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学校现金、票证的安全管理,确保学校财务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票证安全管理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1.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财会人员责任制,严格执行国家现金管理规定,做好现金、票证、印鉴的安全保管工作。
2.现金、票证的使用、存放必须以确保安全为原则,妥善保管。
3.严格遵守财务管理规定,加强现金、支票、印鉴、帐目的安全管理,签发支票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盖齐印鉴,严禁空白支票盖章待用,不准留存已盖印章的支票过夜,否则造成后果,由发支票人负责。
4.现金、有价票证、支票、财务用章下班前必须分别存放在保险柜内,严禁存放在办公桌抽屉、木质柜及铁皮柜内。
5.存放现金、支票、印鉴的保险柜,要由专人管理,保险柜的钥匙、密码责任人要妥善保管,注意保密。
6.现金存放不得超过银行核定的备用金限额,超过限额的,应于当天缴存银行。每天收取的现金,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汇总,当天送存银行。
7.去银行提、存大额现金时,必须由专车两人以上接送,必要时由保卫部门派专人参与押运,小额现金提取时,要使用安全包(箱) 。
8.存放现金、票征的部位,必须安装防盗门窗和技术防范装置。不得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电器设备和电源线路的安装须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9.教职工个人的现金、存折、有价证劵、金银手饰不得存放在保险柜或办公室内。
10.未经同意,严禁将学校银行帐户提供给他人使用。
11.各单位(部门)办公室内不得存放现金、有价证券,如违反规定造成损失,由违规者承担责任。
12.保卫处、财务处要加强对各单位(部门) 财务安全的监督、检查。
13.本规定由保卫处、财务处负责解释。
14.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连职院〔2006〕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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