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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产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9-11-04    作者:     来源: 本站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出租房产的管理,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工作秩序,提高房屋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财〔2012〕6号)、《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2014第95号)《连云港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不动产出租出借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连事规〔2019〕1号)《连云港职业技术学院公房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学校集体决策,上级部门审批或备案,由连云港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称学校国资委)授权国有资产管理处对外出租的房产、场地或设施。

第三条 出租房产的租金收入按照“收支两条线”财务收支管理政策,全部纳入学校财务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学校国资委授权后勤管理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对房产出租实施统一管理,其中校内出租房产委托后勤管理处管理,财务处、后勤管理处、审计处等相关部门配合落实学校国资委有关决议,拟定出租房产的经营方案和定价机制等,房产出租属于必须招标确定的,应按招标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在房产出租工作中的具体职责如下:

(一)负责制定出租房产规范管理的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和工作程序。

(二)负责核定出租房产的使用功能、经营范围、经营项目。

(三)负责合同审核盖章和校外合同的签订、租金催缴、违约追责等工作。

(四)负责出租房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并落实安全责任。

(五)负责对出租房产情况进行清查、登记、统计;及时将出租信息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

(六)按照规定及时向市财政局报备出租房产情况。

(七)每年对学校出租项目执行和收益收缴情况进行核查,并形成报告递交校长办公会审议。

第三章 房产分类与经营项目

第六条 用于出租的房产主要是指学校的商业用房、学校所属企业占用学校资源的房产,校企合作单位使用(借用)实训房屋、场地等。其他单位租用学校场地,移动通讯运营商租用学校房屋和空间架设基站、机房等,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七条 出租房产经营项目的核定:遵循学校统一规划、满足校园功能区域的环境和具体需求,根据出租房产的不同使用功能,核定适当的经营项目,确保出租房产符合学校整体发展规划,不得对校园秩序、校园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第四章 出租房产的日常管理

第八条 学校国资委授权国有资产管理处履行出租房产管理职能,学校其他职能部门或个人不得擅自出租学校的房产,一经查实,学校将对实际承租人追缴租金,并追究当事人和相关部门领导责任。

第九条 学校其他管理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职责,做好出租房产的综合治理、卫生防疫、环境保护等督促检查管理工作,必要时国有资产管理处可协调相关工作。承租人必须签订消防、治安、环保责任书,承担和落实房屋的消防、治安、环保责任。具体事项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十条 学校管理部门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同时应明确承租人不得擅自转租、分租或改变出租房产的使用性质。

第十一条 出租房产的维修、装修、改造、增加设备等必须遵照合同约定,经学校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二条 房产出租时,学校管理部门应与承租人履行出租房屋的移交手续,对房屋情况进行交底及确认。合同期满或因其它原因收回出租的房产时,学校后勤处牵头相关管理部门应对房屋进行验收。具体移交事项按合同约定执行。

国有资产管理处、财务处、审计处等部门要信息共享,切实加强对资产出租的监督检查。严禁截留、隐匿资产出租收入或利用出租收入私设“小金库”。

第五章 承租人的确定

第十三条 对承租人的要求:

(一)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独立法人、机构。

(二)具有适宜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和职业素养。

(三)无不良经营记录和债务纠纷。

第十四条 房产出租时,在参考社会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报告确定租金底价后,通过公开招租和公开竞价的方式确定承租人,招租结果予以公示。

承租人为学校下设单位或者其他国有性质单位的,可由学校与其直接商议相关租赁事宜,并提交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审定。

第六章 合同管理

第十五条 房产出租须按学校合同管理办法签订租赁合同,合同签署应加盖学校合同专用章,并及时由法人代表或委托人签字。

第十六条 房产出租合同原则上有效期一年,最多不超过三年,签订合同时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期满后,学校管理部门应在合同到期前三个月提出申请,应按相关规定重新组织招租工作。

第十七条 校内的出租房产由学校委托后勤管理处代为经营和管理,租金收入和成本支出全额纳入学校预算,采取先收取租金后交付使用的形式。租金可以分季度、年或一次性收取,并在协议中明确。

第十八条 学校所属企业占用学校房产资源的租金价格在参考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报告基础上,由学校国资委研究确定后签订租赁合同。

第十九条 承租人须按合同约定交纳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租金、水费、电费和物业管理费等。学校授权后勤管理处按规定收取租金、履约保证金、滞纳金、违约金等。水费、电费和物业管理费等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承租人应缴纳的租金、履约保证金、滞纳金、违约金等根据合同约定执行。其中,履约保证金收取标准不低于一个季度的租金。

第二十一条 承租人可选择现金、支票或银行转账等方式交纳租金和其他费用。

第二十二条 承租人存在下列违约行为之一的,学校按合同约定收取不少于3个月租金的违约金,并有权单方解除租赁合同。

(一)擅自变更经营范围。

(二)擅自增加经营项目。

(三)擅自转租、分租和变更使用性质。

(四)不配合学校管理和监督,影响学校的正常秩序、校园环境和师生生活。

(五)使用过程不能履行安全责任和义务,且未按照规定要求和时间期限予以整改的。

第二十三条 承租人在经营过程中,如有违法经营行为,学校有权单方解除租赁合同,必要时通过司法程序处理。

第二十四条 承租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必须无条件恢复房屋原状,费用自理;造成学校损失和他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学校将收取承租人不少于3个月以上租金的违约金,并有权视情况单方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并保留追究承租人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欠交租金达45天以上(含45天)的,学校可单方解除租赁合同,并追缴承租人所欠费用。

第二十六条 合同期满或合同提前终止,承租人逾期不退房的,学校管理部门应要求承租人限期迁出。如承租人未在期限内迁出,学校将扣除承租人的履约保证金,并采取强制手段或通过法律途径收回房屋。

第七章 绩效评价

第二十七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做好出租房产管理的绩效评价工作,健全制度建设、收集相关数据、加强制度管控,建立并完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国资委授权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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