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消防安全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保障学校公共财产和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安部第61号令《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单位(部门)和个人必须遵守消防法规,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做好消防安全防范工作。
第三条 保卫处是学校消防工作业务指导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各单位(部门)消防管理制度的落实和督促消防隐患整改。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校行政管理区域内的单位(部门)和个人以及进驻学校经商、建筑施工等经济实体活动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 消防组织及其职责
第五条 保卫处在学校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全面负责学校的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学校的防火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提出整改意见。
二、指导各单位(部门)消防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三、对校内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安全标志维护保养。
四、组织初起火灾扑救,参与调查火灾原因,提出处理意见。
五、对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部门)管理制度和购买储存等安全情况监督检查。
六、义务消防员的业务指导。
七、负责和指导制定防火制度、灭火方案。
第六条 各单位(部门)应依照江苏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安全标准》的要求,落实消防安全工作。
第七条 各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部门)的防火安全第一责任人,负责单位本(部门)的消防安全,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本单位防火制度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二、组织本单位(部门)防火检查、消除火险隐患,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检查与整改情况记录和台账档案工作。
三、对本单位(部门)教职工、学生进行消防知识宣传教育。
四、做好辖区内消防设备、器材的保管,保证消防设施完整好用。
五、编制本单位(部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演练。
第八条 各单位(部门)及个人应当做好消防器材、设施的保护、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变消防设施的用途。
二、盗窃、毁坏消防设施和器材。
三、影响消防设施的使用。
四、侵占防火间距。
五、占用消防疏散通道。
六、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上设置障碍物和对安全疏散门上锁、遮挡安全指示标志。
第九条 保卫部门按照消防监督的职责和有关规定,实施消防监督管理。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十条 各单位(部门)应当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行政管理,做到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考核。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等工程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并按《消防法》的规定,报送有关主管机构审批。
第十二条 校园内公共场所室内装修、装饰严格执行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应当使用不燃、难燃材料,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十三条 各单位(部门)在校园内搭建临时建筑物或者改变建筑物用途,应当符合防火安全要求,并报经科技产业处、后勤处、保卫处审核同意后,方可施工建设。
第十四条 外来施工、生产、经营等单位和个人必须与业务主管部门签订防火责任书,并送交一份给保卫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举办集会、焰火晚会、灯会、文艺会演等群体活动,主办单位(部门)应当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并向宣传部、保卫处书面申报同意后,方可举办。
第十六条 禁止在具有火灾危险的场所擅自动用明火,确需动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向保卫部门书面申报,作业时要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第十七条 电工、电焊、气焊、气割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八条 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强迫他人从事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生产和作业。
第十九条 电力设施、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安全设计标准,安装、使用和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技术规定。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部门)、个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和遮挡消防安全指示标志。
第二十一条 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单位(部门)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规定,做好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保卫部门发现火灾隐患,应当及时通知相关单位(部门)或者个人采取措施,限期消除隐患,并上报学校领导。
第二十三条 后勤管理处要配合保卫处对全校建筑物安全情况,建立建筑物的防火档案,并根据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制定防火措施,保证建筑物的安全。
第二十四条 保卫处、后勤管理处、科技产业处等部门要定期联合组织对全校高层建筑物的防雷装置和设施进行检查,谨防雷电引起火灾。
第二十五条 学校电力管理部门要对全校电气线路和电气设备进行检查、维修,对电线老化和不符合安全的电气设备要及时更换,对电气线路短路、超负荷、产生电火花等现象要及时采取安全措施,防止电气线路设备发生火灾。
第二十六条 图书、资料、档案、食堂、锅炉房、实验室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库的照明灯具,要按防火规定进行安装,防止因灯具表面温度过高引燃可燃物而发生火灾。
第二十七条 严格火源、火种的管理。
(1)教师和学生公寓内严禁使用明火烧菜做饭,蜡烛照明等;严禁私拉乱接电线,使用热得快、电热怀、电磁炉、电饭煲和电热毯等大功率电器。
(2)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随意焚烧废纸、杂草、落叶,严防火灾发生。
第二十八条 各有关单位(部门)对检查出来的火灾隐患要逐条登记备案,认真整改,一时整改不了的要采取应急措施,确保安全,对能够整改而不认真整改的单位(部门),保卫部门有权下达《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
第四章 火灾扑救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部门)管辖区域内发生火灾,必须立即向保卫部门报告,同时拨打“119”电话报警。任何单位(部门)、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救火提供便利,不得阻拦,严禁谎报火警。
第三十条 起火单位(部门)应迅速组织力量进行扑救,抢救人员和财产,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都有义务支援灭火。
第三十一条 保卫部门接到报警后,必须迅速赶赴火场组织扑救,并迅速报告学校领导。
第三十二条 发生火灾后,参加扑救火灾的单位(部门)和个人,都必须服从火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第三十三条 火灾扑灭后,保卫部门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负责调查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
第三十四条 火灾扑灭后,起火单位(部门)应当按配合保卫部门做好现场保护,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故的情况。
第三十五条 对因过失或违反操作规程所导致发生的火灾,扑救火灾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费用,由发生火灾的部门或个人承担。
第五章 奖 惩
第三十六条 凡违反消防法规和本规定,造成一定影响和后果的,根据《学院消防工作奖励及火灾事故处理暂行规定》和《学院保卫工作机制若干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予以通报批评和处罚,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各单位(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相应消防工作管理措施。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由保卫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连职院〔2002〕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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