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馆(场) 是学校消防安全重点防火部位。为规范体育馆消防安全的管理,维护公共场所正常的活动秩序,确保本场所消防安全,杜绝火险隐患,特制定本规定。
一、在体育馆(场)内举办体育、文艺、展览、展销等活动,主办单位必须根据体育馆(场)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制定防火安全方案。管理人员在每日上下班时要做好防火检查,做到人走电断,杜绝火灾发生。
二、开馆期间,须保证消防通道畅通。安全指示牌及指示灯要保证完整好用。安装的火灾事故应急照明灯,要保证正常使用。疏散通道、楼梯和安全疏散门必须保持畅通,禁止堆放物品
三、馆内的消防设施(灭火器、消火栓、水带、防火报警装置、自动喷淋、应急灯、消防安全标志)及其它预防和扑救火灾的专用设备,任何人不得挪用和损坏。
四、馆内设置的防火标志、消防设施和器材,要定期进行检查和保养,确保器材完好、有效。
五、体育馆(场)是人员相对集中的地方,人员流动量大,场馆内严禁吸烟,在举办活动过程中使用大功率电器要安排专人负责看管。
六、禁止在开馆期间进行设备检修、电气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维修作业
七、管理员要经常对室内的重点部位进行防火检查,消除火险隐患,各部位配备的消防设施、消防器材,管理员负责管理并定期检查。
八、馆(场)内严禁携带或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搭建台、板以及使用道具、设置布景等,不得使用易燃材料。
九、体育馆(场)的工作人员要熟知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识,会报火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组织人员疏散、会紧急避险、会逃生。
十、活动使用的可移动的电气设备的电源线,必须使用橡胶软线,应设有防护设施。灯头线须采用耐高温线或套瓷管保护。配线接点应设金属接线盒。灯具与可燃物的距离得符合防火标准。
十一、对体育馆(场)进行安全检查,闭馆前,管理人员须进行安全巡视检查,并认真填写《防火检查记录》。
十二、本规定由保卫部门负责解释。
十三、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连职院〔201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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