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推进我校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开展,加强对校园监控报警系统的管理,充分发挥技术防范系统在安全防范工作中的作用,提高预防和打击犯罪的能力,保证学校财产和师生生命的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安全技术防范设施是指:应用入侵探测报警、视频监控报警和红外防盗报警等现代化科技手段对校园场所等重点部位,预防犯罪侵害安装的技术设备及其相应的控制指挥系统。
第三条 学校保卫部门是安全技术防范使用的主管部门。保卫部门负责安全技术防范设施日常运行,接受公安部门的技术指导。网络中心负责设备的技术指导。
第四条 保卫部门负责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的使用操作和维护管理工作,要制定严格的操作程序和维护管理制度。履行以下职责:
(1)指导、检查全系统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管理工作;
(2)制定安全技术防范使用管理制度;
(3)提供有关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情报资料和咨询;
(4)组织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工作经验交流与培训;
(5)对违反本规定造成重大损失的进行查处。
(6)对使用操作与维护管理人员,进行专职、专业培训。
第五条 报警监控控制中心必须实行24小时不间断值班。值班人员须认真负责,坚守岗位,不得脱岗或进行有碍值班的活动,遇有情况及时报告,妥善处理,。值班情况和交接班要做文字记录。
第六条 监控录像资料属学校机密,未经学校领导和保卫部门领导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调阅。
第七条 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维护保养工作必须制度化。要定期检测设备、设施的技术性能,确保良好的运行状态。每次维修、检测要做文字记录存档备查。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卸、挪动、变更探头、线路及安装现状。如有重点要害部位调整,需要迁移、变更须提前告知保卫处。
第九条 监控机房重地,严禁非工作人员进入,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外单位人员参观监控室,必须经保卫处领导批准,并由保卫处工作人员配同。
第十条 经技术检测鉴定,确已不堪使用或技术过时不能满足防范需求的设施,报请原立项审批部门批准后进行更新改造。
第十一条 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必须建立完整的技术资料档案,主要材料包括:工程设计图纸、布线图纸、设备技术资料(副本)、维修记录等。
第十二条 严密监视系统设备的运行情况,对发现异常或报警应迅速向保卫处报告,以便及时处理。
第十三条 建立交接班制度,交接时必须全面检查设备运行情況,清点物品,并做好记录。
第十四条 监控值班人员必须严格操作规程,认真记载设备的运行情况,严禁随意拆装、变动设备的部件,确保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 安全技术防范设施技术资料档案制作要一式二份,一份入监控室保存,一份留保卫部门存档,技术资料档案属机密级文件,须按规定保管、查阅。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保卫部门负责解释。
笫十七条 本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连职院〔2010〕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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