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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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家具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9-11-04    作者:     来源: 本站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办公家具资产管理,提高家具的使用效益,根据《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14年95号)《连云港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预算标准》(连财资〔2018〕7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办公家具指学校经费购置的教学、科研和行政所用的桌几、椅凳、沙发、床、柜、橱、箱、台、架等各类家具。

第三条 家具资产按照“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实施管理。校长办公室是学校家具资产归口管理部门。

第四条 按照“谁申购、谁管理,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各院部、各部门是家具资产的管理责任单位,负责家具资产的购置申请、验收、建帐、粘贴标签、日常管理、申请处置等工作。

各单位的管理责任包括本单位使用家具的管理责任和学校公共场所家具的管理责任。学校公共场所家具资产管理责任单位划分见本办法附则第二十三条。

第二章 家具的配置

第五条 家具配置原则:

(一)经济实用。坚持先调剂、后购置,对新购家具兼顾品质、功能和价格,力求简洁实用和勤俭节约。

(二)保障急需。依据轻重缓急,优先保障基本教学、科研和办公需求家具的采购。

(三)资源共享。家具配置立足基本需求,兼顾个人、单位及整体楼宇(楼群)家具的配置,使家具资产得到最大限度的有效利用。

第六条 家具配置标准:

学校各院部、各部门家具配置标准,执行《连云港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预算标准》规定。其他教学、科研和直属单位等家具按实际需要配置,配置标准参照省行政事业单位预算标准执行。

第七条 家具配置范围和经费来源:

学校家具的配置不分经费来源,由校长办公室、国有资产管理处统一管理。

学校设立年度家具专项经费,实行预算管理。学校家具专项经费配置范围主要包括:

(一)党群和行政部门家具的添置与更新。

(二)校内公共场所(含公共和专业教室、公共会议室、体育健身场所、学生公寓等)零星家具的添置与更新。

上述列举范围之外的家具配置经费自筹。

第八条 家具配置程序:

(一)申请。有家具需求的单位,须按必要流程提出申请报告,家具需求申请包括年度申请和零星申请两种方式。

1.年度申请。全校各单位于年度下半年,将下一年度家具需求计划报年度预算表。

2.零星申请。年度计划以外的家具需求,由家具需求单位直接按必要流程提出申请报告。

(二)审核。校长办公室、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需求单位申请,核查该单位实际需要的数量和标准。

(三)调剂。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申请单位实际需要,在校内存量家具中进行调剂。校内存量家具不能满足需要的,列入采购计划。

(四)采购。校长办公室、国有资产管理处应依据审批的家具采购计划,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招标采购。

第三章 家具的验收、建账和报账

第九条 家具验收。家具到货安装后,由采购单位及时组织管理责任单位及相关人员进行验收。暂不能落实具体管理责任单位的,由校长办公室、国有资产管理处代为验收。

家具验收时应对照订货的相关要求,根据购置清单、发票、合同等进行逐一(项)清点,仔细检查数量、材质、规格型号、外观及内在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第十条 家具建账。家具验收合格后,由家具管理责任单位在连云港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系统做入库登记资产卡片,到国有资产管理处进行审核。审核结束后打印标签,由管理责任单位按规范在家具上粘贴标签。

未能落实具体管理责任单位的家具,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建账手续,在落实具体管理责任单位后,办理家具资产调拨移交手续。

第十一条 家具报账。家具建账后,由家具采购单位凭有关批件、合同、发票、验收单和资产入库单到财务处办理报账手续。

第十二条 按照资产分类管理要求,工程项目中的家具应单独验收、建账。对于现存的隐含在房屋设施等资产之内的家具,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联合财务处等单位逐步将家具从相关资产中剥离,落实具体管理责任单位并建账。

第十三条 接受捐赠、盘盈的家具应及时办理家具入库和资产建账手续。

第四章 家具的日常管理

第十四条 各单位对本单位使用和管理的家具实施具体管理。

按照家具管理要求,各单位应指定家具资产管理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确保家具资产的账、卡、物相符。家具资产管理员变动须办理交接手续并及时报资产管理处。

第十五条 学校工作人员校内调动、离校、退休等涉及家具的,应经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家具资产移交后方可到组织人事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机构调整(含合并、分拆、撤销等)涉及家具的,应经国有资产管理处及时办理调拨、交接等相关手续。

 

第五章 家具的调拨与处置

第十六条 家具资产使用年限一般为15年。各单位对闲置或失去使用价值的家具应在一年内申请调剂或报废,国有资产管理处每学年组织一次集中受理家具处置申请。

第十七条 经资产管理处批准,闲置家具可在校内进行调剂。家具调出、调入应该按照规定程序到资产管理处办理相关调拨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拨。

第十八条 家具报废处置时,由管理责任单位提出报废申请,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核查、鉴定,并依据相关规定进行报批处理。报废家具由资产管理处负责清理与处置,并按财务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名义将本单位管理的家具擅自报废、转让或变卖。

第六章 监督与考核

第二十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每年定期抽查家具资产管理情况,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管理要求。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应加强家具资产管理,提高使用效能,避免损坏和丢失。对人为造成家具损坏和丢失的,将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二十二条 家具资产管理考核作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内容之一。对家具资产管理有序、账实相符的单位和管理人员予以通报表扬或奖励,对家具资产管理混乱、造成损坏和丢失的单位和管理人员予以通报批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根据“谁申购、谁管理,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学校公共场所家具资产管理责任单位划分如下:

1.公共教室(含教师休息室)中的家具,教务处为资产管理责任单位。

2.各学院专用教室中的家具,各学院为资产管理责任单位。

3.学生宿舍中的家具,学工处为资产管理责任单位。

4.继续教育学院专用教室的家具,继续教育学院为资产管理责任单位。

5.体育健身场所的家具,基础部为资产管理责任单位。

6.其它已明确管理单位的公共会议室等场所中的家具,原管理单位为资产管理责任单位;未明确管理单位的公共会议室等场所中的家具,国有资产管理处为资产管理责任单位。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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