大的,酌情增加。

(四)发现国家、集体利益和公民的生命财产即将或正在遭受不法侵害时,积极保护或设法救援的,给予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奖励。

(五)提供破案线索,得以破获重大案件的,给予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奖励。

(六)协助公安、司法机关追捕脱逃犯、通缉犯或者其他犯罪嫌疑人,事迹突出的,给予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奖励;案情重大的,酌情增加。

(七)发现并有效制止一般违法犯罪活动的,给予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奖励;发现并有效制止重大违法犯罪活动的,给予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奖励。

(八)在排除治安灾害事故中,不顾个人安危,挺身而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公民的生命财产,表现突出的,给予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奖励。

(九)发现并主动、及时救助落水、坠楼或其他遇险人员,表现突出的,给予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奖励。

(十)其他见义勇为行为,可视情况比照相关规定进行奖励。

第十四条  举荐见义勇为奖励,由见义勇为人员所在单位(部门)或学校填写申请,并附上详细事迹材料(伤、亡的加附法医鉴定或医院证明材料),由校综治委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办理奖励的申报和审批工作。

第十五条  因见义勇为负伤的教职员工和学生,在治疗期间,应当视为正常出勤,其工资、奖金、福利等待遇不变。

第十六条  因见义勇为而负伤的人员,其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由加害人或受益人依法承担;特殊情况下,可征得单位同意后由单位先行垫付医疗费等必要费用。

第十七条  因见义勇为而牺牲或者受伤致残的人员,其抚恤金以及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对需要保密的见义勇为人员或者本人要求保密的,有关部门在确认、表彰奖励和宣传过程中应当为其保密。

第十九条  在校外实施了见义勇为行为,如果已受到相关部门奖励的,学校不再重复进行奖励,特殊情况除外。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条  学校根据实际情况从经费预算中安排一定款额作为见义勇为奖励专项资金。

第二十一条  校综治委办公室负责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严格执行资金管理审批制度,接受财务、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学校见义勇为奖励专项资金,可以接受社会捐赠,但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打击、陷害、报复见义勇为人员及家人的,一经查实,送交司法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二十四条  弄虚作假、骗取见义勇为表彰奖励的,由校综治委办公室核实后,撤销表彰奖励,追回奖金和其他经济补助,并由学校依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从事见义勇为行为审核、资金使用操作的管理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贪污、挪用见义勇为专项资金的,由学校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综治委办公室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参照《连云港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连职院〔2008〕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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