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通知公告

当前位置: 首页 >> 通知公告 >> 正文

连云港职业技术学院 校内宣传品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日期:2018-10-23    作者:     来源: 本站     点击: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牢牢掌握高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规范校园宣传品及宣传阵地管理,优化育人氛围,营造风清气正、规范整洁的校园环境,构建和谐、美丽、文明校园,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宣传品系指学校各单位、各部门、学生社团等组织在校内固定设施上设置的宣传牌(屏)、阅报宣传栏、橱窗、公告栏等和临时设置的横幅、充气式装置、气球条幅、宣传旗帜、展板、海报、喷绘、桁架等。

第三条 校外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禁止在校内布置广告及告示类宣传品。

第四条 宣传品内容及格式

(一)宣传品的内容要健康向上、格调文雅,坚持正确舆论导向,语言简洁明了、用词准确、用字规范;

(二)校园主干道、主建筑物、广场等公共区域内,原则上只限悬挂、张贴、摆放以下内容的宣传品:

1.为配合党和国家重大活动的宣传品;

2.为配合全校性重大活动的宣传品;

3.国家法定节假日的宣传品;

4.党委宣传部批准的其它活动的宣传品。

(三)校园内禁止布置有下列内容的宣传品:

1.违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的;

2.有悖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

3.不利于大局稳定及社会和谐的;

(四)校园商业网点只许在营业点门面作广告、海报等宣传;

(五)宣传品的格式应做到美观大方,与其所布置位置的周围环境相和谐;

第五条  配给各单位、部门的宣传栏(含自制宣传栏),由各党总支(直属支部)书记或职能部门的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管理。未经许可各部门不准在校园内或建筑物墙面新建固定宣传栏。

第六条  宣传品由党委宣传部、保卫处等部门协同管理。党委宣传部主要负责接受各单位提交的宣传品申请,并对宣传品内容、规格、式样、时间、地点进行审批。保卫处按照本规定和校园综合管理有关规定对宣传品进行监督和管理,并对违反规定的情况进行纠正和处置。

第七条  学校重大活动或各单位开展的工作中确有需要设置临时宣传品的,须以书面形式向党委宣传部、保卫处提交《校内宣传品设置申报审批表》,批准后方可在活动场所及其周边区域或指定地点宣传。

第八条 党委宣传部、保卫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经办人;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九条 党委宣传部、保卫处审批同意后,《审批表》由党委宣传部、保卫处、主办方各执一份备案。

第十条 校外单位在校园内设置宣传品,有校内合作单位的,须由校内单位办理报批手续;没有校内合作单位的,须由为其提供活动场地的校内单位办理报批手续。

第十一条 经审查准予设置宣传品的,被批准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范围、地点、数量、规格、内容和期限设置。

(一)设置宣传设施的,应当保证设施的安全、牢固和正常使用;设置宣传品的,应当保持宣传品整洁美观、无破损、无残缺。

(二)不得采取在建筑物、构筑物等处刻画、涂写、喷涂以及其他影响校园面貌和环境卫生的方式;不得影响交通、照明、电力、通信等公用设施的使用安全。

第十二条 主办方在活动结束后要及时拆除宣传品,拆除时必须连同所有附加物(如绳子、铁线、纸末等)清除干净。

第十三条 宣传品的制作、发布、拆除费用由主办方承担。在张贴或拆除过程中,对载体(如道路、树木、建筑物、展架等)造成损害的应照价赔偿。因悬挂横幅、张贴海报导致的风险(如人身安全事故、财产损失)由主办方承担。

第十三条 校园内原则上不得进行商业广告宣传。经批准的有合作项目的校内商业性广告宣传品只能悬挂于活动场地内,或在指定的时间和区域悬挂并保持整洁美观,不得影响校园环境卫生,活动结束后由主办单位及时撤除。

第十四条 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批准的范围、地点、数量、规格、内容和期限设置宣传品的,由党委宣传部、保卫处提出批评并责令立即自行清除。违者由保卫处派人予以强制清除,所需费用由申请单位承担。情节严重的,学校将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当年精神文明先进单位、宣传先进单位等的评选资格。

第十五条 如遇重大活动或特殊情况,党委宣传部有权对校内宣传品进行统一清理。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此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中共连云港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2018年10月23日

上一条:连云港职业技术学院 新闻媒体采访接待规定 下一条:关于开展课程思政教育 教学改革试点的通知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