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规范学校基本建设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加强基建维修工程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国家、省市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校基建维修工程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 基建维修工程项目是指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3条 学校成立基建维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基建维修工程的总体规划、年度计划和预算资金的审核,负责对学校基建维修工程项目的组织领导、实施管理和监督检查,基建维修工程项目的重要事项必须由基建维修工作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第4条 基建维修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主要领导任组长,其他分管副校长任副组长,其中分管后勤基建的副校长任常务副组长,后勤管理处、招标办、审计处、财务处、学工处、教务处、科研处、保卫处等部门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
第5条 后勤管理处是学校基建维修工程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编制和执行学校基建维修工程项目的年度计划;负责基建维修工程项目的立项审核,负责学校基建维修工程项目的实施和部门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承办基建维修工作领导小组工作会议等。
第6条 财务处负责基建维修工程项目的资金核拨、预算、计划、财务决算等有关项目财务管理工作。
第7条 审计处负责基建维修工程项目的跟踪审计、竣工结算审计和项目决策、合同审核、项目建设、设备采购、项目验收等重点环节的监督。
第三章 规划和预算
第8条 根据学校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和财务状况,后勤管理处会同财务处、审计处等职能部门编制学校基建维修工作总体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经基建维修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并提交校党委会审定。
第9条 学校的基建维修项目建设资金纳入学校年度财务预算。
第10条 各院部、部门的建设项目(包括使用专项资金、自筹资金或科研经费支付的建设项目),须经按相关程序讨论通过后编入年度建设计划。
第四章 工程立项
第11条 学校基建维修工程项目(零星小型维修和抢修工程除外)须经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审定后,具体按《连云港职业技术学院工程、物资和服务采购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12条 各院部、部门自行组织实施的涉及基建维修的项目,如需改变建筑物结构、安全使用功能,开工前须经基建维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或备案后实施。
第13条 凡涉及原建筑外立面重大改变或原建筑功能布局重大调整等,需先经基建维修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14条 凡基建维修工程项目需办理立项手续的,须按《连云港职业技术学院工程、物资和服务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执行。
第15条 凡未按规定立项批准的基建维修工程项目一律不准开工。对违反规定擅自开工的基建维修工程项目,一经发现除勒令停工外,学校将追究部门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项目招标
第16条 基建维修工程项目的招标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17条 凡经立项批准的基建维修项目,按照《办法》执行,由使用部门、承办部门按有关规定组织招标。
第18条 凡招标的基建维修工程项目必须严格编制招标文件等,并按规定流程完成招标文件审批。规定以下的小型项目由使用部门、承办部门按有关规定招标。
第19条 凡参加学校基建维修工程项目投标的施工单位,必须具有相关资质证明,招标办和相关承办部门需对施工单位要严格把关,禁止未取得相应资质或在学校以往建设项目中不文明、不诚信的单位进校施工。
第20条 学校内部由部门招标的基建维修工程项目(估算价3万元以下),由承办部门会同项目使用部门、其他相关职能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共同参加评标,评标小组人员一般为3-5人。
第六章 项目合同
第21条 合同内容。合同主要包括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价格、项目工期、付款方式、结算依据、工程审计等内容。
第22条 合同附件。工程合同还必须包括工程安全协议、文明施工承诺书、质量保修书等附件。
第23条 合同洽谈。合同洽谈须有两名专业人员参加。
第24条 合同签订。所有基建维修工程项目的合同,都必须按连职院〔2019〕11号文件《连云港职业技术学院工程、物资和服务采购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执行。学校建设的项目承办部门,合同由承办部门负责签订。合同书必须由专人负责保管,并按项目进行归档。
第25条 合同监督。审计处对基建维修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与材料供应等合同要严格监督,监督检查上述单位合同执行情况。对不履行合同的单位,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第七章 项目管理
第26条 每个基建维修工程项目的建设施工单位必须确定一名项目负责人,项目的各个岗位要配备管理人员,明确工作职责,落实责任制。对在项目管理中不负责任造成损失的有关人员,要进行责任追究。
第27条 工程预算在20万元以上的基建维修工程项目,由学校负责按规定程序公开招标工程监理进行监督管理。
第28条 基建维修工程项目应严格按设计图纸施工,不得擅自改动设计。发现设计图纸有问题,确需要变更时应及时提出,根据变更金额的大小按相关规定程序报批。变更资料要齐全,同时要加强变更事项的监督和管理。
第29条 建设施工单位应严格按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规格品牌使用建筑材料,一般不得随意变更,如因特殊需要进行调整,必须经基建维修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承办部门、使用部门要加强建筑材料的检验,未经检验和检验不合格的材料一律不得使用。
