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落实消防安全工作的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进一步加强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师生员工人身和财产安全,保障教学、科研、生产、经营、管理等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公安部61号令《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所属各单位(部门)及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奖 励
第三条 在消防安全工作中具有下列条件的单位(部门),每年由学校将消防工作成效与责任人的政绩考核、奖惩以及单位(部门)的评优评先等挂钩,给予表彰、奖励。
(一)领导重视。认真贯彻执行消防工作方针、政策;将消防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做到与教学、科研、生产、管理等工作同计划、同部署、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
(二)消防组织健全。认真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管理目标明确,层层签订责任制落实率达100%。
(三)每半年不少于二次进行消防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消防知识的普及率达90%以上;
(四)根据本单位(部门)的实际,制定了相应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按照该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演练;
(五)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防火检查,防火重点单位(部门)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对公安消防机构和学校职能部门指出的安全隐患能按期整改,全年无火灾事故;
(六)对本单位(部门)的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建立了管理制度,有专人管理,始终保持良好状态的。
第四条 在消防安全工作中具有下列条件的个人,每年由学校将消防工作作为各单位(部门)年终总结评比先进个人的考评条件之一,进行表彰、奖励:
(一)关爱消防工作,积极宣传消防安全知识,成绩显著的;
(二)模范遵守消防法规和各项管理制度,行为突出的;
(三)及时发现重大火灾隐患,避免火灾事故发生的;
(四)积极扑救火灾、抢救人员和公私财产,表现突出的;
(五)对学校消防工作提出重要建议,被采纳的;
(六)在消防安全工作中其他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第三章 火灾事故处理
第五条 对造成火灾事故的,根据火灾发生原因和财产损失情况,有关负有直接责任者应按照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赔偿全部或部分损失,并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党政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元以下(包括1000元)的,直接责任者应赔偿全部经济损失;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包括5000元)的,直接责任者应按损失的80%及以上赔偿;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包括1万元)的,直接责任者应按损失的60%及以上赔偿;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包括5包括万元)的,直接责任者应按损失的40%及以上赔偿;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包括10万元)的,直接责任者应按损失的30%及以上赔偿;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包括20万元)的,直接责任者应按损失的25%及以上赔偿;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包括30万元)的,直接责任者应按损失的20%及以上赔偿;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构成犯罪,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六条 对造成火灾的其他责任者和有关负责人,视情节轻重、责任大小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其赔偿数额原则上低于直接责任者。
第七条 防火重点部位的临时聘用工作人员一般不应单独在工作场所工作,确因工作需要的,用工单位(部门)应切实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临时务工人员造成火灾,除直接责任者按照第五条的规定赔偿经济损失外,用工单位(部门)及其安全消防责任人应承担共同责任。
第八条 学生在校内过失引起火灾,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除按第五条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外,还根据《连云港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及相关规定,给予其行政纪律处分。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由保卫部门报请学校领导研究后,分别给予有关责任人口头批评、通报批评、扣发岗位津贴或行政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一)埋压、圈占消防栓,占用防火间距、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损坏和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二)对下达《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的火灾隐患部位逾期不整改的;
(三)新建、改建、扩建、维修、装修等工程项目未经学校主管部门报工程管理部门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擅自使用的;
(四)未经学校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在校园内烧树叶、垃圾等废弃物危及校园安全的;
(五)过失引起火灾,情节较轻的;
(六)在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场所,违反规定吸烟或使用明火的;
(七)不按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运输、保管、使用易燃、易爆等化学危险物品;
(八)在禁止动火的场所擅自动火的;
(九)违反规定私拉私接电源线和使用违规电器设备的;
(十)因管理不善造成消防器材、消防设施损坏、丢失,致使影响火灾及时发现和扑救的;
(十一)实行承包、租赁或委托经营管理的,责任单位在订立合同(协议)中没有依照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发生火灾的;
(十二)其他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未成年人玩火造成的火灾损失,其经济赔偿由其法定监护人承担。
第十一条 火灾事故中公共财产的损失价值由学校资产管理部门核定,其他方面的损失价值由保卫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
第十二条 火灾发生原因及责任的审定,由学校保卫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对确定火灾发生原因、责任或赔偿数额有异议的,报请校领导或公安消防机构裁定。
第十三条 学校保卫部门对学校各单位(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负有监督、检查和指导的责任。
第十四条 对财产的损失赔款应在指定时间交清。拒不交款者,由学校保卫部门报告校领导批准后,书面通知财务部门从单位账户或个人工资津贴中扣除;校外人员及临时工作人员一般须当时交清,一时不能交清的,可在提供担保单位或担保人后,按约定时间交清。
第十五条 学校保卫部门不得收取赔款,所有赔偿款全部由财务部门收取。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学校保卫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连职院〔2002〕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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