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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职业技术学院治安管理及奖惩规定

发布日期:2010-09-20    作者:     来源: 本站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治安秩序,加强校园治安管理,保障校园公共安全,保护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规范和保障保卫人员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建设和谐校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情节显著轻微的,依照本规定处罚。

第三条  校园治安管理是指对学校大门附近、校园公共场所、公共设施以及重点部位进行的治安、防火、交通秩序的管理,防止发生各类违反校园治安、安全管理的行为,维护校园良好的教学、科研、管理和生活秩序。

第四条  校园治安管理在学校党政的领导下,依靠相关职能部门和广大师生员工,严格管理和积极预防相结合,采取政治、经济、行政、法律、思想教育等各种措施,对校园进行治安管理。

第五条  校园治安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学校各单位(部门)和师生员工有义务维护学校治安秩序,保障学校师生员工的财产和人身权益不受侵犯。

第六条  凡是在本校工作、学习、居住、施工、务工的人员及其他在校活动的人员,均适用本规定。

对违反本规定的外籍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  本校师生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根据《连云港职业技术学院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实施办法》进行奖励:

(一)勇于同正在进行的侵犯国家、集体财产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事迹突出的;

(二)同正在进行的危害国家安全、妨害公共安全或者扰乱校园公共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事迹突出的;

(三)在重大灾害事故中奋力排险抢救,使国家、集体和师生生命财产减轻或者免受重大损害,事迹突出的;

(四)其他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生命、财产安全免受正在遭受的不法侵害,不顾个人安危,挺身救助的行为;

(五)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追捕在逃罪犯、协助侦破重大犯罪案件事迹突出的;

(六)在他人遇险时,救死扶伤的;

(七)其他在抢险、救灾、救人,保护国家、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中表现突出的。

第八条  凡在本校范围内实施的违反校园治安管理、扰乱校园公共秩序、妨害校园公共安全、侵犯公私财产和师生员工合法权益,尚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予以处罚的一般违反校规校纪行为和一般违法行为,依照本规定予以处罚。

第九条  对违反校园治安管理的行为人,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条  醉酒的人违反校园治安管理的应予处罚。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安全有威胁的,保卫部门可采取适当的措施将其约束到酒醒后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单位(部门)和个人冒用学校之名违反校园治安管理的,处罚直接责任人和当事人;单位(部门)主管人员指使他人违反校园治安管理的,处罚该主管人员。

第十二条  违反校园治安管理造成的损害,由违反治安管理者赔偿损失或承担医疗费等其他费用。

第十三条  违反校园治安管理情节轻微并诚恳承认错误,可从轻或免予处罚;情节较重又不主动承认错误或无理取闹的从重处罚。

第十四条  对于因矛盾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轻微的,可向公安机关报警,也可由保卫部门进行调解。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视为调解无效,保卫部门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就争议问题,依法通过其他法律途径维护自己权益。

 

第二章  校园治安管理内容

第十五条  严格学校大门管理制度。进入学校大门的人员都应接受门卫验证检查,并主动出示有效证件;不在本校工作、学习的外来人员须持有效证件登记后方可进入;校外人员来校参观、开会、演出、比赛、借用场地及在校内组织其他活动,接待或组织单位(部门)须经校办及有关领导批准后提前报保卫部门。

第十六条  本校师生员工、驻校施工单位的机动车辆及其他与学校有关的机动车辆进出校园须持有学校机动车辆通行证明;因特殊情况或来校公务,须经门卫同意并登记换证后方可进入校园。不得以任何理由堵塞和影响学校大门畅通。

第十七条  机动车辆出入校门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携物出校的人员和机动车辆,须主动向门卫交验相关证明并登记,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门卫查验。晚22:30分后出校门的机动车辆,必须经门卫严格登记后方可离开。

第十八条  校园内严禁乱停放机动车,未经许可,禁止外单位机动车辆在校园停放过夜。

所有进入本校的机动车辆必须严格遵守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禁止在校园内鸣笛超速行驶和练习驾驶机动车。

第十九条  自行车、小三轮车和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出入学校大门须下车推行。在校园内骑自行车不准骑快车,不准骑车打闹,不准撒把骑车,不准骑车带人。

