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捐赠活动,加强捐赠资产的管理,保护捐赠人、受赠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捐赠系指受赠资产和对外捐赠资产,学校及校属各单位在接受捐赠和对外进行捐赠时,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受赠资产包括各种符合学校国有资产范围的资金、有价证券、仪器设备、家具、低值品、书籍及材料等。本办法所称对外捐赠资产包括产权属于学校的各项资金、固定资产、低值品、书籍及材料等。
第二章 接受捐赠
第四条 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我校和校属各单位捐赠的资产属学校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据为己有。
第五条 校属各单位在接受捐赠时,应到校长办公室进行登记。固定资产由校长办公室会同国有资产管理处对受赠物资进行估价,出具估价单,经财务处入账作受赠收入账务处理后开具收据。现金及有价证券由校长办公室登记开具通知单到财务处办理手续,财务处入账作受赠收入账务处理后开具收据,由校长办公室统一制作并颁发捐赠证书。
第六条 受赠资产的使用原则上按捐赠人的意愿分配管理使用,捐赠人没有特别要求的,由校长办公室会同国有资产管理处制定分配预案,报校长办公会审批后实施。
第七条 使用受赠资产的单位在接受符合固定资产条 件的资产时,须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固定资产建账手续。校长办公室凭资产管理处固定资产登记单发放实物。
第八条 对于受赠汽车、计算机等特殊资产,使用单位要制定相应的使用管理规定,明确责任,防止公物私用和滋生腐败,保证受赠资产的合理、有效使用。
第三章 对外捐赠
1.第九条 对外捐赠产权属学校的资产时,必须提出申请报校长办公室,校属各单位不得擅自对外捐赠,校长办公室会同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查同意后,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第十条 经审批同意捐赠的资产,由代表学校捐赠的单位持审批报告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对外调拨手续,负责代表学校捐赠的单位或个人在捐赠完后,必须将受赠单位的接收证明交国有资产管理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凭审批报告、外调单及接收证明,报政府职能部门履行报批报备程序,并经校财务处办理销账手续。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定擅自处理、占用受赠资产,或擅自对外捐赠资产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单位或个人,学校将追究其责任,并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连职院【2014】74号文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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