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的管理,提高资产管理人员的责任意识与管理水平,规范资产管理员的工作,根据《连云港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修订)》,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校各单位均需设专职(或兼职)资产管理员,资产管理员岗位应保持相对稳定,一般任职3年内,不得随意更换,确因工作原因需要更换的,须填写《资产管理员变更单》,且原则上在每学期初办理。
第二条 资产管理员由各单位确认,并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资产管理员接受所在单位和资产管理处的工作考核。
第三条 资产管理员的任职条件:
(一)本部门或本学院在职在岗的管理人员或教辅人员,年龄一般不超过50岁;
(二)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和认真细致的工作态度,有较强的沟通能力;
(三)具备基本的信息化工作能力和管理能力。
第四条 资产管理员职责:
(一)积极协助本单位主管领导,认真贯彻执行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和办事程序,切实做好资产管理工作;
(二)协助本单位主管领导,合理配置与调配本单位国有资产,提高其利用率,避免资源浪费;
(三)熟悉并正确使用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本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四)协助资产管理部门做好本单位新增资产的验收、入库登记及日常维护保养工作;
(五)定期对本单位所保管、使用的各类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确保资产的安全完整;
(六)配合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本单位资产的调配、调拨、处置、报损、报废等手续;
(七)负责本单位低值耐用品及低值易耗品的建账管理工作;
(八)负责本单位教职工校内岗位变动、退休、调离学校时,资产清理移交工作;
(九)完成资产管理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资产管理员调离本工作岗位时,有义务与接任资产管理员进行业务交接,并及时办理本单位资产交接手续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对资产移交不清的人员,不得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条 资产管理员的考核
(一)资产管理员按《连云港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绩效管理考核办法(试行)》进行考核,由所在单位的考核与学校资产管理职能部门的考核组成。
(二)资产管理员在资产管理和使用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其年度考核为不合格:
1.资产管理混乱、账实不符,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
2.不配合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对其所属单位资产账、实清点查验的;
3.财物丢失或损坏,隐瞒不报的;
4.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出借、出租、转让、处置资产的;
5.擅自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投资的;
6.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固定资产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7.未经许可任意拆改资产的。
第七条 资产管理员的奖惩
(一)对年度考核优秀的资产管理员颁发优秀资产管理员证书,在评优评先同等条件下优先。
(二)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资产管理员,国有资产管理处有权建议所在单位免去其资产管理员任职。
(三)因资产管理员过失造成学校重大资产损失的,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追究相应的经济及行政、法律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上一条:连云港职业技术学院国有不动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修订) 下一条: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赔偿办法(试行)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