严禁在校园乱停乱放非机动车辆。

第二十条  国内外及港、澳、台记者进入校园采访,必须持有记者证和相关的介绍信,经学校领导或党委宣传部门同意后,方可进入校园采访。

进入校园采访的记者必须遵守学校规定,不得以记者的名义和身份从事与记者身份不相符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一条  经批准在校园经营的商业服务必须持有工商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营业前须持合同书、安全责任书到保卫部门登记备案,并严格按照指定的时间和地点经营。

校园内严禁无照经商、摆摊设点或串楼叫卖、推销商品,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私自在校园组织经营性活动。

第二十二条  校内各单位(部门)的通知、告示、宣传品等应在指定地点张贴。禁止张贴、散发损害国家利益或者侮辱、诽谤他人的宣传品和印刷品。

严禁在校园内进行未经批准的任何形式的商业宣传。

第二十三条  凡在校园内组织群体性活动的,须按照《连云港职业技术学院活动场地申报及安全管理规定》进行,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管理和师生员工的正常生活秩序。

第二十四条  各教学楼、办公楼、学生宿舍楼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安全防范,尤其是存放贵重物品的库房、重点实验室、机房、机密文件资料室等场所要健全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严防盗窃、破坏及灾害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五条  严格财务管理制度,财务部门按规定限额存放现金,严禁在办公室或保险柜中存放大额现金和有价证券。

第二十六条  加强对流动人口和施工队伍的管理。施工单位在校施工期间要与主管部门签订治安、消防责任书,并报送保卫部门一份,施工人员应在规定的范围内活动,严禁在施工区以外的校园进行活动或进行与施工无关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在校园内燃放烟花爆竹和使用明火须经保卫部门批准。非救火需要严禁动用消防设施,严禁挪用或破坏消防器材,严禁堵塞消防疏散通道和遮挡、覆盖疏散指示标志。

第二十八条  学校食堂、餐饮、超市和学生宿舍等场所禁止饲养宠物。严禁携带宠物进入校园。

第二十九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校园内进行宗教活动,严禁“法轮功”及其他邪教组织进校园。

第三十条  要严格按照教育部的文件要求,加强学生宿舍楼的管理。严格门卫制度,防止不法分子混入宿舍。学生宿舍未经批准不准留宿他人,严禁留宿异性。熄灯后不得在宿舍楼内及其周边进行高声喧哗、吹拉弹唱、放音乐等妨碍他人正常休息的活动。严禁在宿舍内使用热得快、电热毯等电器。

 

第三章  违反校园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根据情节、性质、后果和态度,分别给予下列处罚:

 (一) 通报批评;

 (二)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三) 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  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工具或物品、所得财物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一)情节轻微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三)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四)主动向保卫部门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违纪行为,并积极协助处理的。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或移送司法机关处罚:

 (一)有较严重后果的;

 (二)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第三十五条  下列行为属于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一)出入学校大门时违反规定,经教育不听、无理取闹或围攻、谩骂、殴打门卫人员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机动车强闯学校大门或堵塞大门,影响正常交通秩序的;

(三)在校园结伙斗殴、起哄、寻衅滋事、煽动闹事、追逐、拦截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在校内举办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时,有强行进入场内,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向场内投掷杂物,起哄,围攻工作人员等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行为,不听制止的;

(五)以各种方式和途径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六)在校园内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传销、会道门活动或者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扰乱学校秩序、损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

(七)违反国家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对计算机信息系统或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八)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

第三十六条  下列行为属于危害校园安全的行为:

(一)爆炸性、剧毒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等危险物质被盗或者丢失,未按规定报告的;

(二)违反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管理规定,储存、使用危险物品,尚未造成后果的;

(三)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校园公共场所的;

(四)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对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或者故意损毁、移动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

(五)组织集体活动、舞会、文化娱乐活动、体育活动等不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造成后果的;

(六)在校园骑快车或骑自行车撒把,骑车打闹不听劝告的;

(七)故意损毁、盗窃和擅自挪动校内路牌、交通防火标志、路灯、公用电话、路面井盖、体育器材等公共设施的;

