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国家、省市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校基建维修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签证审核管理
工程变更是指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监理人根据工程需要,下达指令对招标文件中的原设计或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方案进行的在材料、工艺、功能、功效、尺寸、技术指标、工程数量及施工方法等任一方面的改变,统称为工程变更。
工程签证是指是指工程承发包双方在施工过程中按合同约定或者施工惯例对支付各种费用、设计变更、顺延工期、造价调整、赔偿损失等所达成的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补充协议。
第一条 学校基建维修工程项目,由项目承办部门和后勤管理处共同管理并组织实施,根据基建维修工程项目性质及分工,明确现场协调人和项目负责人,负责签证审核管理。各学院、部门的涉及基建维修内容的建设项目(包括使用专项资金、自筹资金或科研经费支付的建设项目),由各学院、部门根据管理规定,明确现场协调人和项目负责人,负责签证审核管理(现场协调人和项目负责人可以是同一人)。
第二条 签证必须坚持实事求是、严格审批、规范程序的原则,坚持有利于工程项目在功能、质量、投资方面实施优化的原则。
第三条 签证应保证真实、准确、合理。签证内容中必须明确签证的原因、位置、尺寸、数量等,明确工程发生的事实及图纸上不能标识清楚的工程量和尺寸,隐蔽工程及原状须附照片。
第四条 签证中涉及到修补渗漏、变更原管道设备等较复杂内容时,施工方须事先提供实施方案,由项目承办部门按照程序组织相关人员商讨确定方案,报批后方可实施。
第五条 同一项目变更签证,若估算在0.2万元以下,由项目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对实施方案进行讨论,经后勤管理处副处长审核并报处长审批后方可实施;若估算在0.2万元以上1万元以下,由项目负责人及分管副处长、处长组织有关人员对实施方案进行讨论,经处长审核并报分管校长审批后方可实施,若估算超过1万元且不超过3万元的项目由分管副校长和分管财务副校长共同审批;若估算超过3万元,不超过10万元的项目由校长审批,超过10万元不超过20万元的由校长办公会认定,超过20万元的项目由党委会认定。同一项目变更总金额不得超过项目合同价的10%,具体执行《连云港职业技术学院工程、物资和服务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连职院〔2019〕11号)》第二十三条规定。
第六条 施工方应在所签内容完成后7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签证,签证单应“一事一单、随做随签”。原则上,办理结算送审手续后,不得补签。如遇特殊情况,由审计处与工程项目承办部门和施工单位共同协商解决。
第七条 工程项目承办部门主要审查签证内容是否符合实际情况、是否描述清楚,原则上不直接在签证单上签认单价或总价。
第八条 签证单上各审核方应对内容是否属实明确表示意见,不得仅签名,如有修改意见应与施工单位取得一致。
第二章 签证流程管理
第九条 对于超过20万元的工程项目,在现场签证实施前,须经工程项目承办部门确认;批准实施后,施工单位应及时完成并提交;施工单位提交现场签证后,由工程监理、项目跟踪审计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进行审核,并交工程项目承办部门的项目负责人审核签字。若对工程监理、项目跟踪审计单位或项目负责人的审核意见有异议,可提请工程监理、项目跟踪审计单位重新复核。对于2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包括日常零星维修),施工单位提交现场签证后,交工程项目承办部门的项目负责人审核签字(参照第五条执行)。
第十条 对有具体使用部门的项目,交工程项目承办部门审核之前还需经具体使用部门审核确认。
第三章 签证形式要件管理
第十一条 签证均须分别按项目及分类统一编号。
第十二条 签证单应字迹清晰、书写规范,原件至少一式三份,其中后勤管理处及审计处各留存一份,按项目分类保管。
第十三条 签证中校方须不少于2人审核签字,签证单须经各方签字盖章后方为有效。其中项目承办部门盖章时,须根据项目承办部门负责人签字。
第十四条 项目结算送审时签证单须为原件。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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