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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职业技术学院校内商铺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5-03-17    作者:     来源: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校内商铺管理,规范经营行为,营造安全、舒适、便捷的购物环境,保障师生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校内开设的所有从事经营活动的商业店铺,包括但不限于综合超市、便利店等。

第三条 遵循“以人为本、规范管理、质量第一、服务至上” 的原则,确保商铺运营符合学校整体规划和师生需求。

第二章  商铺准入管理

第四条 学校通过公开招标或其他公平、公正、公开的方式确定商铺经营主体。商铺承租人不得将商铺分租或转租给任何实体和个人。

第五条 商铺承租人必须具备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并根据自己的经营范围按国家相应管理部门规定办理相关的证件,包括但不限于经营许可证、卫生许可证、消防安全验收合格证件等,并向后勤管理处登记备案。证照不全者不得营业,否则,其因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商铺承租人承担。

第六条 从业人员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持有有效健康证。新入职员工需在入职一周内办理健康证并提交学校后勤管理处备案。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七条  商铺应按照核准的经营范围,根据租赁合同要求,从事经营活动、提供商品或服务。所有经营的商品或服务需向学校后勤管理处提供明细清单备案,包括商品的基本信息(条码、品名、规格、零售价、生产商名称、供货商名称等)及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未经备案许可,不得销售。

第八条  商铺可根据师生消费需求和市场变化,适时调整商品或服务种类,在报学校后勤管理处核准后,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进行备案。

第九条 严格控制销售与学生学习、生活服务无关的商品,如大型家具、家电等。禁止销售易燃易爆、管制刀具等危险物品及法律法规明令禁止销售的其他商品。

第十条  商铺应遵循公平、合理、诚实信用的原则制定商品或服务的价格,所有商品或服务应明码标价,价签清晰、准确,价格须低于连云港市同类商品或同档次服务收费平均水平。

第十一条  商铺应确保所采购商品来源合法、质量合格,优先选择正规厂家或具有良好信誉的供应商,并签订采购合同,相关合同于签订后15天内向后勤管理处备案。建立商品采购台账,保留商品检验报告、合格证等相关证明文件,详细记录商品名称、规格、数量、采购日期、供应商等信息,确保商品可追溯。

第十二条  商铺应建立健全商品质量检查制度,定期对所售商品进行自查,确保商品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对食品类商品,要重点检查保质期、储存条件、是否含有禁止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等。

第四章  环境与服务管理

第十三条  商铺应合理规划布局,设置商品陈列区、收银区、仓储区等功能区域,确保布局科学、方便师生购物。

第十四条  商铺店面外实行环卫“四包”,保证房屋内、外部卫生清洁。

第十五条  商铺内应配备必要的通风、照明、消防等设施,并确保设施正常运行。在入口、通道等显著位置设置服务台、意见箱,方便师生咨询和反馈意见。

第十六条  所有商铺未经学校许可,不得随意变动门面内外结构及布局,需要进行装修、改造或增加设备等,须提前一个月将方案报后勤管理处审核,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七条  商铺工作人员应仪表整洁、举止文明,服务态度热情、周到。

第十八条  商铺应建立完善的售后保障制度,对于符合退换货条件的商品,应及时为师生办理退换货手续,不得推诿、拒绝。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  经营餐饮、食品类的商铺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严格食品安全管理。

1.食品经营区域应与非食品经营区域分开设置,食品储存应符合卫生要求,做到分类分区、隔墙离地。

2.配备必要的食品冷藏、冷冻设备,并定期检查设备运行情况,确保食品储存条件符合要求。

3.所售食品必须符合国家相关生产标准,不得销售“三无”“五毛”食品及过期食品,不得非法使用食品添加剂。

4.定期组织食品从业人员参加食品安全培训,提高食品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二十条  所有商铺应严格遵守消防安全规定,保证经营场所安全。

1.确保消防设施齐全、完好有效。消防设施包括灭火器、消火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应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

2.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无阻,严禁在通道、出口处堆放杂物。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应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灯具。

3.商铺内不准随意使用液化气钢瓶,不得存放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

4.应加强治安防范措施,安装监控设备,确保监控覆盖主要区域,监控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180天。

5.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制定安全应急预案,提高员工应对火灾等安全事故的能力。如发生安全事件,应及时采取措施,并报告学校后勤管理处、保卫处。

第六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一条 学校成立由后勤管理处、保卫处、学工处、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等组成的商铺监督管理小组,负责对商铺日常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内容包括经营范围、卫生、质量、价格、服务、安全等方面;后勤管理处、保卫处负责日常进货的合规性审验。

第二十二条 后勤管理处定期对商铺进行全面检查,每周至少进行一次巡查,每月至少进行一次综合检查。对检查中发现未按申报程序报备的销售商品或其他问题,按第七章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鼓励师生积极参与商铺监督,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和邮箱,对商铺经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监督和举报。学校对有效举报给予一定的奖励。定期召开师生座谈会,听取师生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商铺管理工作。

第七章  违规处理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改、停业整顿、终止合同等处罚。经营中存在违法行为的,交由市场监管、公安等有关部门处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相应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限期整改处罚,并视情况扣除违约赔偿金1000-5000元:

1.未经批准,私自扩大经营范围的;

2.未经批准,擅自销售未报备的商品的;

3.不按合同约定拖欠相关费用的;

4.违反环境和服务管理的;

5.安全设施不齐、场地内使用液化气的;

6.从业人员无有效证件的(如“健康证”等)。

违规行为整改期间,学校可根据情况限制商铺部分经营活动,直至整改验收合格。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停业整顿处罚,造成学校损失和他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1.出售“三无”商品或过期商品的;

2.销售假冒伪劣商品、非法音像制品的;

3.在商铺范围内(包括门前区域)发生打架等安全事件的;

4.经限期整改无效者。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有权单方面终止租赁合同,同时,将该商铺及其经营者列入不良记录名单,禁止其三年内再次参与学校相关经营项目的投标:

1.擅自分租或转租的;

2.擅自拆改房屋结构或损坏承租门面的;

3.利用承租门面存放危险品或进行违法活动的;

4.逾期1个月未按合同约定交纳各项费用的;

5.经营期间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6.同一违规行为经三次限期整改处罚仍未改正的。

第二十九条  合同期满或合同提前终止,商铺承租人应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将房屋交给学校。如逾期不交者,学校有权先按期封存房屋,对此造成的损失由商铺承租人自行负责。同时,按合同约定的标准进行处罚以弥补房屋限制的损失。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如有未尽事宜,参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学校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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