(八)在禁止烟火地点吸烟、使用明火,尚未造成后果的;

(九)有重大事故隐患,经保卫部门通知不及时整改的;

(十)有重大火灾隐患,经保卫部门通知不加改正的;

(十一)私接电源、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七条  下列行为属于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

(一)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二)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三)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四)结伙打架斗殴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猥亵他人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的;

(五)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

(六)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或者非法检查他人邮件的;

(七)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

(八)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或者在出版物、计算机信息网中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的;

(九)违反计算机及网络相关规定,如盗用他人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三十八条  下列行为属于妨害校园管理秩序的行为:

(一)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或强行冲闯保卫部门和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二)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

(三)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

(四)伪造、变造、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的;

(五)煽动、策划、参与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的;

(六)违反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有关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七)在校园内无证驾驶、酒后驾驶或偷开他人机动车辆尚未造成后果的;

(八)在明令禁止停放车辆的地方停放车辆的;或在交通要道、消防通道上堆放物品、建筑材料和其它杂物的;

(九)在校园内超速行驶、练车、随意停放机动车辆阻碍校园交通,不听劝告的;

(十)违反校园管理规定,在校园内饲养动物干扰和伤害他人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不听劝告强行带动物进入校园区的;

(十一)未经批准在校园摆摊、设点、经商,不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经营,或在校内串楼叫卖推销商品的;

(十二)在宿舍、办公楼、教室、厕所及校园其它建筑物上乱贴广告、乱写乱刻低级下流字画的;

(十三)以营利为目的,在校园内开设游戏室、台球室、录像厅和网吧的;

(十四)未经许可,在校园区燃放或经营、存储烟花爆竹的;

(十五)违反规定翻越校园围墙进出校园的。

第三十九条  安全防范工作不落实,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机关处理。

(一)不认真贯彻“谁主管、谁负责”安全防范责任制,在组织安排各种工作和活动时,治安安全防范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力而发生治安刑事案件、灾害事故和火灾事故的;

(二)重点、要害部位需落实“三铁一器”(防护栏、防盗门、保险柜、报警器)而未落实发生治安刑事案件的;

(三)因工作不认真、不负责或擅离职守发生治安刑事案件、火灾和安全生产等事故的;

(四)存放现金、票证超过财务规定的限额,滞留超额现金过夜或在保险柜内存放现金和有价证、不设专人看管发生案件的;

(五)各种办公用品、仪器设备、贵重物品、珍贵资料无专人管理、无明确的管理制度造成案件(事故)的;

(六)存放贵重物品的实验室、教室、办公室等部位因管理不善或安全防范措施不到位造成损失的;

(七)工作人员离室不关窗锁门、不关掉电源发生案件或火灾事故的;

(八)对本单位(部门)存在的一般治安、消防安全隐患不深入检查,防范措施不力或经保卫部门通知后仍不及时整改而发生事故的。

第四十条  下列行为属于违反暂住户口管理规定的行为:

(一)在校内居住的外来人员未按规定办理暂住证被查出的;

(二)对本单位(部门)使用的外来人员不按规定登记造册和申报被查出的;

(三)驻校施工团体、经营实体使用“四无”人员的。

 

第四章  处罚程序和法律监督

第四十一条  学生违反本规定的,适用《连云港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教职员工违反本规定的,由保卫部门调查核实后移交纪检监察和组织人事部门,按学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行为人的行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移送公安、司法机关处理;凡受到公安、司法机关处罚的师生员工,将同时受到学校校规校纪和行政处分。

第四十二条  校内各有关单位(部门)在执行本规定时,应实事求是、秉公执法,坚持准确、公开、公正的原则,不得徇私舞弊,并自觉接受全体师生员工和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三条  校内各有关单位(部门)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师生员工合法权益的,应当赔礼道歉;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  被处罚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按有关程序可以依法申诉。

第四十五条  因违反本规定受到行政处分或法律处罚的单位(部门)和人员,当年不能评为先进单位或先进个人。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不相符,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校保卫处负责解释。

 

 

 

 

 

(连职院〔2008〕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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