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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职业技术学院国有不动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日期:2023-12-19    作者:     来源: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国有不动产出租出借行为,提高国有不动产出租出借工作透明度,从源头上预防腐败,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工作秩序,提高房屋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发挥国有不动产使用效益,根据《江苏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2022第162号)《连云港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不动产出租出借管理实施办法(连事规〔2020〕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不动产出租管理的通知(连事管〔2023〕37号)》,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学校集体决策、上级部门审批或备案,由连云港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院委办〔2019〕16号)授权对外出租出借的房产、土地、场地或临时设施。办公用房原则上不得出租出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不动产出租,是指学校在保证完成事业任务和履行行政职能的前提下,经批准将本校占有、使用的国有不动产(含暂未办理不动产登记证但权属事实清晰的国有不动产)部分租赁给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经营、使用并取得租金收入的行为。

出借是指学校在保证完成事业任务和履行行政职能的前提下,按照审批权限,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或主管部门统一安排,将国有不动产以无偿方式让渡给其他行政事业单位使用的一种行为。

第四条 国有不动产出租出借的租金收入按照“收支两条线”财务收支管理政策,全部纳入学校财务处统一管理。

第五条 杜绝和避免不动产长期空置闲置、无偿使用、减免租金、欠交租金等情况发生,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并保值增值。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学校所有国有不动产出租出借须由院长办公会或党委会研究决定,国有资产管理处对不动产出租出借实施扎口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处、财务处、后勤管理处、审计处、招标办公室、晨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等相关部门配合落实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有关决议、决定,拟定不动产出租出借的经营方案和定价机制等,负责按照本办法办理学校国有不动产出租出借事项的报批、招租、合同签订、备案等手续,对出租出借国有不动产进行跟踪管理,按规定及时收缴租金,及时催收欠缴租金,保障国有不动产的安全完整,确保出租出借行为合法合规。

第七条 招标办公室负责不动产出租出借项目底价评估、招租及信息发布(校外相关平台)、合同审核等工作,承办部门或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合同签订,审计处(纪检)参与监督。

第八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在不动产出租出借工作中的具体职责如下:

(一)负责制定不动产出租出借规范管理的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和工作程序。

(二)负责核定不动产出租出借的使用功能、经营范围、经营项目。

(三)负责合同审核、租金催缴、违约追责等工作。

(四)负责不动产出租出借的日常管理工作并落实安全责任。

(五)负责对不动产出租出借情况进行清查、登记、统计。

(六)按照规定及时向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财政局报批报备不动产出租出借情况。

(七)每年对学校出租项目执行和收益收缴情况进行核查,并形成报告提交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审议。

 

第三章  不动产分类与经营项目

第九条 用于出租出借的不动产主要是指学校的商业用房、学校所属企业占用学校资源的房产,校企合作单位使用(借用)实训房屋、土地、场地、临时设施等。其他单位租用学校场地,移动通讯运营商租用学校房屋和空间架设基站、机房等,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 不动产出租出借经营项目的核定:遵循学校统一规划、满足校园功能区域的环境和具体需求,根据出租出借不动产的不同使用功能,核定适当的经营项目,确保不动产出租出借项目符合学校整体发展规划,不得对校园秩序、安全、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第四章 监督检查和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授权国有资产管理处履行不动产出租出借管理职能,学校其他职能部门或个人不得擅自出租出借学校的不动产,一经查实,学校将对实际承租人追缴租金,并严肃追究相关部门领导和当事人责任。

第十二条 学校其他管理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职责,做好出租出借不动产的综合治理、卫生防疫、环境保护等督促检查管理工作,必要时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可协调相关工作。承租人必须签订消防、安全、治安、环保责任书,承担和落实房屋的消防、安全、治安、环保责任。具体事项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十三条 学校管理部门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同时应明确承租人不得擅自转租、分租或改变出租出借不动产的使用性质。

第十四条 出租出借不动产的维修改造、装饰装修、增加设备等必须遵照合同约定,经学校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五条 不动产出租时,学校管理部门应与承租人履行出租房产的移交手续,对房屋情况进行交底及确认。合同期满或因其它原因收回出租出借不动产时,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有关部门要对该不动产进行验收收回。具体移交事项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十六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财务处、审计处等部门要信息共享,切实加强对不动产出租出借项目进行监督检查。严禁截留、私存、隐匿、挪用不动产出租出借收入或利用出租出借收入私设“小金库”。

第五章  承租人的确定

第十七条 对承租人的要求:

(一)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二)具有适宜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和职业素养。

(三)无不良征信记录、经营记录和债务纠纷。

第十八条 出租出借不动产在参考社会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报告确定租金底价后,通过公开招租和公开竞价的方式确定承租人,招租结果在校外信息发布平台予以公示。

 

第六章  合同与租期管理

第十九条 不动产出租出借须按学校合同管理办法签订租赁合同,合同签署应加盖学校合同专用章,并及时由法人代表或委托人签字。

第二十条 不动产出租出借合同租期原则上有效期2至3年,原则上不超过5年,特殊服务性项目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期满后,应按相关规定重新组织招租。

第二十一条 出租出借不动产项目租金收入和相关支出全额纳入学校预算,采取先收取租金后交付使用的方式。租金可以年或一次性收取,具体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学校所属企业纳入学校晨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管理,使用学校不动产由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二十三条 承租人须按合同约定交纳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租金、水费、电费和物业管理费等,均统一交纳至学校财务处。水费、电费和物业管理费等按学校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第二十四条 承租人应缴纳的租金、履约保证金、滞纳金、违约金等根据合同约定执行。其中,履约保证金收取标准不低于一个季度的租金。

第二十五条 承租人可选择现金、支票或银行转账等方式交纳租金和其他费用。

第二十六条 承租人存在下列违约行为之一的,学校按合同约定收取不少于3个月租金的违约金,并有权单方解除租赁合同。

(一)擅自变更经营范围。

(二)擅自增加经营项目。

(三)擅自转租、分租和变更使用性质。

(四)擅自改变承租不动产主体结构、布局等。

(五)不配合学校管理和监督,影响学校的正常秩序、校园环境和师生生活。

(六)经营过程中不能履行安全责任和义务,且未按照规定要求和时间期限予以整改的。

第二十七条 承租人在经营过程中,如有违法经营行为,学校有权单方解除租赁合同,必要时通过司法程序处理。

第二十八条 承租人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必须无条件恢复不动产原状,费用自理;造成学校损失和他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学校将收取承租人不少于3个月以上租金的违约金,并有权视情况单方解除租赁合同,收回不动产,并保留追究承租人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 承租人在租赁期间逾期45天未交纳租金的,学校可单方解除租赁合同,并追缴承租人所欠费用。

第三十条 合同期满或合同提前终止,承租人逾期不清退不动产的,学校管理部门应要求承租人限期迁出。如承租人未在期限内迁出,学校将扣除承租人的履约保证金,并采取强制手段或通过法律途径收回不动产。

第三十一条 因不可抗力等因素,需提前解除租借合同(协议)的,应提前通知承租方解除合同(协议),同时将相关情况上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第七章  绩效评价

第三十二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出租房产管理的绩效评价工作,健全制度建设、收集相关数据、加强制度管控,建立并完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或上级部门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国家或上级部门如有相关新文件出台或政策调整,按新文件规定和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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