第30条 加强基建维修工程项目管理。工程中发生的一般问题通过例会协商解决,重大问题由项目负责人报告基建维修工作领导小组解决。承办部门、使用部门和建设施工单位管理人员要经常到现场检查施工质量和施工进度。
第31条 加强签证审核管理。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签证内容必须具体、描述准确。签证由建设施工单位提出,具体审签程序按《连云港职业技术学院建设工程项目变更管理办法(修订)》执行。任何未按程序签署的签证均为无效签证。
第32条 基建维修工程项目的施工用地、建筑材料的堆放、建筑垃圾的处置由后勤管理处统一协调。
第33条 保卫处、后勤管理处等部门要加强对基建维修工程项目消防安全、施工安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规定的项目要及时处理纠正。
第八章 资金管理
第34条 加强项目投资控制。基建维修工程项目实际投资原则上不得超批复预算投资。凡涉及项目内容重大调整需要增减预算时,必须由项目承办部门书面报告基建维修工作领导小组后,研究决定。
第35条 签证和变更的支付。项目签证和设计变更所增加的投资,原则上在工程竣工结算审定后一并支付。如签证变更内容涉及增加投资较大,必须签订补充合同。
第36条 工程款支付的比例。严格按照合同条款付款,不得突破合同约定支付比例。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合格前,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合同价的70%,以设备为主的建设项目不得超过80%。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后,原则上工程款支付至审定结算总价的97%,其余3%在保修期满无质量问题后支付。
第37条 工程款支付的审核。由建设施工单位说明申请付款理由及合同执行情况,经项目承办部门对申请内容和金额、单位名称和账户、以及支付依据等进行审核,财务处会签审批。
第38条 工程款审批的权限。工程承办部门、财务处等部门会签,具体按学校相关财务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章 竣工验收
第39条 建设施工单位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且自检合格后,应按连职院〔2019〕11号文件《连云港职业技术学院工程、物资和服务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向项目承办部门提出竣工验收,并提供完整的施工管理资料:各相关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报告;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设备等产品的质量检验证明或测试报告;建设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保书等资料。资料不全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验收。
第40条 项目承办部门按照《连云港职业技术学院工程、物资和服务采购管理办法》(试行)、《基建维修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的相关验收规定,负责组织基建维修工程项目的验收。
第41条 基建维修工程项目验收的内容严格按国家规定和合同条款进行,验收过程中必须认真做好记录,验收结束后由参与验收各方签署基建维修工程项目质量验收报告并签字。对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应立即通知建设施工单位,限期整改。
第42条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一律不得移交使用,不得进入结算审计程序。
第十章 审计与决算
第43条 基建维修工程项目按国家和上级部门有关规定进行审计。审计内容包括基建维修工程项目的合同、工程预概算、项目的变更签证、竣工决算等。
第44条 建设施工单位项目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应向审计处提出竣工审计申请,并提供审计的必备材料:
(1)基建维修工程项目立项审批表;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3)学校与建设施工单位签订的工程合同书;
(4)基建维修工程项目预算计划书、施工(/竣工)图纸;
(5)建设施工单位的工程结算书;
(6)已付款凭证;
(7)基建维修工程项目中的签证、变更等其它有关资料。
第45条 审计处在组织实施审计中,可根据基建维修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采取自审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审计单位进行审计。
第46条 审计处要加强对受托审计单位的管理和监督,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做好项目审计和竣工决算审计。
第47条 基建维修工程项目的财务结算审计,由后勤管理处提出,审计处组织实施。竣工结算审计完成后,项目承办部门会同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等有关部门及时办理固定资产交付。
第48条 重大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后,由项目承办部门根据审计报告,及时向校长办公会议报告项目的建设和投资计划执行情况。
第十一章 项目档案
第49条 建设施工单位应由专人负责项目的档案管理,严格按规定收集整理项目文件、合同、资料、图纸和审计报告等,归档后移交项目承办部门,由后勤管理处最终移交校档案室或市档案局存档。归档完成验收的项目才能付清尾款。
第十二章 工作纪律
第50条 基建维修工程项目的管理部门要遵守健全过程管理工作的制度和廉政建设制度,加强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明确工作内容、工作程序、制约措施和责任制度。
第51条 基建维修工程项目管理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基建维修工作廉洁自律管理规定》。
第52条 加强责任追究。对不按规定办事,违反纪律的行为,学校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并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追究其主要领导责任。
第十三章 附则
第53条 本办法由基建维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54条 如有政策发生调整变动的,按国家及行业最新文件规定执行。
第55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上一条:连云港职业技术学院基建维修工程合同管理办法(修订) 下一条:连云港职业技术学院建设工程项目变更管理办法(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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